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之前的君主立宪主义(一)(3)

辛亥革命网 2011-10-08 00:00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作者:林来梵 凌维慈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中国清末君主立宪运动的结局,虽然被1911年的辛亥革命所切断,但它既是中国君主立宪主义的终点,也是中国整个立宪主义的真正起点。 ,革命

  其二是钦定宪法论。达寿在日本学者的指导下已经学得:宪法的形式可分为钦定、协约和民定三种,相应于这三种,国家的统治形态也依次分为大权政治、议会政治和分权政治。他指出日本是大权政治,即君主位于权力的中心,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分立,由君主进行统一。达寿从前述的国体维持论出发,论证了日本的钦定宪法在有关君主、臣民、政府、议会、军队五个方面上的优点。有关君主权方面:与欧洲各国皇帝相比,只有日本的天皇拥有由宪法明确记载的十二项大权,中国应该加以参考;有关臣民的权利方面:在日本,臣民的自由权利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加之行政处分的强制权和下达戒严令的非常大权也都得到宪法上的承认,为此臣民的所谓自由权利大多只是宪法上的装饰,或曰不过是安慰臣民期待的装饰品而已;有关政府方面:表面上国务大臣的权限很大,但立宪君主制的微妙就在这里: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乃是宪法的原则,国务大臣不是对议会负责,因为天皇保有对其任免权,因此国务大臣实际上只是对天皇负责。当然,为了防止专制的弊端,对于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大臣拥有拒绝副署的权限,而没有大臣副署的行政命令则是无效的,这实际上类似于中国自古以来的封驳制或中书省的制度;有关议会方面:君主国体下的大权政治国家,与民主政体下的议会政治国家,其各自的议会制度是有所不同的,根据日本的宪法,国会除了行使“协赞立法权”和预算议决权以外,什么权力也没有。在这一点上,明治宪法的确可被称为是“纯粹的钦定宪法”;有关军队方面:军队的统帅权和国务大臣的行政权之间的调整是立宪国家的难题,但关于这一点,日本的明治宪法居然规定军队的统帅权属于天皇,这是“世界上无比之善例”,也是日本强大的原因之所在。

  从达寿上述的立宪论中可以看出,其出发点主要在于延长和强化已经濒临危机的清王朝的绝对支配权这一政治意图和政治利益之中。但与载泽的“卑见”相比,达寿在理论层面有所精进,技术层面上也更加具体,为此就成为当时清王朝统治阶层的立宪论的完成版。达寿回国后不久的1908年的九月,清王朝就制定并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而从该大纲的内容来看,达寿对明治宪法所进行解读和说明的立宪理论对当时“自上而下的立宪运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如前所述,达寿的立宪论对之后中国的宪法理论、政治理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0]

  正像史家所熟知,载泽第一次被派遣去海外考察宪政时,是清王朝的贵族大臣。他会见了日本的伊藤博文首相,从伊藤那里听取了关于日本明治维新和帝国宪法的介绍,并得到了很多的“教示”,诸如:贵国是君主国,主权必集中于君主一人之手,断不可旁落于臣民;臣民的自由权由法律规定,是政府所给予的,而非按照人民的意志的自由,云云。[6]返朝之后,载泽以日本明治宪法为例,阐明了君主立宪的意义在于“尊崇国体,强化君权”,并进一步指出立宪的三大利点,即皇位永定、减少外患、灭绝革命。其中,载泽力陈立宪的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因为行政上的责任乃由大臣负责,根据议会的弹劾,政府还可引咎辞职并成立新的内阁,这恰似中国传统王朝政治中“相位旦夕可移,君位万世不变”的运作原理。[7]载泽的这种立宪观尽管颇为粗陋,但由于其本人在政治上的独特身份以及成功的话语转换技术而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在当时清王朝的统治阶层中产生了很大影响。

  真正更加体系化的也更加深刻的君主立宪主义正统理论,是形成于第二次海外派遣考察之时。当时被派到日本的学部右侍郎达寿,对此作出贡献。有关其人其说,我国法史学界长期没有详加考究。其实,达寿从1907年9月到1908年7月一直滞留在日本,在伊东巳代治的帮助下,得到了穗積八束、有贺长雄、太田峰三郎等著名学者的指导,回国后归纳整理了比较宪法、日本宪法史、议院法、涉及司法、行政、财政等六个方面的材料,凡五编十五册,[8]不仅对清末的君主立宪,而且对此后中国的立宪理论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达寿回国复命的上奏文书中,[9]体现了他以下两个主张。

  其一是国体论。他首先基于当时的日本国权主义宪法学家穗積八束所创立的所谓“国体和政体”的区分理论,指出:“国体”指的是国家统治权,因根植于历史之中而不发生轻变,但存在君主国体和民主国体两种类别;而政体则可随着时势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亦有立宪和专制的区别。达寿以日本的情况为例,论述政体的转换和国体没有关系,即采行立宪的政体可以照样维持君主国体。他还介绍了从欧美宪法的发端到日本宪法的成立这一段历史,指出建立立宪制度乃是世界历史发展的趋势,当今是国际竞争时代,也是帝国主义的时代,所谓立宪,无非是赋予国民纳税、服兵役的义务,同时也并赋予其参政权,这可以养成国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中的国家思想和国际竞争力,并成为帝国主义的推动力。达寿甚至介绍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指出立宪制是根据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所建立的基于“间接政治方式”的制度,日本虽然也是三权分立,但元首通过总揽大权,皇室超然于国家之上,因此采行立宪,清王朝就同样可安固,“国体”自然可得维持。

  其二是钦定宪法论。达寿在日本学者的指导下已经学得:宪法的形式可分为钦定、协约和民定三种,相应于这三种,国家的统治形态也依次分为大权政治、议会政治和分权政治。他指出日本是大权政治,即君主位于权力的中心,行政、立法、司法三个机关分立,由君主进行统一。达寿从前述的国体维持论出发,论证了日本的钦定宪法在有关君主、臣民、政府、议会、军队五个方面上的优点。有关君主权方面:与欧洲各国皇帝相比,只有日本的天皇拥有由宪法明确记载的十二项大权,中国应该加以参考;有关臣民的权利方面:在日本,臣民的自由权利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加之行政处分的强制权和下达戒严令的非常大权也都得到宪法上的承认,为此臣民的所谓自由权利大多只是宪法上的装饰,或曰不过是安慰臣民期待的装饰品而已;有关政府方面:表面上国务大臣的权限很大,但立宪君主制的微妙就在这里:君主神圣不可侵犯乃是宪法的原则,国务大臣不是对议会负责,因为天皇保有对其任免权,因此国务大臣实际上只是对天皇负责。当然,为了防止专制的弊端,对于违反宪法的行政命令,大臣拥有拒绝副署的权限,而没有大臣副署的行政命令则是无效的,这实际上类似于中国自古以来的封驳制或中书省的制度;有关议会方面:君主国体下的大权政治国家,与民主政体下的议会政治国家,其各自的议会制度是有所不同的,根据日本的宪法,国会除了行使“协赞立法权”和预算议决权以外,什么权力也没有。在这一点上,明治宪法的确可被称为是“纯粹的钦定宪法”;有关军队方面:军队的统帅权和国务大臣的行政权之间的调整是立宪国家的难题,但关于这一点,日本的明治宪法居然规定军队的统帅权属于天皇,这是“世界上无比之善例”,也是日本强大的原因之所在。

  从达寿上述的立宪论中可以看出,其出发点主要在于延长和强化已经濒临危机的清王朝的绝对支配权这一政治意图和政治利益之中。但与载泽的“卑见”相比,达寿在理论层面有所精进,技术层面上也更加具体,为此就成为当时清王朝统治阶层的立宪论的完成版。达寿回国后不久的1908年的九月,清王朝就制定并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而从该大纲的内容来看,达寿对明治宪法所进行解读和说明的立宪理论对当时“自上而下的立宪运动”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如前所述,达寿的立宪论对之后中国的宪法理论、政治理论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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