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困局——一个制度史的解释(2)

辛亥革命网 2017-08-31 14:33 来源:《历史教学》2017年第4期 作者:马勇 查看:

就历史发展脉络而言,1911年武昌起义是一场“计划外革命”。按照清廷1906年“预备立宪”规划,以及“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的政治改革即便不会像预想的那样顺利,但也不致发生根本性颠覆

  黄中垲说各位没有时间细心讨论,可能只是囿于他自己的见闻。据《汤化龙行状》,“四方豪杰才智之士集武昌者,如黄兴克强、宋教仁遁初,见(汤化龙)皆交相爱重,而先生与遁初语此事尤投合,遂除室馆之夜分人寂,对灯促膝,所谈无非约法者。如此二十余日,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而力避偏枯拘挛之病,其草稿出遁初手”。(13)这个说法或许更接近于事实,尽管汤化龙的讨论并不一定都被宋教仁接受。

  汤化龙以“共和”为未来中国政治架构的基本原则,这一点与宋教仁最近几年的思考也相当吻合。

  过去的研究,普遍将宋教仁视为革命党人的领袖,是同盟会的重要领导人。这些判断当然不错。但是,同样为革命党人的领袖,每个人的思想见解并不一样,所采取的路径也有差别。

  宋教仁和所有革命者一样,都是为了中国富强、现代而走上革命道路,而他和那个时代几乎所有革命者一样,之所以走上革命道路,是因为清廷的不改革,或改革令人失望,不彻底。反过来说,一旦清廷踏上变革之路,宋教仁以及其他许多革命者,也愿意放弃暴力的革命抗争,回归主流社会,参与变革。一个最明显的例证,就是宋教仁完成《间岛问题》写作后,并没有用来批判清政府卖国、误国、无能,没有以此论证革命的理由,相反,宋教仁想方设法将这部作品转给清政府,期待清政府用他的研究,运用政府力量,通过外交渠道维护中国领土完整。甚至还可以说,宋教仁也期望以此作为见面礼,重回主流社会,参与国内已经开始的政治变革。

  对于宋教仁的《间岛问题》,驻日公使李家驹、吉林边务督办陈昭常、外务部尚书袁世凯等,都格外重视。袁世凯、外务部遂电令驻日公使安排宋教仁回国。公使馆将此意通知宋教仁,宋表示:“我系通缉有案之人,焉能回国?”“公使馆据以告袁,袁复电允请西太后取消通缉,并赏四品京堂官职。宋乃就商于孙(中山)、黄(克强)及同盟会诸同志,得孙同意。宋方拟成行,忽收到由民报馆转来两信,封面书‘宋京卿启’,或‘宋京堂启’,信中大意云:‘你既然回国做官,请讲点情面,将来我等回国做革命工作,如被你拿获,请勿用刑讯。’宋阅后痛哭流涕,遂决计不回国。”(14)这是宋教仁没有回国的主因,由此也可见,在宋教仁的意念中,革命、改良,并没有势若水火不共戴天的鸿沟,当改良没有发生时,宋教仁积极参与革命;当改良发生了,而且朝廷也在认真去做了,就应该放弃革命,参与改良。

  宋教仁没有借助于《间岛问题》顺利回国,没有像刘师培夫妇那样退出革命,参与正在进行的改良。这个无意中的结局成全了宋教仁的一世英名。

  没有回国介入政治变革的宋教仁并没有放弃自己的责任,他在此后几年用很大力气研究各国宪法、政体,研究中国未来所应采取的体制。对于清廷主导的预备立宪,宋教仁也有很多专业性评论,大致上说,他认为清廷主导的宪政改革可能在一开始就有问题:

  朝廷编定宪法,皆模拟日本之钦定主义,以为日本皇统万世一家,天下最有利安全之宪法,莫日本若也。

  虽然,近日日本亦有幸德秋水等,谋以炸弹危其皇室,则又何以称焉?

  甚矣,日货之不中用也。(15)

  很显然,宋教仁不认为中国的国情与日本相仿,更不认为中国的宪政应该追随日本的路径,中国的宪法应该另起炉灶,可以参考日本,但绝不能皆模拟日本。

  宋教仁的预判,没有多久就得到了验证。1911年5月8日,中国原本应该在这一天进入一个全新的宪政时代,然而,清廷带给中国人的却是一个皇族内阁。这不仅让国人大跌眼镜,而且引发此后持续的政治抗争。宋教仁对于清廷立宪的失望,主要是宪政改革的主导者没有弄清宪政的意义,不知道所谓宪政,就是宪法最大,一切政治设施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里进行:

  夫立宪之根本,孰有大于宪法者?立宪之精神,孰有大干立法机关之作用与责任政府之组织者?天下岂有虚悬一宪法于此,政府不必遵守,徒责人民之服从,而犹谓之立宪者乎?又岂有立法机关之作用与政府之组织不合宪法政治之原则,而犹谓之立宪者乎?(16)

  宋教仁从资政院的功能、皇族内阁之不妥,判定“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现政府之所谓立宪,伪也,不过欲假之以实行专制者也;其所以设资政院,立内阁,非以立宪国之立法机关与责任政府视之者也,故其所以对付资政院之权限与内阁之组织者,亦不得责以立宪之原则者也;其所谓宪法大纲者,不过欺人之门面,赖人之口实,万不可信者也”。宋教仁的结论就是一句话:“立宪者,决非现政府之所得成者也。”(17)

  政府不可能引领中国走上宪政之路,这是因为清廷主政者不明白宪政改革的本质,不知道宪政改革的要义在于权力分享,在于约束君主、政府的行为。既然清廷主政者不明白这些道理,或者明白但根本不准备实行这些宪政原则,那么在宋教仁的概念中,君主立宪已成过去,未来的宪政中国,一定要排除君主专制:“今后吾国政治变革,结局虽不可知,然君主专制政体,必不再许其存在,而趋于民权的立宪政体之途,则固事所必至者。”(18)

  基于这样的认识,宋教仁将为新生政权起草一个“非君主”的宪法,已经没有任何疑问。

  经过差不多半个月讨论、修改,鄂军都督府总监察处11月14日发布议决《鄂州临时约法草案》及《官制草案》的特别通告。《鄂州临时约法草案》简称《鄂州约法》,共7章60条。7章目录为:总纲、人民、都督、政务委员、议会、法司、补则。《鄂州约法》以人民为本位,人民享有现代宪政国家所拥有的全部权利。

  至于国家的权力机关,《鄂州约法》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宪政原则。都督由人民公举,任期三年,续举时得连任,但连任一次为限;总督代表政府总揽政务,统率军队,任命文武职员;政务委员依都督之任命执行政务;议会由人民于人民中选举议员组织之,享有一般宪政国家议会的同等权利;法司以都督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宣告,不得免职。(19)

  《鄂州约法》是民国宪政的起点,是中国在排除了帝制,排除了君主立宪体制后第一份共和制宪法。这部宪法还不是那么严密,也不是那么详尽,但其三权分立、人民至上的原则,无疑获得了充分体现。这个约法成为民国宪政的原点,约法起草者宋教仁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议会迷”,从更广大的历史视野说,宋教仁可谓中国宪政之父,是现代国家的重要开启者之一。

  二、《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民国政争起点

  1922年6月25日,章太炎在《申报》发表《大改革议》,以为1921年,战乱频仍,主要是因为当初没有静下心来为中国制定一个好的制度框架:

  往者武汉倡义,各省本自为谋,因而导之,即为联邦之局,而现行约法务与此反,《天坛宪法》虽经增订,微使地方权力扩大,亦无联邦之文,其为集权专制之护符,彰彰可见。逆于国情,则桀骜者生心,而寡弱者致死,势使然也。(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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