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新法第一案——姚荣泽惨案(4)

辛亥革命网 2012-10-30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孔繁杰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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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陈其美的越权行事,伍廷芳表示不满。3月1日,伍廷芳从报上看到陈其美单方面决定审判姚荣泽的消息后,第二天便致电陈其美,说:“姚荣泽一案,既按照文明办法审理,则须组织临时正当之裁判所,所有裁判所之支配,应由敝部直接主任。”他提议“审理姚荣泽一案办法,须组织和议裁判所;派陈贻范君为所长,丁君榕、蔡君寅副之;应设陪审员三人或五人,临时配定。”伍廷芳还向陈其美介绍了基本的审判程序常识。

  3月4日,陈其美回复伍廷芳,称都督府早已经把蔡寅担任临时庭长的事情告知外界,并登报公告于社会,而且蔡寅的能力深受法界同仁称赞。如果更换,必使政府信誉扫地。他提出仍由蔡寅“审理此案,以昭大信”,任其为正长,可由陈、丁二人副之。

辛亥革命时陈其美的留影

  看了陈其美的辩驳,3月7日,伍廷芳再次致书陈其美,仍然坚持应该由陈贻范主审此案,他解释说,之所以这样坚持由谁来主审此案的程序问题,不仅仅在于这是司法部职权的事情,更关乎新生的中华民国在国际上的法治形象问题,“且吾人常存收回领事裁判权之希望,若于本国之裁判不能示人以文明气象,将来承办此事者更何恃以为持论之根据乎?”他提出“如姚荣泽欲聘用外国律师,则准其任便聘用,以为将来中国律师得行诸租界张本。”伍廷芳已将此案的审理上升到事关领事裁判权和民国司法主权的高度。

  陈其美接信后立即回复伍廷芳,对于裁判官的通融办法表示接受,但对允许聘请外国律师参加诉讼一事,却坚持不同意见。他说,此案与外国人绝不相干,允许外国律师出庭,恐怕日后成为外国干涉民国司法的借口,因此必须加以限制。

  对此,伍廷芳并没有急于回信。等了三天以后,他才致书陈其美,一改此前斤斤计较的态度,并没有在聘请外国律师一事上过分争论。而宣布:“谨决于在礼拜六,即阳历3月16号开庭审判。”

  3月15日,陈其美致函伍廷芳,称审理的一切事宜除了还有四个人未到沪以外,都已经准备就绪,请于3月23日下午开庭。伍廷芳的方案又一次受到了干涉。

  3月19日,伍廷芳复信陈其美,虽然同意将开庭日期延至23日,对陈其美的保守及不合法制的主张提出了批评。

  争论至此,双方的语气愈见激烈,而争论的话题也逐渐偏离了案件本身。陈其美在3月21日再次致电伍廷芳,以几近讥笑的口吻责问,司法部成立已有百日,但对于法规制定、审判制度建设毫无建树,此时却借姚荣泽案大做文章,是“以博虚誉”。

  3月22日,伍廷芳阅读此信,大有“深受其辱”之感。这位已是70岁的老人,为实践其司法理想,在给陈其美的信中,再不提姚荣泽案,而是就三权分立、审判独立、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法制的基本原则一一讲来。此信最后反问说,区区百日就要求将法律编订妥善,审判规则制定完毕,无异于天方夜谭。即便制定完毕,类似陈其美这样的军政长官对司法程序毫不以为然,“又何能实行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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