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新法第一案——姚荣泽惨案(3)

辛亥革命网 2012-10-30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孔繁杰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淮安新闻网2011年10月25日讯:“我市昨日举办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暨周实、阮式二烈士殉难100周年座谈会。会上,周实、阮式后裔分别回忆了烈士

  就在陈其美将姚荣泽押解至上海的同时,身为中华民国新政府司法总长的伍廷芳,主张此案应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判决。

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

  伍廷芳,广东新会人,中国自费留学第一人,在英国林肯法学院研习法律,取得法律博士学位,获大律师资格,是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大律师。他曾出任李鸿章幕僚,襄办洋务,担任清政府驻美公使、清末修订法律大臣等职。上海光复后,与陈其美、张骞等组织“共和统一会”,又被光复各省推为临时外交代表,与各国交涉。稍后又任南方民军全权代表,与袁世凯派出的北方代表唐绍仪举行南北议和谈判。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出任司法总长兼外交部长。他强调以法律来治国,以公平正义树社会新风,以自由平等树国民人格。

  对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一案,伍廷芳主张改变传统的审判方法,包括司法独立、陪审制,并要求律师到庭辩护——尽管民国新法律和有关律师的立法尚未出台。伍廷芳致电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说:“廷以为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取文明办法,况此案情节重大,尤须审慎周详以示尊重法律之意。拟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呈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律师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如此,则大公无私,庶无失出失入之弊。”

  孙中山接到伍廷芳的来电,考虑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便依据西方现代政权“三权分立”的建制原则,在诉讼上确立了司法的独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明确规定,司法总长执掌“关于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这就规定了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确保司法机关不受干扰,独立行使其职权。所以,孙中山很快便给出了回复:“所陈姚荣泽案,审讯方法极善,即照来电办理可也。”

  孙中山在向记者解释为何派伍廷芳出任司法总长时,曾谈道:“伍君上年曾编辑新法律,故于法律上大有心得。吾人拟仿照伍君所定之法律,实行于共和民国。”

  孙中山的回电使伍廷芳更加坚定了决心:从“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案开始,以为司法独立示范。

  然而,眼前的民国法制几乎就是一片荒漠,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社会里,传统上的中华法系与现代诉讼理念,在价值观念上有很大的区别,运用西方文明的法律程序谈何容易!

肩挑婴孩逃难(1911年)

  1912年2月29日,沪军都督陈其美向公众发布决定,委任沪军都督府军法总长蔡寅为临时审判庭长,日本法律学士金泯澜等二人为民国代表,即日在南市市政厅开庭审判。陈其美一心要为同志报仇雪恨,惩罚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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