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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思想界关于平民政治与精英政治的争论(2)

  立宪派之忧虑下层民众参政,在康有为身上表现得最为明显。康氏颇务实,他将“立公民”作为中国变法的先行要着,但其“立公民”的方案只针对有产者,“今中国举公民之制,凡居住经年,年二十以上,家世清白,身无犯罪,能施贫民,能纳十元之公民税者,可许为公民矣。凡为公民者,一切得署衔曰公民,一切得与齐民异,如秦汉之爵级然矣”。凡为公民皆可选举或被选举为各级议员、各级官员,非公民不能有此等权利。“如此则荣辱殊绝矣,民将皆发愤为公民,民将皆自爱而重犯法而期为公民,民将皆务施舍而为公民,民将皆以清白贻子孙而为公民”,可开民智、厉民气、进民德。他承认人权平等、主权在民为“至公至平之理”“大同世之极则”,但强调这必须以相应的民德、民智为前提。他认为法国革命党人“不审先后缓急之宜”,民德民智不足而强行普选制,无视从政需要经验、智识、能力而追求绝对平等的政治参与,于是“官吏多不识字”,设制“只有众议院而无上议院”,“田间少年勇悍之人”缺乏“贵位老成谨重之识”的调剂,“以是诸因,民权之害,遂如洪水决堤,浩浩荡荡,怀山襄陵,大浸嵇天,无所不溺,亦若猛兽出柙,无所不噬”。故康有为希望国人引以为戒。

  革命派认为,中国政治不但是专制政治,更是满人对汉人的“贵族政治”,必须以民族革命去除满人的贵族特权,才能建立国民政治,实现国民权利平等。对于革命的主动力,革命党内部有分歧。孙中山主张“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孙中山是一般性地谈国民革命、国民政府,并不区分上等社会、中等社会、下等社会。需要注意的是,孙中山将国民政治设想为全民政治,又认识到国民程度尚不足以实行全民政治,但他强调只要革命“志士”有建立国民政治之志,加意“经营”,依照革命程序论开展革命,就能实现目标。他又主张建立独立的考选机关,“最严密、最公平地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家”。可见,他以全民政治为目标,而以精英主义为手段。后来,他既主张直接民权,又主张训政论、权能区分论与万能政府,更清晰地表明他的民权主义混杂着全民政治与精英政治两种理念。

  朱执信则强调中国革命的主力是“细民”(即力役自养之人)。他说,18、19世纪的欧洲革命,以豪右为领导,而以劳动者为辅佐,为单纯之政治革命,所建为保护有产者的豪右政权。中国的“富族”不能担负领导政治革命之责,需由“细民”担任革命主力,故中国的政治革命需与社会革命并行,而其所建政权也就不是豪右政权,而只能是“细民”政权。针对梁启超的下等社会广泛参政将造成“暴民政治”的说法,朱执信强调,知识能力之高下与财富多寡无直接关系,无论占据多数议席的是贫民还是富人,都有“背公而为不正之议决”的风险,相对而言,贫民占据多数议席,“则其议决势不得私”。这种意见不能化解反而强化了梁启超对“贫民专政”的恐惧。无政府主义者比朱执信更激进,他们认为欧美的民权主义不过富人的民权主义,大多数贫民实“无势力以握政权”,“仍陷于贫苦之境”,原因就是那里的革命只是“市民之革命”“商人之革命”,而非多数平民之革命。为避免此种局面,中国革命应以运动农工为本位,以建立社会经济权利一律平等的政治。章太炎说,为防富豪专制与政党专权,中国的共和必须实行四大政策,即“均配土田,使耕者不为佃奴”,“官立工场,使佣人得分赢利”,“限制相续,使富厚不传子孙”,“公散议员(指人民有解散议会之权——引注),使政党不敢纳贿”。

  还有不少革命党人主张革命应以中等社会主其事。1903年,《游学译编》就称,革命党人“经营革命之事业,必以下等社会为根据地,而以中等社会为运动场。故下等社会者,革命事业之中坚也,中等社会者,革命事业之前列也”。文章号召革命党人面向秘密社会、劳动社会、军人社会开展革命工作,但也突出强调“中等社会”当担任“革命事业之前列”的责任。汪东显然注意到梁启超有关下等社会之革命不能实现制度革新的说法,乃强调中国革命的“主动”须由“中等社会”掌握。他所说的“中等社会”主要指反满的“诗书大族”。陈天华说,“泰西革命之所以成功者,在有中等社会主持其事”,中国革命也应以中等社会为领导,但必须动员下等社会,而其方法则是先开展思想革命,“使中等社会,皆知革命主义”,然后“渐普及下等社会”。经过艰苦的思想发动再起事,就可迅速成功。他反对一些革命党人以会党为革命中坚的主张,认为会党可以利用,但不能为革命主力。革命党人主张民生主义,既有避免社会革命惨剧的考虑,也有动员下等社会的考虑。不过,也有不少革命党人不赞同民生主义。张钟瑞就强调“平民主义”只能限于铲除政治上的等级制,求政治权利平等,不能将平等的逻辑由政治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

  在革命、立宪两派关于政治革命目标的论争中,汪精卫曾提出两点:其一,梁启超断言实行共和就应全盘采用卢梭的人民主权说、国民总意说,并据此将共和政治设定为实行普选、人人干政的“议院政治”,“以为一语民主,则必全国人民皆有直接干与政事之权,如是则将立致大乱”,并由此否定以革命求共和的可行性。这在理论上失之片面,制度上混淆了代议民主制与直接民主制。卢梭的人民主权说以为人民之总体可缔造或解散国家,“其流弊所及,将为民主专制”(指国民总会之权力不受限制);其国民总意说也有“由个人主义转于团体主义”的倾向,故只可相对赞成。共和政治不必据卢梭之说而追求人民普遍参政,在代议制之下,人民之参政权只是一种参政资格,“其法律上之权利,唯选举行为”,立法、行政、司法等皆由国家机关承担,并无“全国人民皆有直接干与政事之权”之事;共和政治不必实行普选,人民程度不足时,可限制选举资格;共和政治也不必实行立法权至上的“议院政治”,而可行分权制衡之制。其二,梁启超所声言的革命必导致内乱的问题,可通过践行革命程序论来避免。汪精卫说:“约法者,规律革命团体与国民之关系,使最终之结果不悖于最初之目的者也。由是,故与历史上之自然的暴动异……且尤与法兰西大革命时异,彼之革命,民党之间,初无规律其关系之准则,故终相戕杀以成恐怖时代,而此则互相信任,各有职司,有法定之关系,为共同之活动,故无恐怖时代之惨状。”他将法国“恐怖时代”归因于“民党”间缺乏统一组织与互信,认为只要经过充分的革命宣传,使国民主义与民族主义“大昌明”,则“约法”必应运而生,军政府、地方自治议会以及地方人民都乐于实行约法,无人敢违逆这个强大的思想潮流,也就能避免革命阵营的分裂与冲突,避免法国“恐怖时代之惨状”重演于中国。汪精卫高估了思想革命的功效,而低估了革命队伍以及社会公众的复杂性,对缺乏强有力革命党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引发秩序失控的危险估计不足。在秩序失控、法治机制未立而社会矛盾剧烈的革命时代,在观念、利益尖锐对立,信息不畅而谣言蔓延的情形下,缺乏利益调和观念、自治观念的人们易趋于盲从与群体行动,从而引发内乱。汪精卫对此危险也缺乏估计。对革命时代如何一面动员群众,推动革命与社会改革,一面约束革命政权与革命群众,调和各阶层的利益冲突,缺乏深入思考。不过,汪精卫只是有保留地接受卢梭的人民主权说与国民总意说,强调代议、限制选举制与分权制衡,又注意革命思想的普及与“约法”的作用,他对预防因革命引发内乱的论述在革命党人中还是比较突出的。

  革命、立宪两派虽有分歧,但大都对国民政治寄望过奢。立宪派向往立宪,“以为朝开国会,夕致富强,有百利无一害”;革命党人心醉共和,认为“革命而出于国民也,革命之后宣布自由,设立共和,其幸福较之未革命之前,增进万倍”。对这种趋向,当时思想界即有人提出批评。批评意见有两种:第一种意见以严复为代表。他肯定单个人的参政权是“虽极微而不可弃,几于失之则死,得之乃生”的重要权利,也肯定政从多数“其事易行;又数至极多之时,于公道为稍近”,能“平争弭愤”,且可减低人们对治权的畏惧,培育其政治兴趣,提高其智、德、力。但他反对将立宪以及“以众治寡”理想化,强调立宪的根本作用不在其能否致富强,而在于它能提供宣达测视民意的制度化渠道,使倾扶政府之力由隐而显,并据此维持或变更政府,避免革命。他反对迷信多数,要人们“慎勿谓多数所从,斯为合理优胜;亦勿谓民之多数,无异全体之公”。吴兴让也称,相对于专制政治,立宪政治比较能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但它也存在“有众寡而无是非”的问题,万不可以为多数所定就公正合理。第二种意见以鲁迅为代表。他颇受19世纪中叶后欧洲精英主义思潮的影响,认为19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之权,主以百姓,平等自由之念,社会民主之思,弥漫于人心。流风至今,则凡社会政治经济上一切权利,义必悉公诸众人,而风俗习惯道德宗教趣味好尚言语暨其他为作,俱欲去上下贤不肖之闲,以大归乎无差别。同是者是,独是者非,以多数临天下而暴独特者”,“讴歌众数,奉若神明”成一时风气。彼时的鲁迅受叔本华、尼采、易卜生等影响,忧虑庸众主义盛行将压制个性,扼杀天才,乃主张“任个人而排众数”。晚清中国,建立国民政治的时代任务刚被提出,而鲁迅已忧虑“平民主义”潮流下的舆论专制、社会专制。鲁迅洞彻极端庸众主义的弊端,但对于正在力求国民政治、多数政治的人们来说,鲁迅的认识有些超前。此外,无政府主义者则不满于资产阶级民主,要求彻底的平民政治或者说多数贫民的政治。

  二、 民初革命党人对主权在民的理解及其平民政治观

  清末革命、立宪两派关于国民政治的争论,主要分歧在建立国民政治的方式以及政治革命的动力与目标上,关于具体制度安排的争论并不多。民国建立后,两派有关国民政治的争论,在理论层面表现为国权主义与民权主义之争,在实际层面则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制度安排上的“国会政府主义”与强有力政府论之争,二是政治参与问题上的平民政治与贤人政治之争。为论述方便起见,我们先对比两派关于主权所在的分歧,然后分别讨论两派在政制安排与政治参与上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