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及其价值
辛亥革命网 2010-11-10 00:00 来源:民革中央 作者:何 强 查看:
毛泽东曾评价孙中山在政治思想(包括法律思想)方面留给后人许多有益的东西。宪政民主论即其最为“有益”部分之一,至今仍有其重要政治思维启示价值。
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包括两项统一结合的基本内容:一为人民拥有四权,一为政权体制实行五权分立。孙中山说,这两方面统一结合起来称为“五权宪法”——“破天荒的政体”。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论是其民权主义的核心组成部分。1906年他提出“不学英美”,创立五权分立宪政新体制。1924年,他转向新三民主义时,仍坚持这一主张,认为五权分立的宪政民主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的国家制度应实行“五权宪法的制度。”孙中山的政治思想主张在旧三民主义和新三民主义两个时期具有不完全相同的性质。旧三民主义时期,他主张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其“五权宪法”是资产阶级以五权分立的政权机关形式来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新三民主义时期,他接受了人民民主共和国纲领,认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他这时仍坚持的“五权宪法”即主张广大人民用此种政权机关形式去反对帝国主义、封建军阀,保护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的宪政民主论是反对照搬西方民主政治标志之一的议会民主制的。他认为,以代议制管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管理政府,不能有充分民权,不能体现人民主权。要人民直接管理政府,真正实现人民主权,便要实行四项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人民有了选举权和罢免权,就有了选择和督励自己的公仆(官员)的自由:可以放用,亦可收调。即官员的任免均从人民的自由。人民有了创制权和复决权即可实行法治管理,即人民可决定有利于人民的法律交政府执行,亦可废止、修改不利于人民的法律。总之,人民有了这四权,才是充分民权,真正的人民主权。孙中山称此为“全民政治”局面。在这种“全民政治”基础上,用五权宪法组织政府,才是职能完全的政府,即政府行使治权,分为相互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他认为,西方的三权分立现已徒具形式,实质上已成为“一权政治”——行政专制,五权分立制正足以补救三权分立的流弊。将监察权从立法权中分立出来,可以制约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将考试权从行政权中分立出来,有利于选举权的使用,选举兼以考试,才能选择德才兼备的人充任官职,做人民公仆。总之,孙中山把国家政治权力分为两部分:“政权”和“治权”,政权为人民所有,分别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力,治权由政府行使,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监察权、考试权。人民四权和政府五权统一结合起来,就是宪政民主的国家制度、政权体制。其前提和基础是人民主权的民主政治。
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划分政权、治权的理论根据是他的权力与职能分立学说。即人民对国家权力拥有所有权,政府应能充分发挥其职能,政府应成为“专家”管理的政府。人民拥有政权“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管理政治”、“管理政府”,政府承担治权“治理全国事务”。孙中山强调人民的“政权”对政府的“治权”的制约、主导性,明确界定了人民主权对政府职权的主从关系。孙中山说:“人民有了大权,政府能不能做工夫,要做什么样的工夫,都要随人民的志愿。……要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便要政府的动作随时受人民的指挥。人民是政府的原动力。政府(为人民做工夫),发出无限的威力,成为万能政府。”他还指出,“现在讲民权的国家,最怕的是得到了一个万能政府,人民没有方法去节制它;最好的是得到一个万能政府完全归人民使用,为人民谋幸福。”总括孙中山的人民权力与政府职能分立学说,似可作这样的概括:人民拥有国家权力,以人民主权管政府的治权,并直接管理国事,但人民依自己的意志从大处控制政府,却不牵制政府发挥其自身力量和职能。政府应由专家组成,具有治理全国事务的“万能”能力,但必须按人民意志行动,听从人民指挥,为人民谋取幸福。孙中山的此一学说,当然具有他所处那个时代的、他所代表的阶级的,以及他本人作为革命家、政治家、政治学者的个人的特点,然而,其基本精神和理论分析基点是应予肯定的和可以继承发展的。
毛泽东在《纪念孙中山先生》一文中说:“像很多站在正面指导时代潮流的伟大历史人物大都有他们的缺点一样,孙先生也有他的缺点方面。这是要从历史条件加以说明,使人理解,不可以苛求前人的。”对于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至今亦应本着这一精神进行评价。限于篇幅,对其时代的阶级的个体思维的局限性这里从略,简要说说其可以鉴史益今之处。
从总的历史作用来说,孙中山的宪政民主政治思想主张,在辛亥革命运动中,起了巨大的积极历史推动作用。包括推翻清朝封建专制统治,结束了中国自秦朝以来的二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取得了“建立共和国的丰功丰绩。”民国成立后,孙中山的宪政民主思想深入人心,一次次挫败了封建的复辟丑剧,鼓舞全国人民为实现宪政民主而持续地斗争。迄于今日,孙中山的宪政民主思想,从政治理论上说,至少在政治思维取向上,仍有值得我们吸取的启示性价值。
首先,孙中山的人民主权学说,实质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政原则,即民主政治基本原则。国家主权是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内最高权力对外独立权力,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源头,是决定国家其他权力的权力。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其人民主权学说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政原则。他在作《五权宪法》讲演时明确声明:“在南京订出来的民国约法里头,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的那一条,是兄弟所主张的,其余都不是兄弟的意思。在《孙文学说·心理建设》中,他进一步指明:“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在《孙文学说·社会建设》自序中更强调:“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之所出”。可见,孙中山并不把“主权在民”原则看做宪法上形式上的规定,而是作为其宪政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民主权说最初为卢梭所主张,后来,“主权在民”原则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普遍原则。然而,所有资本主义国家无一例外地只留有“主权在民”宪法原则形式,实际上实行的打着宪政民主招牌的资产阶级专政。孙中山的宪政民主论,尤其是他在俄国十月革命后选择了“人民共和国”方案后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主权在民”学说与原则有本质区别。对此,毛泽东曾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除了谁领导谁这一问题以外,当作一般的政治纲领来说,这里所说的民权主义,是和我们所说的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的。只许为一般平民所共有,不许为资产阶级所私有的国家制度,如果加上工人阶级的领导,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了。”这足以表明,孙中山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实质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孙中山自1918年到他逝世,为实现这一理想做出了真诚的不懈地努力。孙中山的这一理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革命斗争中实现了。新中国51年的历史进程表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不仅在本质上而且在事实上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今后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实现形式。包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加强立法工作,切实实行依法行政和进一步实现司法公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