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孙中山法律思想
辛亥革命网 2011-03-20 00:00 来源: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作者:范光辉 查看:
孙中山不仅是民主革命家,而且是一位富有创新特色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为了实现振兴中华的夙愿,他虚心学习,孜孜以求,融合中西法律文化,提出了许多具有远见卓识的法律思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借鉴意义。
一、以三民主义为指导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理论纲领。孙中山是中国第一个全面提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纲领——三民主义的人。三民主义回应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时代主题,是孙中山领导中国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第一,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首要问题,基本任务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反对民族压迫。民族主义贯穿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民主精神,为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的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第二,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基本任务是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孙中山认为,帝制是中国人民苦难的根源,争做皇帝是中国战乱的根源,革命党人必须摒弃做皇帝的思想。孙中山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第一个提出推翻帝制主张的人。民权主义有利于促进人们民主意识的觉醒。第三,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基本任务是解决“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即解决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工人的生活问题。主要原则是“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他主张以集产社会主义来发展国民经济,反映了他对国家未来非资本主义前途的探索,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二、孙中山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孙中山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在统摄中西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独立思考,提出了一系列富有见地的法律思想。
(—)五权宪法思想
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和友人的谈话及《民报》创刊周年大会上的演讲中,就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当时他就指出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一百多年前算是完美的,一百多年后,文明日进,这种宪法已显出流弊,“已经是不适用的了”。由此他想出补救的办法,“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他把宪法视为保障民权的工具,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五权宪法思想包括“五权分立”和“权能分治”两大学说。五权分立是指在欧美各国所实行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之外,另立考试权和监督权。五权分立,是孙中山提出的民主共和政体设计方案,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创举,有利于打破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从而伸张和保障民权。权能分治是指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他把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比喻成工程师和机器的关系,人民有管理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是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孙中山主张专家治国,在人类政治史上,这是一种民主科学的管理思想,为世界各国建设民主高效、勤政廉洁的政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实行精英治国,政府精简高效,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孙中山重视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主张的正确性。
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权。政权的核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利,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这四权,就可以保证政府官吏的质量和完善法律。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实行五院制。五权宪法总的原则是人民总揽大权。孙中山认为,五权分立与权能分治相结合,就能造成一个人民节制下的万能政府,使中国成为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