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变革先驱伍廷芳(2)
辛亥革命网 2011-09-13 00:00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张富强 查看:
1893年5月5日他奉旨任北洋官铁路局(1891年6月设立)总办,负责关内铁路的建造,1894年7月25日关内铁路通车至山海关,关东铁路修至中后所(绥中),负责关内铁路的建造。
1894年7月25日关内铁路通车至山海关,关东铁路修至中后所(绥中),形成西起天津、东到中后所、长348公里的山海关内外铁路,合称“关内外铁路”。
肆 规范运行及管理制度建设
他的贡献不限于铁路本身的建筑。他十分注重在铁路公司规范化运行及管理的制度建设。例如,在主持开平铁路局时,通过招股书,明确开平铁路“商本商办”、津沽铁路“官督商办”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采用招商集股的方式筹资。
同时,针对津沽铁路因采取“官督商办”组织形式而投资欲望不高、筹集资金困难的情形,他每过半年就将开平铁路收支情况刊登于报纸上,通过向社会公开盈利的方式,增强投资者参与投资及参与津沽铁路管理的信心。
更重要的是,在此后的1903年-1904年期间,他结合办企业的实践,与沈家本一起主持起草了《钦定大清商律》、《重订铁路简明章程》、《商会简明章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矿务章程》等企业法规,试图为企业的规范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为了修筑高质量的铁路,他说服詹天佑接受铁路公司的延聘,担任工程师之职。在他的努力下,津沽铁路的建设历经19个月的漫长施工,最终得以全线竣工。
伍 铺设海底电缆的交涉表现
在清末光绪年间,他多次参与对外谈判、办交涉、会晤外使、签订条约的活动。
最能彰显其交涉才能的主要有中外就铺设海底电缆的交涉、中日“长崎事件”的交涉以及甲午战后的议和。
当然,这些交涉活动都是在李鸿章主持下进行的,而伍廷芳所做的是具体工作,在李鸿章的幕府中充当幕僚、顾问和参谋的角色。
随着中国国门的打开,列强将侵略的触角延伸到我通信领域,开始经营在华电报业务,其中丹麦首先攫权铺设海底电缆的权利。继之,英、美、法、德等纷纷向清政府提出铺设上海至香港电缆的要求。
李鸿章不允,即命伍廷芳出面相拒。伍廷芳运用国际公法和中美续约等相关法律予以驳斥,拒绝了他们侵略中国领海的无理要求。同时,伍廷芳向李鸿章建议中国铺设上海至广州的旱地电缆对海底电缆加以抗衡。
在李鸿章主持下,不到两年的时间,在1884年3月建成上海至广州长达6000里的旱地电缆,成为中国近代通信史上的一个创举。
陆 甲午中日议和,忍辱负重
1886年8月,中国北洋水师在长崎与日本警察发生两次冲突,由此引起中日两国的交涉。伍廷芳运用国际法分析案情,认定“长崎事件”为一普通刑事案件。他专门撰拟了《长崎兵捕互斗案处理办法》,提出三种交涉方案,成为交涉之初的依据。
但当时清政府刚经历“不败而败”的中法战争,内外交困。总理衙门既不愿事态扩大,以免招致其他列强趁火打劫,最终只能接受德国的调和,与日方达成协定:缉凶查办之事,由两国各自办理;双方互给对方的受害者以少量的补偿。
甲午战争后期,一败涂地的清政府派遣户部侍郎张荫桓,湖南巡抚邵友濂为议和大臣,赴日议和,伍廷芳以头等参赞随行。日本以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相陆奥宗光等重臣为议和全权大臣。
1895年2月1日,在广岛县厅互相核阅全权证书时,日方提出中国使节的敕书没有载明“全权”字样,张、邵二人并非全权大臣,按照国际公法不具备议和之条件,宣布拒绝开议,并向中国使臣下驱逐令。
但伊藤博文留下伍廷芳进行两次非正式的交谈,明示欢迎李鸿章以全权代表的身份与日本谈判。不久慈禧太后改命李鸿章为钦命全权大臣,伍廷芳和罗丰禄,均被任命为头等参赞再赴日本议和。
柒 先后两次出任驻外公使
伍廷芳在清末先后两次出任驻外公使。1896年10月他临危受命首次担任中国驻美、日、秘鲁等国公使,此后五年,他在保护华工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907年9月23日,因美洲排华风潮再起,朝廷再次起用他为出使美、墨、秘、古大臣。他多次发表演讲,以娴熟的英语和广博的国际法知识,运用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惯例,维护华人、华侨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
《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为挽救内外交困的局面推行“新政”,先后实行废科举、办学校、修律法、变官制等改革。
1902年5月13日伍廷芳与“刑名精熟”的沈家本一起受命担任修律大臣,即本着“模范列强”、“变法制”、“择善而从”的宗旨,创立修订法律馆。据沈、伍的上奏,截至1907年6月28日,修订法律馆先后翻译各国法律文本及法学著作78种。
捌 千年酷刑律法得以废除
近代西方刑法受人权观念影响,发生了极大改良,即使在监狱,也充分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而中华法系的律法“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以刑代罚”,形成一整套刑罚体系,刑名、刑具及施罚手段极为残酷。
这不仅成为欧美国家猛烈抨击的目标,且成为在华外国人利用治外法权、逃避中国法律管辖的最好借口。
伍廷芳深刻地体会到,实现刑罚的由重改轻,既是西方从古代法律向近代法律变迁,国家由弱转强的最佳途径,也是我国收回治外法权,实现变法自强的前提。“刑法之当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