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文集补正(2)

辛亥革命网 2019-04-28 09:10 来源:《特立学刊》2019年第1期 作者:邓江祁 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大陆先后出版了多种版本的孙中山文集,为推动孙中山研究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些不同版本的孙中山著作中仍有一些错误。因此,很

  5.《致袁世凯及参议院电(一九一二年六月三日)》。据查,此电中华版《全集》录自《孙大总统书牍》,缺抬头,而人民版《全集》录自1912年6月5日《申报》,有抬头:“北京袁大总统、唐总理、参议院、各部总次长、鄂省黎副总统、各省都督、各军师旅长及各议会、各团体公鉴”。[4](118)笔者在1912年6月26日的新加坡《南洋总汇新报》上发现此电,且此电格式完整,再经比较,此电中有“惟此举须由参议院议决,采累进法,颁行一定章程,方能有效”之句,而前述两个版本的此句均为“惟此举须由参议院采累进法,……”,“参议院”后均缺少“议决”二字。笔者以为,前述两个版本“参议院”后缺少“议决”二字,语句似不通,语意也不合理,因此,孙中山此电以采用《南洋总汇新报》上的版本为宜。

  6.《致北京参议院等电(一九一三年三月)》。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所收此电均录自上海《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东亚和平之福星”,正文首句为“此次以个人資格游历日本”,均无主语。[4](152)但笔者从1913年4月1日的《长沙日报》上发现此电,首句前有主语“(孙)文”。[13]可见《民立报》所载此电应为漏掉了主语“文”。因此,孙中山此电以采用《长沙日报》上的版本为宜。

  7.《致岑春煊电(一九一六年五月上旬)》。经查,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所收此电均录自黄季陆主编之《讨袁史料(一)》,但均缺收电人。笔者分别在1916年6月16日新加坡《振南报》和1916年5月27日《盛京时报》上发现有此电,其抬头是“肇庆岑都司令大鉴”,而且其正文中文字与《讨袁史料(一)》上所载电文多处有异,兹录如下(不同之处以粗体字标示):

   闻公就任两广都司令,以嫉恶至严之人,持灭此朝食之志,南方健儿素稔顺逆,得公提挈鼓行而前,快慰何似。诵公宣言,有不分党派、省派之语,实获我心。主义、目的既合符节,允当协力进行。粤省独立以前,义师先起,闻至今犹与济军相持,大敌当前而内纷不息,事甚无谓。文已电同志,俾泯猜虞,并力求事实上之一致。请公亦正告济军,务严约束,勿得生衅,庶几同志戮力,共申天讨。公责隆望重,有所指导,众宜莫违。文虽无似,甚愿当尽所能,至为公等助,谨以电闻。孙文。[14]

  因此,孙中山此电以采用以上版本为宜。

  8.《致□冠三函(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均收此函,但前者收信者缺姓,以□代之[15](355),后者则标为“刘冠三”。笔者在1916年8月28日上海《民意报》的《公函》栏内发现此函,标题为“孙中山致刘冠三书”,因而可确定收信者为刘冠三。刘冠三,名恩锡,以字行,山东高密人,1906年加入中国同盟会,系国内山东第一个同盟会会员,曾介绍吴大洲加入同盟会。1911年,刘冠三秘密组织山东同盟会机关;武昌起义后,又与徐镜心、丁惟汾等成立联合会,通电全国,宣布山东独立,并发动高密、诸城、即墨、安丘、青州独立运动。民国建立后,刘冠三先后任山东同盟会副会长及临时省议会副议长,1913年被选为国会众议院议员。1914年3月,徐镜心被袁世凯杀害后,刘冠三担起领导山东革命之重任。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后,逮捕了刘冠三,后经商震、侯廷爽全力营救出狱。脱狱后,刘冠三遂将眷属搬到陕西三原县居住,以掩护自己的革命行动。谭人凤到鲁协调山东民军之间矛盾时,曾与刘冠三“接谈款曲”,并在“兼采乡评”之后,认为其“道德学问优美无疵,品行才能卓越可佩”。“收拾残局,端在斯人,鲁难可销,隐忧顿释”,于是也向鲁人推荐刘冠三。[16](251-252)

  9.《悼蔡锷电(一九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均未收此电,《续编》虽收有此电,但内容不全,缺收电者。[17](181)笔者在1916年11月14日上海《民意报》的《中山先生文电》栏中发现此电全文,收电者为“福冈医院转蔡锷先生家属”。

  10.《致参众两院议院函(一九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华版《全集》虽收此电,但录自《中华新报》,内容不全,缺收函者。[15](407)笔者在《参议院公报》第二期第二十七册上发现此电全文,抬头曰:“参议院各议员公鉴”。此外,在个别字句上,《参议院公报》上的此电也更为准确。

  二

  晚清开通电报之初,由于按字论价,发送电报非常昂贵,可谓“字字如金”。因此,为了节约用字,节省费用,人们就发明了一种新的纪日办法,即从《平水韵》中挑选三十韵目,用以代替日期,分别代表一个月中的某一日,注明在电文末尾,并编成代日韵目表,便于使用。如,“东”字代表每月的一号,“江”字代表三号,“文”字代表十二号,“有”字代表二十五号,“艳”字代表二十九号,等等。后来使用公历,又规定用 “世”或“引”字,代表三十一日。韵目代日,固然节省了费用,但也带来了一些麻烦:一是一些报刊和书籍在刊登或编辑有关电报时,对这些代日韵目,常常忽略不载;二是这些韵目代日只规定了某一天,时间一长,后人就很难确定它是哪一年,哪一月的某一天。因此,对于这类文电,只有通过对电文中所涉及的史事进行缜密的考证后,才可能正确判断出其具体日期,否则就会出现误判、错编的情况,从而导致文电所标时间与史实不相符合的情形。经笔者查考,以上两种情况,在已出版的孙中山文集中也都有存在。试举以下数例证之。

  1.《复袁世凯电 (一九一二年一月二日)》[3](5)。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都收有此电,均录自1921年1月6日之《民立报》,但所载此电之后也均无代日韵目,而两书编者却不知何故,均将此电时间定为一九一二年一月二日。据笔者查考,1912年1月24日的《南洋总汇新报》不仅刊有此电,而且还有袁世凯的来电,其后有“元月三日晚到”等字。而孙中山此电电末不仅有代日韵目“支”,还有“元月四日早发”等字样,故孙中山此电的正确时间应为一九一二年一月四日。

  2.《命各省都督酌放急赈令(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3](289)。中华版《全集》所收此篇命令录自《临时政府公报》第50号,但此令后原未标时间,故以该期《临时政府公报》的出版日期1912年3月28日为其发布时间。但笔者发现,1912年3月27日的浙江《汉民日报》上刊登了孙中山此令,而且是以电报形式发给各省都督有,电末还有代日韵目“漾”,故此令的发布时间应为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3.《致胡汉民并广州各界电(一九一二年十月十九日)》[3](529-530)。此电内未标时间,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的编者均以《民立报》1912年10月19日刊登此电的日期为此电时间。但笔者发现,1912年10月14日出版的第63号《广东公报》刊有此电,并在其前标注:“十月十二日接上海来电”,故此电的确切时间应为一九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或稍前。

  4.《致蔡锷函(一九一三年一月至二月间)》[3](29)。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所收此函均录自《云南省议会报告书》第一卷《云南省议会第一届报告书》,但由于此函中没有署明时间,故均根据内容将其时间定为一九一三年一月至二月间。但笔者在云南省档案馆发现的孙中山原函后所署时间为“民国二年二月十日。”故孙中山此函的准确时间应为一九一三年二月十日。

  5.《致北京参议院等电(一九一三年三月)》[15](52)。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所收此电均录自上海《民立报》1913年3月29日“东亚和平之福星”,但由于电末没有代日韵目,故均将其时间定为一九一三年三月。[6](152)但笔者从1913年4月1日《长沙日报》的“公电摘要”发现此电,且其电末有代日韵目“感”。故此电的准确时间应为一九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6.《致陈中孚等电(一九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15](355)。中华版和人民版《全集》均收此电,但前者所标时间为“一九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而后者所标的时间则为“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笔者在1916年8月28日上海《民意报》的《公电》栏内发现此电,标题为“孙中山致潍县高密诸城诸军电”,文内标有时间“八月念二日”之语。故孙中山此电时间应标为一九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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