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法靖国时期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与《修改云南种树章程》

辛亥革命网 2017-09-07 16:29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尹仑 查看:

护法靖国战争期间,靖国联军总司令唐继尧在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中制定了一部涉及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标志着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正式形成。

  1917年7月,为了反对针对张勋复辟以及段祺瑞解散国会,并支持孙中山的护法运动。唐继尧在云南发起反对北洋军阀的靖国战争,任护法运动靖国联军总司令、元帅。1918年,唐继尧被推为护法军总裁之一,并把滇黔所部八军编成靖国军,号称“滇黔靖国联军”,唐继尧担任滇川黔鄂豫陕湘闽八省靖国联军总司令。

  靖国战争期间,云南成立了“靖国联军总司令部”,靖国联军总司令唐继尧在其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中制定了一部涉及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修改云南种树章程》,这一章程的制定标志着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正式形成。

  通过梳理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揭示其形成过程,笔者认为《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不仅只是唐继尧根据云南森林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一项森林资源利用的资源法规,而更是在云南特殊的生态环境背景下,针对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同时,《修改云南种树章程》也是我国较早的一部生态保护法规,在当时既是一项因地制宜的地方生态保护法规,更是一项在国家层面具有普遍意义的生态保护法规。

  当前对于中国近代生态环境法制的研究存在这以下的局限和问题:1)由于历史原因,对于民国时期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研究还显得不足,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更是空白,鲜有人问津,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2)仅仅局限于历史学或者法律学的单一学科研究。单一学科的研究视角,特别是缺乏生态学的参与,往往难以揭示中国近代生态环境法制的意义;3)传统历史学的研究往往重视政治、经济和文化史,而在一定程度上轻视甚至忽视生态史,特别是生态法律史;4)法律学更多针对法律条文本身的研究,而忽视了生态环境法制和法律所针对的生态环境的研究;5)以往的研究往往集中于中央层面,而对地方性的法规没有给予关注。

  因此,笔者将从民族生态学的视野出发,结合生态学、法律学和历史学,采取跨学科交叉的研究理论和方法,在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的“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开展对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与《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研究,发掘其对今天我国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历史意义、生态作用和法律价值。

  一、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形成的历史背景

  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主要基于变法图强的维新思路、以法治国的革命理想、振兴实业的革命需求、丰富多样的森林资源和各民族的传统法规等五个方面的时代背景之下:

  (一)清末新政变法图强的维新思路与探索

  清朝末期,由于鸦片战争等一系列战争的失败,帝国主义列强加紧了对中国的侵略和掠夺,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社会经济结构急剧变化,为了应对内忧外患以挽救岌岌可危的清朝统治,同时受到国际社会法律思想的影响,清政府决定实行变法,修改原有的法律制度并制定新的法律,以适应新的形势。在法律体系上,清政府改变了“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体系,制定了宪法和许多独立的法典:1901年,清政府宣布“变通政治”,推行“新政”和仿行“宪政”,在这一背景下,清政府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中国法律史上前所未有的新法律,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框架的建立和全面走向近代法制开创了道路。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谕》,1908年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钦定宪法大纲》,1911年清政府颁布《从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同时清政府对原有《大清律》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针对刑法律的《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第一部针对民法的《大清民律草案》、第一部针对商业的《大清商律草案》、第一部破产法《破产律》、以及《法院编制法》、《违警律》、《商法总则草案》、《亲属法草案》等等。[ 李刚:《大清帝国最后十年——清末新政始末》,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年。]

  虽然历史没有给清政府机会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律法,但上述这些改革措施为后来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历史基础。

  (二)辛亥革命以法治国的革命理想与实践

  1911年11月1日,辛亥革命后云南成立了“大中华国云南军都督府”,公推蔡锷为云南军都督。云南军都督府成立后,制定了各项政务的章程、倡导法治。1912年军都督府令:“共和以法治为基......现政府成立,自应实行法治,各省长官各军队长官恪遵约法。倘再有逞私谋夺情事,务必按法惩治。”同时,在都督府本部设置法制局,拟定一切暂行法规。行政机关部署完备后,又分设立法、司法两机关,以确定三权鼎立之基础,立法权属议会,司法权属审、检厅。[ 周钟岳,蔡锷:《云南光复纪要》,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文献研究室,1991年。]

  辛亥革命后,云南军都督府还颁布了《云南森林章程》,是中国第一部森林生态保护法规。

  1912年民国政府设农林部,由山林司主管林业,拟定《林政纲领十一条》。1914年11月公布《森林法》共6章32条。1915年6月,又公布了《森林法实施细则》20条。在公布《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同时,还颁布了《造林奖励条例》11条,对造林却有成绩者依造林面积的大小,分别给以奖章,以示奖励:若“造林达1000亩以上,成活5年以上者,核给一等奖章;造林面积达3000亩以上,成活5年以上者,得由农商部呈请,大总统特别给奖”。当时的农商总长还就扩大造林,大量培育苗木,选择树种等问题上书总统。上述我国这部《森林法》及其细则和条例虽然较世界上第一部森林法——法国的《森林法》,晚了近100年之久,但与当时其他国家相比,则差距不大,如比日本仅晚了 17年,而比英国还早5年公布。[ 江流:《民国时期的森林立法》,《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增刊。]

  辛亥革命时期对以法治国革命理想的追求,以及云南军都督府《云南森林章程》的制定,为后来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以及《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制定在性质与内容上奠定了基础。

  (三)振兴实业的革命需求

  清朝末年,云南省每年的财政收入为300多万两白银,年财政支出却高达600多万两,所以需要清朝中央政府拨款和各省支持,才能维系收支平衡。辛亥革命后,各省纷纷独立,新成立的民国中央政府又无力拨款。因此“滇军政府初成立,都督以本省财政困难,民生凋敝,非急振兴实业,无以为自立之地”, “进而经营农、桑、树、畜之事。”[ 李根源:《辛亥前后十年杂忆》,《昆明重九起义——纪念辛亥昆明重九起义90周年文集》,政协昆明市委员会办公厅编,2001年。

  ]靖国战争爆发后,由于军费支出浩大,云南陷入了财政困难的境地,急需发挥资源优势,振兴实业以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自立并恢复民生。于是,在注重农林、振兴实业的革命需求下,唐继尧产生了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并制定了包括《修改云南种树章程》在内的诸多实业章程。

  (四)丰富多样的森林资源

  与中原地区相比,当时云南的生产经济虽然相对不发达,但由于气候条件优越,人口较少,农业开垦有限,且少数民族居住区域广泛,在客观上保护了生态自然环境,有大片的原始森林。“滇省气候温暖,颇利农桑,山岭绵亘,尤宜树、畜。”[ 孙璞:《云南光复军政府成立记》,《云南贵州辛亥革命资料》,科学出版社1959年1月版第46页。]

  在云南优越的生态环境,特别是丰富的森林资源基础上,为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以及《修改云南种树章程》的制定奠定了物质基础。

  (五)各民族的传统法规

  在长期与生态环境的互动过程中,包括汉族在内的云南各民族形成了关于生态环境的观念和信仰、习惯法和制度、传统知识和乡土技术等。因此,各民族社会中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民族生态习惯法和制度,产生了对生态环境的认识、信仰、治理知识、管理技术、规范和法律,这些构成了传统民族生态习惯法和制度的要素。云南省各地的不同民族、文化和环境背景下产生的传统民族生态习惯法和制度,都是唐继尧生态保护法治思想得以形成的重要历史和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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