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政治秩序和权威的重建(4)

辛亥革命网 2011-03-18 00:00 来源: 作者:汪林茂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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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自由、权利观念紧密相联的是法制观念。按照近代资产阶级关于人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这一原则,对自由、权利观念的张扬必然导向对法制及法律秩序的要求;同样,自由、权利观念的淡薄必然导致法制观念的缺乏。而没有了法制观念,对封建专制主义政治的认识和批判就不可能深探本质,而只能从传统的人治原则触及表皮,于是对国家盛衰治乱的分析也就局限于政府的善与恶的范围。正如他们在与改良派论战中所说的,中国的恶劣现状完全是由于“政府恶劣”、“朝廷卖国”所致。下面这种看法在当时的革命党人中是非常普遍的:

    我们回溯从鸦片战争到庚子事变以来,遭受外国人的侵侮,日甚一日,将有亡国灭种的惨祸。这都是由干清廷的腐败无能,抑压汉族民气所致。我们觉得清廷是中国复兴的障碍。爱国志士要救亡图存,必须首先推翻清廷,因而都认为孙先生主张排满革命是对的。

    这种观点出现在小农经济普遍存在,契约文明并不发达的中国社会并不奇怪。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既然中国的贫弱落后和民族危机“都是由于清廷的腐败”,革命的内容主要的当然是政治权威的更替,即孙中山所说的“打倒目前极其腐败的统治,而建立一个贤良政府”,改变现存传统权威维护下的政治秩序:既然作为社会秩序之体现和保障的国家法制体系还没有引起中国人足够的重视,他们也就不可能将革命诉诸法制变革,去改变现存的社会秩序。而没有法制内容的民权、共和革命,必然是有形无质的,从而也就失去了资产阶级革命应有的意义。    如果说自由、权利观念是共和政治的灵魂的话,法制便是共和政治的核心内容。因此,没有坚实的自由、权利观念和法制观念,对民权、共和革命的理解也必然是粗略、肤浅的。由此又带来了革命目标与革命起点的巨大差距——就革命目标而言,中国政治要紧跟世界先进潮流,“取法乎上”,建立最先进的共和政体;就革命起点来说,社会缺乏契约文明基础,自由、权利及近代法制并没有成为人们最根本的追求目标,民权、共和还只是没有内容的口号。弥补这一差距有待时间;但救国任务十万火急,不可能再等待。这样,革命的社会动员,革命目标与起点的联接,也就只能诉诸当时人最易于理解的所谓“最宜于吾国人性质之主义” -民族主义。于是,在革命的宣传上,“排满”、“扑满”、“民族主义大复仇”等,成为盖过一切的口号;《扬州十日》、《嘉定屠城记》等书成为最能激发青年们革命意识的书籍;“以民族主义感动上流社会,以复仇主义感动下流社会”成为革命的社会动员最常用、也最有效的手段。在革命实践活动中,从光复会的“光复汉族,还我河山”宗旨;华兴会动员会党清算“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的血债”;文学社要求社员“心记之宗旨,革命排满四字为主”;共进会以“替祖宗报仇”,“仍旧汉人做主人”为目标;直至1911年10月10日后各地宣布的“光复”、“反正”——而不是起义、革命,无不体现革命党人“期于激动感情,不入空漠”的用心。革命的方式也非常简单而直截了当,即“激动感情”式的宣传,冒险突击式的武装起义,加上针对一二“满贼”、“汉奸”的暗杀。在清朝政治秩序的危机极度激化、政治权威丧失尽净的情况下,辛亥革命取得了推翻清王朝,建立共和国的胜利。三、“建设”的目标:新政治秩序与权威    如果说革命党人完全没有想到社会秩序的重建,这也不是事实,毕竟欧美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为中国的革命提供了一个可供依照的蓝本。只是由于中国的革命是被作为国家和民族死中求生之一法,在这种急迫情况下,革命也就只能按照革命党人所设计的方案进行:先之以“破坏”——驱逐鞑虏,覆彼政府,光复我民族的国家;绁之以建设——建立共和政府,国民公举大总统,公举议员组成议会,制订宪法,国民人人有参政权。即改变旧政治秩序之后,再进行社会秩序的变革。尽管这一方案太急功近利,却因为它符合当时中国紧迫的社会实际、符合民众最迫切的要求,而被时代和人民所接受,并且在这一方案的指导下,取得了革命的“破坏”阶段的胜利。但正由于这个革命太急功近利——革命进程中过于强调“反满”,革命目标多局限于“光复”,革命的注意力只集中于旧政治秩序及其赖以维持的传统权威的变更,而没有把更为根本性的作为帝制或共和政治之基础的社会秩序作为“破坏”之目标。由此,作为“建设”之前提,革命只是推倒了满清王朝的统治,在“清帝退位即算是革命成功”的认识下,对旧秩序的“破坏”至此停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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