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宣怀:乱局的牺牲品(7)
辛亥革命网 2011-06-15 0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雪珥 查看:
二读中,议员籍忠寅解释说,修正案中增加的部分,就是盛宣怀的犯罪事实。议员陈懋鼎则表示,盛宣怀此人“运动力甚大,本院议员谅不至受其运动。”议员李文熙提出,有几个问题要质询邮传部特派员,议长表示,应让议员们发言之后再行质询。
议员黎尚雯将盛宣怀的罪状总结为四条:违宪之罪、变乱成法之罪、激成兵变之罪、侵夺君上大权之罪,这几条罪,“按律当绞”。这引起了议员们的极大共鸣,李文熙、李素、顾栋臣、王佐良等纷纷跟进,表态支持,而汪荣宝则大声呼喊:应当命令盛宣怀亲来答复。众人大声附和。
至此,议长请邮传部特派员于焌年、陆梦熊作出说明。于焌年刚刚谈及租股、民股等数额,就被各位议员喝止,认为“答非所问”。
特派员陆梦熊则解释道:“此(铁路国有、引进外资)政策非邮传大臣一人所主持。”
议员李文熙立即反问:“邮传大臣所司何事?”
陆梦熊又言:“借债始于张文襄(张之洞),现在本部不过继续奉行耳。”
李文熙质问:“张文襄所定,乃草合同,且已久不签押,何以今年独不能缓?况草合同所定,系粤汉路,非川汉路也。”
议员中便有人高喊,让盛宣怀出来回答。却又有人反对,认为那毫无必要。
陆梦熊继续辩解:“此固法律问题,然邮传部不过就草合同修改而已。”
议员汪荣宝问:“日本之千万元,亦根据草合同乎?”议员程明超问:“定合同时,资政院已成立,何不交议?”议员王佐良问:“去岁开院时,外人函催签字,何以会期之内竟不交议?”
陆梦熊答:“非邮传部坚持借款,实以外人函催外部,邮部无可如何耳。”
议员于邦华说:“去年开院时,度支大臣到院,曾认借款必交院议。借债虽在开会之后,何以本院请开临时会,而邮传大臣不赞成此举?”李文熙、胡骏、陈懋鼎、邵羲、王季烈、籍忠寅等纷纷起来诘问。场面十分激烈。议员易忠夔表示,这个案子已经板上钉钉、不必多问了,如果议会上奏后不被中央采纳,则应再三弹劾,“至有朝命为止”。
议员李复却又站起,总结道:川乱背后的主要问题有,一、退还川股与粤股办法不一律;二、铁路学堂费何以不承认;三、股息何以不给;四、历来招股费用何以不承认;五、议长争路,系保存本省权利,何以为匪?六、股东会系法律许可,何以严禁?从这些问题,亦可知其或者对基本材料都并未谙熟。
此事,议员牟琳请求先付表决。在议员易忠夔、汪荣宝建议下,会议清点人数,总数为119人,于是开始表决,全体一致通过。
议员陈敬第要求次日立即上奏,议长表示,恐怕来不及誊抄上奏,众人都坚持非明日上奏不可,如果实在来不及,就先上奏弹劾案。这场确定盛宣怀命运、却对大局无济于事的冗长会议,终于在下午4:25结束。
穷途末路
当日(10月25日),特派员从资政院带回的会议记录,就摆在了盛宣怀的案头,他“展读之下,不胜疑诧”:“干路国有不交阁议,谓为侵权;借债签字不交院议,谓为违法;借日本一千万元,谓为卖国;擅调兵队,谓为跋扈;革党陷城,由于路款,谓为祸首”,几乎每项罪名,他都无法接受。于是,盛宣怀在当日及次日,用两天时间写就了答辩状:
——张之洞生前所订合同,年初时由四国银行向外务部催促批准,而批准之前,必须先完成铁路国有,取消商办,否则中央政府既非铁路所有者、借款又无法获得抵押物。邮传部与外务部、度支部多次商议后拿出了铁路国有方案,总理、副总理均签字同意,然后报请摄政王以圣旨名义下达。因此,“侵权”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外借款协议,张之洞生前即已签字,只是还需经过中央正式批准认可,而邮传部的任务就是修改其中的一些条款,这本是前任部长唐绍仪的未竟工作,等盛宣怀接手时,资政院已经闭会。当资政院召开临时会时,摄政王以上谕这一最高文件的方式,解答了资政院对这笔借款的任何疑虑,明确表示不必在资政院临时会上讨论,各部门只需将相应文件准备妥当,在10月份(农历九月)的资政院常会上提交表决即可。因此,邮传部毫无“违法”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