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习惯与国家法令———以1930年行规讨论案为(10)
辛亥革命网 2011-05-01 00:00 来源:历史研究 作者:朱英 魏文享 查看:
⑤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第59页。
⑥参见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34页;马敏、朱英《传统与近代的二重变奏——晚清苏州商会个案研究》巴蜀书社,1993年第122—134页。
①转引自爱师嘉拉《中国私法之修订》1922年9月发表于北京《法学会杂志》第8期,收入王建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7页。
②参见王翔《从云锦公所到铁机公会——近代苏州丝织业同业组织的嬗变》,载《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3期;魏文享《试论民国时期苏州丝绸业同业公会》,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③《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及施行细则参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下第985—986页。
④《工商同业公会施行细则》,1930年1月7日部令公布,《商业月报》第10卷第1号。
①参见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社会功能分析1918—1937》,载《近代史学刊》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
②《中华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见《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第317页。
③《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补修管理药商成药各规则案》,1930年9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六一三—602。
④《同业行规问题》,《申报》1930年10月31日,第9版。
⑤王翔对近代手工业行会的演变进行了考察,认为行会规章从形式到内容已发生了或隐或显的变化,行会最基本的防止竞争的职能已经难以执行,对生产的限制也已放松,但也存在遗存,是一种新旧并存现象。参见王翔《近代中国手工业行会的演变》,载《历史研究》1998年第4期。
⑥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上海市商会,1936年5月发行,第209页。
①参见《全国工商会议汇编》上第51页。
①《江阴县商会筹委会呈为同业公会呈准立案行规均应一律遵守具情》,1930年11月4日;《为同业行规经规定实施无论已未入公会各同业均应遵守特陈述二项意见》,1930年11月10日;《杭州市商会电请核准同业行规一案》,1930年11月14日;《请鉴核准维持旧有习惯所订行规虽非会员应一律遵守》,1930年11月17日;《为汉口总商会呈准上海商会据上海市南货业等84业公会连名函以行规为同业公会之命脉请呈院部重行核议一案》,1930年11月24日;《工商行规施行案》,1930年1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六一三—1228、六一三—1229。
②《未入公会之同业应遵守行规一案应请上海市社会局所提议案之三项办法外取缔有高抬价格限制出产情事请核转施行》,1930年12月5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档,六一三—1229。
③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第209页。
④《审议工商业业规规程》,《商业月报》第11卷第10号1931年10月。
①《本市各业业规之争持及审核批准概略》,《商业月报》第12卷第5号1932年5月。
②严谔声编《商人团体组织规程》,第208页。
③《本市各业业规之争持及审核批准概略》,《商业月报》第12卷第5号。
④《本业业规及制定文书》,上海档案馆藏上海绸缎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230—1—3。S230为全宗号,1)为案卷号,3为目录号,以下上海档案馆资料同
⑤《上海市各同业公会业规十七种》,《商业月报》第12卷第5号。
⑥《上海市绸缎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档案馆藏上海市绸缎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230—1—3。
⑦《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业规》,上海档案馆藏上海市书业同业公会档案:S313—1—126。
①上海米号业同业公会编《上海米号业同业公会会刊》,1935年印行。
②《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公约》,上海档案馆藏上海新药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284—1—19。
③《上海市各同业公会业规》,分别刊载于《商业月报》第12卷第11、12号,第13卷第1号,第14卷第4号。
④《南京市工商各业行规拟订标准》,1933年4月制定,参见卓宣谋编《商事疑义解释汇编》1935年印)行第330页。
⑤《江苏南汇县同业公会业规》,1931年9月,参见卓宣谋编《商事疑义解释汇编》第324页。
⑥《本会为门市同业消弭同业纠纷议订大纲三项以及违例处理》,上海市档案馆藏档,S230—1—5,第19页。
①《申报》1935年3月8日,第5版;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