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及其价值(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0 00:00 来源:民革中央 作者:何 强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孙中山主张的宪政民主,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年间已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基本实现。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

其次,孙中山的间接民权与直接民权相结合思想主张,实际上是代议制与全民公决制相结合的思想主张。此点,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上亦有其启发思考的意义。作为第一次国共合作共同纲领的中国国民党一大宣言表明:“中国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免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也。凡此既以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宣言”明确指明了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持间接民权与直接民权相结合,亦即代议制与必要的全民公决制相结合的观点和主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卢梭和阿伯西耶斯都举起人民主权理论旗帜反对封建专制,但他们俩在资产阶级共和国建立后,人民主权实现具体形式上却有不同主张。卢梭认为,公民意思不能被代表,议会不能代表公意,因而主张实行全民公决的直接民权,反对代议制;阿伯西耶斯则认为,公民意思可以委托代表表示,因而主张实行代议制的间接民权,不仅扩张议会权限,甚至应给议会至上的权力。整个19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大都按照阿伯西耶斯的观点,规定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将主权委托给议会行使,议会代表全体国民,不是仅代表区域内选民,因此人民不能罢免议员,也不给议员发出“指令”。事实上,这时的议会并不能代表全体国民,因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诸如财产、性别、年龄、居住、教育、种族、宗教信仰等种种资格的限制,其社会基础是很狭小的,其代议制明确显示出代表资产阶级一己阶级利益的性质和状况。至20世纪,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缓和时而激化的社会矛盾,在宪法上转向适度反映了卢梭的直接民主观点,认为主权既然属于国民全体,就不能委托别人行使,议会虽由选民选举产生,但是它只是国家机构一部分,不拥有主权。人民应以直接立法(全民公决)控制议会,必要时还可以罢免议员。这样,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就把代议制(间接民权)和全民公决(直接民权)相互配合起来,用以玩弄“民主”把戏。实际上,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力的日益扩张,其间接民主或直接民主较之19世纪更为狭窄。孙中山主张间接民权和直接民权相结合,从理论渊源上说,兼顾了受卢梭和阿伯西耶斯等人的影响,但在客观上反映了辛亥革命中和民国成立后,资产阶级和广大小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应该公正地说,他主张选举权要与罢免权相结合,选举产生的代表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选民对不合格的代表有期前召回权,这在客观上是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原则大体吻合的。他主张人民有权决定立法,由广大民众直接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直接民主”的真诚渴望,然而,在地广大众的中国,根本没有切实实行的可能,表现出孙中山善良的民主政治空想性。但从扩大民主,广泛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和管理而言,孙中山倡言间接民主要与直接民主相结合的积极精神是应该加以吸取和发扬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巩固地确立并不断在完善。人民代表受选民和广大群众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随时撤换其选出的代表。现在,县级及以下人大已实现了直选。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都在不断健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注14]中山先生可以笑慰:他的间接民权与直接民权相结合的思想主张,在今日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正在成为现实,并将不断在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切实改进工作。

再次,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还含有素朴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成分。孙中山认为,民权主义所主张的“民权”应是由人民管理政治,政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国家主权归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拥有国家主权,既通过实施间接民权又通过实施直接民权,用创制、复决、选举、罢免四项民权管理国家大事,管理政府治权、管理政府及其官员。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国家主权所有者,政府及其官员是人民公仆,以“万能政府”为人民做工、为人民谋幸福。撇开他的分权理论(五权分立、权能分立)局限,专以其主张应有充分的人民民主、人民监督政府、政府依人民意志并在人民监督下充分行使行政权力和发挥行政能力为人民谋幸福的基本精神而言,是含有素朴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成分的。毛泽东在抗日战争爆发后,于1937年10月25日和英国记者贝特兰谈话时就抗日战争中的国家制度和政府制度指出:“政府的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这个政府一定要有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也一定要能够自由地去支持政府,和有一切机会去影响政府的政策。这就是民主制的意义。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是必要的;当人民要求的政策一经通过民意机关而交付与自己选举的政府的时候,即由政府去执行,只要执行时不违背曾经民意通过的方针,其执行必能顺利无阻。这就是集中制的意义。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孙中山一方面强调要有人民民主,另方面也强调治权要集中,即政府要有集中化的管理。他多次指出,一方面要坚决反对不要民主、压制人民民主的绝对集中主义的政府管理,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只讲民主不要集中的政府无能的分散主义甚至无政府主义。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中的素朴民主集中制思想成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毛泽东阐明的民主集中制基本精神近似的。他在总体思想上转变到“以俄为师”方向,表示要采用苏俄式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制度以后,更为显著地接近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当然,孙中山由于奔波于革命斗争,对于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还来不及深刻的理性认知。历史表明,只有工人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构从组建到活动才能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而且,“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集中制成为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的一项统筹兼顾的原则,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与长远利益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政治法律表现。

总起来说,孙中山主张的宪政民主,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年间已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基本实现。1954年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之后,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前进。经过一段曲折路程,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不断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根本政治制度。1997年,确定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目标。进入21世纪,中国的宪政民主制度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这一切都较比孙中山设计的宪政民主政治制度极大地向前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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