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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雄与李汉藩殴斗之新证(3)

  经区党部决定协同政治部筹备,政治部乃派部员李汉藩主干其事,随即报告校中各部请开列名单,当时管理部主任林振雄外出,由副主任开送名单,原有二十一人全校合计有八十二人当经编定程序准备一切。迨至一日早,林振雄忽报告于政治部,谓该部工人不能照数派出,仅允派四人,其理由系根据四月二十九日之校务会议议决案。

  主干李汉藩以其临时破坏秩序即往管理处交涉,因林振雄坚持成见力争无效遂启口头冲突,当相持不下之际遂至用武,林气性冲动,竟喝令将李锁拿,勤务兵不敢抗拒,乃用绳綑李于柱,林即拳足交加将李殴伤,同时拔出手枪向李拟发声言要取李性命。在旁之部员学生等尽力救护,始克制止,连接如是者三次,事后大动公愤。于本月二日晚在校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方法,本党部廖委员列席,人证物证业经询查明确,随即议决先将林拘留分请严惩在案,现由该特别区党部先后据情连同物证呈报本党部,请示办理,并请分令将林振雄本兼各职褫夺听候处决。

  旋据林振雄辩诉,畧称母丧事毕刚纔回处,即遇李汉藩来处要求全体工人参加廵游事,适因是日入伍生二营到校,遍地尘秽不能不即事清洁,故将工人不能前往者圈出,预备轮船小旗及将可派人数通报于政治部,此系根据校务会议议决案执行职权。乃李汉藩不由分说骚扰不休,且尽情侵辱,以致互相缠殴衣破手伤,为自卫计遂将李击伤,但此事无非为遵照议案维持校务起见,今竟被指为反革命,行动宣之校报,自问在校服务黾勉至今,不料因此而受意外诬谤。若谓负伤一事,今已自知错误,惟祈察谅狂愚,实为少年气盛一时忿激所致,望上体总理许人自新之旨,薄予警戒,撤革原职,使服最劳苦之职务俾图自新,誓当为党奋斗以赎前愆等情。本会据此当经分别详加审查,按照事实经解剖的研究而为,次之论断。

  原控之(一)违抗中央命令

  按其所称中央命令当指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之通告而言,查该号通告祇系饬令军官学校学生全体参加廵游,关于工人原无人数之指定,该管理处既有派出工人,以上似不能视为违抗

  原控之(二)破坏区党部议决案

  按该特别区党部关于五一大廵游一事,原经议决是日停工休息学生全体工人除值日者外一律参加,当经报告于校长办公室,复由政治部通告于各队各部派定人数乃该管理部主任林振雄忽然变更名额,谓为破坏原难辞咎,但查四月二十九日校务会议决议案之第十二条(正文)「入伍生及工人均应参加廵游」,而(但书)则有「工人以不妨害应作之工作为度酌量派遣之」二句,又查该议案之第一三四八十三十四各条皆属管理处应负之责任,林振雄之核减派出之工人殆即根据于此,是关于工人之酌派本为管理处应有之职权,在林振雄地位一方对于所属党部之议决固当服从,而同时对于校务上之职责又不能不顾虑,实际上其所派出工人仅得四名自属过少,然亦不能谓为无故绝对的破坏区党部之议决,是故林振雄关于减派工人之所为,当认为不尊重党部议决及处置失当应受重大过失之处分

  原控之(三)私行捕逮横暴凶殴及(四)谋杀未成

  按林振雄因与李汉藩为剧烈之争执,竟将李綑缚殴伤,更欲加以枪击,凢此所为林已直认,惟据其所引为理由者,虽谓李汉藩骚扰不休,因不堪其辱骂一时忿怒所致,原夫林李之争皆因公务,平素并无私仇,何致滥逞威权,一至此极若在生理上之解析,林当神经冲动后已陷入失常状态,其理性不能制其暴气,遂致发生犯罪行为,就刑律上论其伤害之所为,勿问其认识之有无当为结果犯其图杀所为,虽非预谋亦不能认为无认识,是当为未遂犯当比附刑事条例减等议处

  原控之(五)破坏政治部工作

  按五一廵游事系由区党部议决协同政治部筹备,故属于政治部之工作,但管理部之酌派工人系属其职权范围,据上述之理由故亦不能视为单纯破坏

  原控之(六)违反党纲压迫工人

  按扶植工人本党党纲所明示,从而关于五一运动允应为热烈的赞助,乃林振雄竟限制工人之参加,其不适于本党之政策,固不俟言,惟其酌派工人既根据于校务会议行使管理处职权,则又与对于普通一般工人无端施以压制者自不能同视,故虽措施失当亦不发生压迫问题。

  基于以上之论断,则该林振雄犯罪之所为实非出于事前之预谋,其对于本党党纲及纪律亦非故意违抗,且并无涉及军事上关系,该原控人所请引用革命军刑事条例处决之处,颇觉不当,兹就其所引用各条附加解释如次:

  (一)背叛主义(原条例第四条)

  按背叛主义实为叛乱罪之第一项,所谓背叛系指谋危本党而言,必要有意思与行为确实有背叛之证据,乃能引用今林振雄对于五一廵游事除减少派出工人名额外,原无别种反对五一运动之特征,况其酌派之职权系根据于校务会议,何得以派人过少之故,遽认为背叛主义小题大做未免深文。

  (二)反抗命令(原条例第二十六条)

  按所谓反抗命令系属违抗罪之一,原指军事动作而言,今林振雄之所为既非反抗长官之军令,又非拒绝党中之通告,祇系对于工人参加廵游之举不予以热烈的赞助,是为不能适应本党之政策,惟决不能因此而认其为有反抗命令之意义。

  (三)诋毁党纲(原条例第二十七条)

  按所谓诋毁党纲系属侮辱罪之一,要对于党纲所标揭之事项为反对之批评或为恶意之侮蔑方得谓之诋毁,今李汉藩认林振雄为诋毁党纲,大抵系指林当时所说「我祇行使管理处职权不知甚么中央党部甚么区分部」等语,惟据林则称李向其谩骂「汝不会干谁叫汝做处长」等语,就实际观察双方均属一时口头冲突,原无何等成见,林振雄发言不检虽属过失,然亦不得附会为诋毁党纲

  (四)滥用职权(原条例第二十八条)

  按此亦为侮辱罪之一,林振雄系管理处长,李汉藩系政治部员,职份虽殊而无直接隶属关系,彼此因公争执,李汉藩纵有不是亦当呈报长官戒饬,今林振雄竟因细故辄逞意气,擅将李綑绑殴伤,并拟枪击此种暴行视为滥用职权实无疑义。

  综核林振雄被李汉藩控开犯罪情节,经本会详加研究而归纳如上述之论断,当认定林振雄之犯罪行为系属重大过失,在党中纪律当视为不执行所在党部之议决应行惩戒,在刑律上应视为殴伤之结果犯及图杀之未遂犯,若在革命军之刑事条例,祇有第二十八条滥用职权之一条可以适用要之。

  林振雄关于五一运动一事既已处置失当,又复对于同志滥用职权殴伤图杀以致构成犯罪,原属咎有应得,但是事关刑罚处置允宜略迹,原情观于林振雄之辩诉,固已知罪引咎自愿撤职及服最劳苦之役,务誓当为党奋斗以期自赎,其悔恨之情溢于言表。考之近世刑罚观念报复主义,固不适用镇压主义,亦成陈迹。故各国刑罚制度皆趋向于改善主义。查林振雄自入军校供职以来别无何等反对本党之事迹及言论,此次犯事后亦能深自悔艾,似应畧加宽宥,予以自新之机。其违背党中议决部份应由本党部予以定期停止党权处分,其关于刑事部份应按照普通刑律比附革命军刑事条例第二十八条,减等论罪,予以定期惩役,交由该校校长决定执行。并应行知各该管机关,即将林振雄本兼各职撤革归案办理。

  此外,呈报管理部司书翁光辉提出伪证,为林振雄辩护一节,查翁光辉伪证之所为实属有妨党德,惟情节尚非重大,应予以停止党权六个月处分留校察看,以示惩戒,如此办法,庶几情罪两得其平,风纪从可整,饬相应相将本案审查结果附加意见,函覆贵会查照酌量办理,原件附缴此致

  中央执行委员会

  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关防)

  附原函六件证据乙束

  中华民国十四年七月七日(机关关防)

  这份台湾馆藏资料「汉口档案」,记录了事件发生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中央监察委员会之间信件往来的调查,包括人证、物证等。时间从1925年5月7日至1925年7月16日止,并依事实依法规作出了判决。

  现将新证归纳整理一下,事因五.一劳动节前几天,军校特别区党部于四月二十二日召集组长联席会议,决定学生全体工人除值日者外一律参加廵游,四月三十日,又接到中央党部通告,饬令学生全体一律参加廵游,并报告于校长办公室,请该日一律停工休息一天,全体参加廵游,并由政治部职员李汉藩负责此事,请校中各部门开列巡游名单。当时管理部主任林振雄外出不在校内,由副主任开送名单十一人,全校合计有八十二人。

  五月一日早,林振雄忽然报告于政治部,谓管理处工人不能照数派出,因为军校第三期学生入校,校园遍地尘秽,不能不实时清洁,故只能派出4人,并预备轮船、小旗及将可派人数通报于政治部。李汉藩以林振雄临时破坏秩序即往管理处交涉,因林振雄坚持校务议决,其理由系根据四月二十九日之校务会议决定的。李汉藩见力争无效,竟骚扰不休,且出言侮辱,双方遂启口头冲突,并发生肢体碰触,林振雄衣破手伤,实时气性冲动,为了自卫竟喝令将李汉藩锁拿,勤务兵不敢抗拒,乃用绳綑李于柱,林即拳足交加将李殴伤,同时拔出手枪指向李汉藩声言要取李性命,在旁之部员学生等尽力救护,始克制止。

  事件惊动中央党部,5 月 2 日晚,校党部廖仲恺委员列席区党部会议,人证、物证,业经询查明确,随即议决先将林振雄拘留,分请严惩在案。还被区党部指为反革命,行动宣之校报,同时,还列举了对林振雄的多项控罪。

  中央监察委员会据此分别详加审查,根据人证、物证按照事实对多项控罪作出解释:

  控罪一、违抗中央命令(不能视为)

  控罪二、破坏区党部议决案(不能成立)

  控罪三、四 私行捕逮、横暴凶殴及谋杀未成 (虽非预谋,亦不能认为无认识,是当为未遂犯)

  控罪五、破坏政治部工作 (不能视为单纯破坏)

  控罪六、违反党纲压迫工 (与对于普通一般工人无端施以压制者自不能同视,故虽然措施失当,亦不发生压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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