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同业公会的传统特色(5)
辛亥革命网 2011-05-07 00:00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作者:朱英 查看:
从实际情况看,民国时期的同业公会对官府的依赖性仍然较强,官府对同业公会的类似要求,则并不像以往行会时期那样有求必应,而是提出了相关的一些疑问,只不过碍于同业公会的再三要求,加上其他方面的一些具体原因,最终往往又不能不应允同业公会的要求。江浙两省限制茧行设立的情况即是如此,1930年同业公会请求业规经由官府批准,使之具有法令效力而强迫未人会同业遵守的事例,其情形同样也是如此。起初,官府也对这种做法存有疑虑,尤其担忧由此形成同业垄断,有违营业自由的精神。但是,同业公会却不屈不挠地坚持这一要求,持续不断地上书请愿,最终也迫使官府作出了妥协。这些事例都表明,民国时期同业公会对官府的依赖,主要是由于在近代中国特殊的国情之下,出于同业公会自身的主动行为,并不是官府的压迫使然。
就客观后果与影响而言,同业公会依赖官府实施保护同业利益、限制他业发展的强制性举措,除违反营业自由和平等竞争原则,在经济制度的建设方面产生了不良影响之外,就是对本业的发展也只能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保证本业解除困境,走上长久繁荣兴盛的发展之路。例如江浙两省实施取缔茧行条例多年,并没有帮助丝绸业摆脱每况愈下的窘困。到1920年,两省丝绸业的境况更加危急,“机织原料均已告竭,欲购无从……产绸各区纷纷停织,危险情状不堪设想”。这说明在市场经济时代,单纯依靠垄断措施至多只能产生一时的作用,而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
此外,主要依靠官府获得某种垄断,也妨碍了同业公会在其他方面的革新进取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努力。例如江浙两省丝绸业同业公会将本业的衰退原因,始终只是单纯地归之为茧行设立过多造成的原料短缺,而完全不检讨自身在设备更新、技术改良等许多方面注重不够的影响,这种只强调客观原因而不注重主观因素的单一思维方式,约束了丝绸业对这一问题进行全面与客观的认识;同时,也留下了遭他人批评的口实。苏省议会即曾批评说:取缔茧行条例实施数年,“业织者依然安于固陋,不求改良,徒享垄断保护之利,而不能与外国输人之丝织品竞争”。平心而论,丝绸业者主要只是将本业的衰败归因于茧行设立过多,除了一再要求官厅取缔茧行外,较少在其他方面进行反思和采取相应的对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时人也对江苏丝绸业衰败的原因,以及丝绸业者反思进取不够造成恶性循环 有较深刻的阐述:“惟近年以来,迭经变乱,财源枯竭,丝绸为资本雄厚事业,受此影响,既乏竞争之力,即有消极之心,工艺无意改良,营业仅求敷衍,致对外受洋货之排挤,对内为浙绸所掩盖。宁苏十万之丝织工人,生计日趋于艰窘,丝织营业,日趋于消极,消极之结果,贸易愈衰,剥利愈重,于是抑丝价抬绸价 出货少,销路滞,花样旧,原料绝,层层相因,其衰败殆无底止,以致蚕户停缫丝而售鲜茧,丝织业乃有原料缺乏之患。苏垣机户屡因生计继绝,聚众闹市,万不得已限制开设茧行,以求其敝,而蚕户缫丝愈受绸业之抑勒。如果江苏丝绸业在要求适当限制茧行设立数量的同时,能够在其他各方面大力加以改进,其情形或许不致如此日益衰败。
总而言之,近代同业公会成立之后,并没有完全改变过去工商各业主要只注重本业发展,缺乏全局意识和前瞻眼光的短视行为。《申报》发表的一篇“杂评”,已敏锐地观察到当时的江浙丝绸业者只强调本业眼前利益得失而不顾及他业的缺陷,并说明这一缺陷将来也会对本业和整个工商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该文指出:“此业与彼业,有互相维护之关系,利我业而有害于他业者,则他日他业之害,必仍将影响于我业。故以目前之利害为利害,与少数人之利害为利害,结果或且适得其反。有知识之商人,洞明此种关系,放大眼光,以计全局之利害,而己之利害亦即寓于其中,决不作目前与少数人把持之想也。将来有知识之商人日多,此种利害冲突之争端必日少焉。为目前计,为少数人计,有利害冲突;自全局观之,无所谓利害冲突。”同时,该文还呼吁官厅在制定相关政策时也应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事固有利彼而害此者,然当局之立法必统筹全局上根本之利害以为利害,而不能沾沾焉计一业之利害也”。应该说,这种辩证的认识在当时还是比较全面和公允的。事实表明,只有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制度建设更趋完善合理,工商业者在实践中的认识也逐渐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能走上更加规范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