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锷与云南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2)

辛亥革命网 2017-05-04 08:42 来源:《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邓江祁 查看:

1912年8月至次年4月,全国各省区按照北京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工作。这是民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选举活动,对于推进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

  与全国其他省区一样,由于各种原因,云南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选民因不理解选举的重要性,或不懂选举程序而放弃投票权;一些选举调查员工作疏忽,使部分具备选举资格者被遗漏;还有一些选民为了自己能当选,“以钱让能书写者书其名”,甚至与监督员串通将弃权选票取出“自书其名”,等等。[11]有的还引发争执或诉讼,引起了筹备国会事务局和内务部的关注,主要有三: 一是张联芳当选是否有效的问题。1912年12月20日第五复选区举行众议员选举后,河西县选民王炳荣、龚从云等向云南选举事务所控告,该区当选众议员张联芳为前清监禁逃犯,公权未复,按《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请求省选举事务所撤销其议员的职务。蔡锷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电饬河西县将本案卷宗检送报省。经查,此人确在前清时因借案诈赃酿命案,被判流放,在押解途中私逃回籍,表示愿意捐钱赎罪,经河西县呈报当时的云贵总督李经羲同意,准其捐赎,但赎银未缴,适值民国成立,被大赦并在此次选举中被选为众议员。蔡锷分析案情后感到,张联芳在清朝时虽犯罪,但当时并无剥夺公权之刑,因此对于其当选是否有效,一时拿不定主意。为稳妥起见,蔡锷请示筹备国会事务局。[5](P585)筹备国会事务局经研究后复电:查照《大总统赦令》等有关法律,当选仍为有效。[12](P14)此事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二是选民漏报的问题。由于民国元年的第一届国会议员选举属民国成立后首次,政府没经验,专业人才缺乏,民众也不熟悉,加之时间紧迫,因此各省遗漏选民的情况比较普遍,云南也不例外。11月6日,蔡锷汇总各地上报的选民数后正式上报筹备国会事务局,但11日和13日,又分别接到丽江、鹤庆二县来电,反映漏报情况,要求补报选民人数并根据补报后的选民数重新确定该选区当选人名额。蔡锷接电后考虑到全省众议院、省议会议员初选投票在即,若要变动丽江、鹤庆二县的当选人名额势必重新调整各地的名额,这将影响全省初选投票的顺利进行,因此只同意两县补报的选民补造名册,一律参加投票,而不同意调整该选区当选人名额。丽江、鹤庆两县的自治公所和选民代表对此不满,又分别致电筹备国会事务局反映情况,要求调整两县当选人名额。筹备国会事务局本来就对云南全省仅只二十三万选民的数字怀疑,认为云南“地丁钱粮以及人口数等项较桂、黔等省常有过之,而选举人数反不逮桂、黔什一,其中显有遗漏”,接两县来电后即将此情况通报云南,认为导致漏报原因“必系各该初选监督因已率请赶办于前,遂乃敷衍塞责于后”,要求蔡锷“通饬各初选监督再行详细调查,如全省多有遗漏,即应重行补报,以重人民公权。一俟补报到齐后,不特应准投票并应加入选民总数,另为分配名额,酌将选举日期量为延长”。 [13](P21)蔡锷接电时距离原定云南各地举行初选举的25日已没几天了,因此只好仍按原计划进行。事后,蔡锷复电筹备国会事务局就有关询问和要求一一作了回应:第一,调查并无提前。滇省虽然原定10月10日各县报选民总数,但考虑到各地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实际上延长到10月26日才报齐。而且,省里汇总各地上报的数字后,在正式上报筹备国会事务局前又通布各地再次确认,丽江、鹤庆二县也“均无异议”。第二,补报已过更正期限。滇省不同意另配当选人乃“据贵局冬电更正期满即为确定,所有请求应按法拒绝等语,电复在案,复念选举为民国开幕第一要政,人民公权何可过事拒绝,应准变通,许予一体投票,惟不能另配当选人,致牵全案于遵守法令之中,复寓重视公权之意”。第三,牵涉面太大。“重行调查,事非甚难,然苟纷争不已,致误国会召集期限”,“况因一、二属逾限补报,遂令全省变更,按之法理,亦有未合”。 [5](P582)经蔡锷上述说明,筹备国会事务局也不再坚持,遂复电蔡锷:“本同为维持人民公权起见,并无责难于各总监督之心。前次丽江、鹤庆二属来电亦仅行由贵总监督查办。既据电称各节,如果全省尚非多有遗漏,则补报之应否准驳,贵选举总监督自有责成统希就近酌核办理。”[14](P14)这说明,云南对此事的处理情有可原,并无不妥。

  三是选举过程中党争的问题。政党以国会为活动的中心,以掌握政权为目标。只有在国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组织内阁,进而掌控政权,实施其政治主张。因此,为了在国会中取得多数席位,当时的各政党都十分重视国会选举,无不倾力以争。云南光复后,随着党禁放开,政党纷纷涌现,除同盟会外,尚有政学社、统一共和党、统一党、民主党等。由于统一共和党由蔡锷等人发起,该党成立后,云南各地“入党者已有数千人之多”[15],成为该党势力最雄厚的省份。后经分化组合,政学社并入了统一共和党,统一共和党、同盟会、国民公党、国民共进会、共和实进会又合并改组成国民党,统一党也于1912年9月13日改名为共和党。因此,云南第一届国会选举时,“各党竞争颇为激烈” [16]。

  12月20日,众议院议员复选第一区举行复选举,开票结果当选人只有3人,较该区应选名额5人差2人。为了补足当选人,第一区复选监督、云南府知事周汝敦又于当日下午五时组织举行补选,虽然补选出顾视高、曾子书两人,但有五十多个选民未参加投票。该区共和党籍选民王应绶等人对此表示不满,于12月27日上诉云南高等审判厅,认为该区举行的这次补选违法,理由是国民党籍复选监督周汝敦为了减少他党人得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先行通告于次日补选,而仅以口头通知提前于当日下午五时仓卒进行补选,致使他及五十多个选民未能参加投票,行使选举权。同时,补选时又采用已不适用之日期清单,故请求判处该区补选无效,重行改选。高等审判厅厅长孙志曾接状后逐一进行批驳,不予受理。对此,王应绶等人不服,又以云南共和党支部名义致电筹备国会事务局,状告周汝敦、孙志曾均为违法。[17](P21)由于补选之当选人顾视高、曾子书均为国民党党员,云南国民党支部也不示弱,致电筹备国会事务局指出,“共和党因第一区复选失败,诬控复选监督周汝敦”,要求筹备国会事务局“另派未入党之大员秉公查办,庶昭公允,以息风潮而维选举”。 [18](P26)这就使云南共和、国民两党之争明朗化。筹备国会事务局接云南共和、国民两党支部来电后将有关情况通报蔡锷,要求其就近“彻查究办”。[18](P26)蔡锷了解案情后,即于1913年1月17日复电筹备国会事务局表示,王应绶等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认为周汝敦“虽非有意违法,然疏忽草率,玩视要政,咎有难辞”,而孙志曾“不查据简明表日期判结,亦属事实上之错误”,因此拟将周汝敦、孙志曾各予以记过、罚薪处分。同时,蔡锷考虑到“因补选手续疏漏,遽令当选无效,重行改选,致牵全局,且往返稽延,恐误国会召集期限”,因而建议补选当选二名仍为有效。[5](P585-586)与此同时,云南高等检察厅也致电筹备国会事务局,认为该案“依据选举法办理,甚属正当” [19](P12)。1月29日,筹备国会事务局复电蔡锷:“二十日补选之当选人顾视高、曾子书自应作为有效。”[20](P14)

  然而,王应绶等云南共和党人对此事并未善罢甘休,他们认为筹备国会事务局不能解决问题,于是又将此案上诉到时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大理院,而共和党云南支部机关报《共和滇报》也于3月初连续刊登揭露国民党员周汝敦选举违法的报道,以为呼应,从而使事端越闹越大。4月2日,大理院审理此案后以云南众议院议员复选时间提前为由而作出判决:民国元年12月20日云南众议院议员复选第一区所为复选之重行选举无效。[21](P11-12)蔡锷闻讯后“不胜骇异”,即于4月10日与民政长罗佩金致电内务部,对大理院的判决提出两点质疑,第一,滇省众议院议员复选提前办法既先后电经筹备国会事务局认可,第一区的重选又在规定时间之内,因此选举并未违法,选举结果当然有效。第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仅规定复选违法诉由高审厅判决,可否上诉,下无规定明文。因此,大理院受理此案并无法律依据。同时,要求内务部“综核前后情形,设法维持,以重选举而免纷扰”。[5](P592-593)11日,内务总长电告蔡锷:根据大理院的判决,云南第一区12月20日的重选无效,其所选出之议员顾视高、曾子书二名应即请取消,并要求“另行依法改选”。[22](P13)蔡锷于14日与罗佩金联名复电内务总长,认为大理院的判决“事实错误”,表示“决不承认”,对于改选一事,也表示“确难遵办”。 [5](P592-593)同日,蔡锷与罗佩金又致电众议院,在对大理院的判决提出质疑之后表示,“顾视高、曾子书两名本系依法选出,滇断不承认改选”,并请求众议院“查照各国通例,将此案自行议决,俾顾视高、曾子书早日出席”。[9](P847)29日,内务总长又电告蔡锷:“大理院为司法最高机关,所发判决不容其他之机关妄为破坏,犹之办理选举为纯粹之行政事项,苟无法律之规定,亦不容其他机关之干涉也。所有该区重选之改选事宜,无论如何为难,务希查照叠次部电,赶速依法执行,是为至要。”[23](P20)但由于蔡、罗的坚持和后来相继发生了“宋案”、善后大借款风波以及二次革命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致使国内政局发生重大变化,云南众议院议员复选第一区改选之事最后不了了之。

  就在昆明与北京因云南第一区众议院议员补选一事函电交驰之际,第一届国会已于4月8日开幕,云南的众议院当选人顾视高、曾子书二人虽被大理院判决当选无效,但仍出席了会议。[24](P27)4月18日,众议院开预备会讨论《议长选举细则》之前,曾就顾、曾二人是否退席,也即其议员资格问题,发生过激烈争论。国民党籍议员孙钟、李肇甫等人主张不退席,其理由是大理院系司法机关,不能干涉立法机关,甚至认为大理院之判决为非法。而非国民党籍议员李国珍、邓鎔则主张退席,其理由是大理院为民国最高司法机关,既然大理院判决选举无效,则顾、曾二人议员资格当然丧失,即便大理院违法,国会亦不能判断司法机关。当两派争论激烈之时,顾视高手执《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为自己辩护,而李国珍指出,法关自身,不能自己辩护。随即,议员杨廷栋登台发言进行调和,他说,诉讼法上被告人有要求再审之权,顾、曾二人既然要求大理院再审,而大理院又尚未再审判决,所以今日可暂不退席。杨廷栋的意见得到易宗夔等议员的赞同,于是争论平息,顾、曾二人以是得以继续留在院内参加活动。 [25](P146)此后,内务部依于行政执法,下令北京警察厅追缴顾、曾二人众议院议员的证书和徽章,遭顾、曾二人抗议。6月11日,在众议院第五次秘密会上,国民党和进步党又为顾、曾二人的资格问题发生争论,最后只好仍以延置为解决之法。[26]

  虽然云南共和党致力于国会选举,但最终却无从改变失败的结局。据统计,云南22个当选的众议院议员中,国民党籍议员占了18人,共和党籍议员仅占2人,民主党籍议员1人[14];10个参议院议员中,国民党籍议员占了6人,共和党籍议员占3人。[10](P144)

  尽管云南第一届国会选举引发了以上诉讼,但总的而言,都是局部的,处于可控范围,并未能影响全省选举工作的进行。从某种意义上看,发生这些诉讼案件也应是选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增强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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