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9 立宪派的召唤(一)(2)

辛亥革命网 2011-10-06 00:00 来源:《大清帝国最后十年》 作者:李刚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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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广总督岑春煊在1907年6月30日上了一道奏折,要求“速设资政院以立上议院之基础,并以都察院代国会,以各省咨议局代议院”,他认为“省城咨议局即各省之总议院也”。岑春煊所设计的地方咨议局有很明显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督抚控制的政策咨询机构。但是他首次提出了“省设咨议局”的主张,不但直接影响了以后省咨议局的建立,也直接影响了清政府的相关决策。

  当年10月19日,清政府下诏,决定在各省设立咨议局,并筹建资政院。从上谕规定的咨议局性质、地位、作用及议员条件等内容来看,上谕中所谓的咨议局也并不是权力机构,而是一个“采取舆论之所”,所起的作用限制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资政院储材之阶”范围,是一个决策咨询场所。但是在这份上谕中,也说明了这种设置的合理性以及最终的改革目标:“立宪政体,取决公论,中国上、下议院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派溥论、孙家鼐为资政院总裁,妥拟院章……促各省速设谘议局,慎选公正明达官绅,由各属合格绅民,公举贤能为议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667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在1908年,由于两年多来武装起义不断被政府镇压,革命党人的活动暂时沉寂下来。立宪派人士显然充分利用了这个机会,向政府进一步摆明自己的政治立场,表示愿意继续坚定地与当局合作,但是需要满足他们进一步提出的政治条件。

  7月22日,清政府批准颁布了宪政编查馆拟制的《各省咨议局章程》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各省咨议局章程》所规定的内容,与此前岑春煊的设想及1907年清政府命设咨议局的谕旨并不完全相同。新章程赋予咨议局的权力扩大了许多,有议决兴革地方大政,监督地方财政和监督行政之权。这些职权已与宪政国家的地方议会十分相似。但同时,咨议局的权力还要受到督抚的监督,但咨议局毕竟可以参与各项政策的议决。

  在成立之前,地方团体推举善讲之士到各处宣讲选举的重要意义,“告以选举之权利不可放弃,而对于有财产者更须明白解释,切不可使其误会派捐,致生疑阻。”亦使国人知晓:“选举权者,权利也,非义务也。盖士民多一选举权,即多一权利。”《选举权》,《时报》,1908年11月5日。浙江咨议局筹办所在一篇白话演说稿中,清楚地说明了财产权与咨议局选举的利害关系:“叫有财产的人举出议员,到省城咨议局里面议事,自然代你们有财产的人计算利益,从前苛派勒捐的事,就可不致再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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