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考(2)
辛亥革命网 2011-09-28 00:00 来源:《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作者:吴爱萍 查看:
三、对清末民初宪政实践的思考
从维新变法到辛亥革命,清末民初的宪政实践经历了一条艰难曲折而又渐趋激进的演进之路,“此等事业,其性质至为宏硕,而其举措又至为艰难”,也给我们留下了诸多思考。
首先,要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宪政的实质。
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宪政的实质,是走向宪政的必要前提。西方宪政的发展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历程,但宪政的实质依然是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限制政府的权力。由于时代背景的变迁和东西方交流的日益增多,我们今天对宪政实质的认识在理论上已很难再出现清末民初时期的误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可避免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认知偏离,特别是在宪政的具体实践中依然有可能被一定程度的实用主义所左右。因此,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宪政的实质,不仅会对宪政的构建产生积极影响,还会对一国具体的宪政实践产生指导作用。
其次,宪政必须建立在本国历史与国情基础之上。
历史与国情是一国宪政的基础,因此宪政的构建,必须注重对本国传统宪政资源的发掘和利用。
如何实现传统资源与宪政精神的对接,既是宪政建设的难点,也是宪政建设成败的关键。法国著名政治学家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在其《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曾指出,必须正确处理社会变革与传统之间的关系。对有着长期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宪政完全是个舶来品。在宪政中国化的进程中,不可避免要对西方的宪政思想和变革主张进行移植和嫁接,而这种移植和嫁接是不可能脱离传统独立进行的。否则,宪政就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同,就不会有生命力。因为,“成功的立宪过程并不是抛开传统,而是要对传统的法律文化遗产进行创造性的革新和转换,以赢取社会发展之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文化资源”。
一国宪政制度的设计,不仅要看其是否适合时代的要求,是否合乎人类具有永恒意义的价值准则,更要看其是否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契合。只有在充分利用传统提供资源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具有本国特色的宪政体系。正如梁启超在1910年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一文中所言:“天下无论何种制度,皆不能有绝对之美,惟当以所施之国适与不适为衡。离国情以泛论立法政策,总无当也。”
总之,不同的文化传统,必然会孕育出不同的宪政模式,因此,一个国家宪政的选择应以符合本国实际情况为宜,要有自己的制度安排和价值选择,而不能像选用新式机器那样选择最新最完美的形式,这也是清末民初宪政发展留给我们的积极思考。
再次,宪政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
宪政的实现离不开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否则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宪政。作为一种需要民众参与国事的政治,在制约宪政的诸多因素中,人作为其中的主观能动因素尤为重要。民众与宪政的关系,犹如细胞和身体的关系,细胞不健全,身体也不能健康。因此,民众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宪政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社会条件。
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的帕特南教授在其著作《使民主运转起来》的中译本序言中指出:“中国的民主进程将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稳定性、国际环境、哲学观、中国领导人的道德素质、技术的变化、政治制度和政府体制的精心设计、富有创造精神的改革者从中国传统中汲取支持性力量的能力等。”但同时他又婉转地指出“充满活力的群众基层活动”是必要的一环。(《序言》)任何设计精巧的机器,没有操作者的存在不会自己开动,宪政的运行与实现也不例外,否则就只能流于形式,仅仅存在于宪法等大大小小的法律条文里。
对此,著名学者张君劢也曾指出:“宪法之前提,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是政府,一方面是人民,……人民正如造房子的地脚,有了地脚,自然会有房子,我所以不谈宪法而注意国民身上,其原因即在此。”他在书中还进一步指出:“人民对于他的权利的警觉性,乃是宪政的第一块基石。”此外,中国古语中“其人存则其政举”和“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宪政的实践,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人作为一种能动性因素的重要性。
对于立宪而言,民众的广泛参与及其与之相伴随的思想启蒙和政治觉悟的提高,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维新变法时期梁启超的宪政理念就是以兴学校、办学会、开启民智为依托的。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更加认识到了开民智的重要性,看到民智的提高与宪政的确立这二者之间是一个互为因果、互为条件的关系。这里的“民智”,不仅指文化知识水平,而且包括参政的意识。所以,梁启超在当时提出了“变法之本在育人才”的观点,指出:“政治习惯不养成,政治道德不确立,虽有冠冕世界之良宪法,犹废纸也。”这是梁启超关于民智与宪政关系的论述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今天看来,梁启超兴民权、开民智的主张及在《新民说》中倡导的新民品质和国民公德,无疑蕴涵了改造国民性、培养民众政治参与意识的思想萌芽。在孙中山的“建国三时期”理论中,“宪政”阶段的设计和开始也是以训政的完成为前提的,因为,“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然入塾必要良师益友以教之,而中国人民今日初进共和之治,亦当有先知先觉之革命政府以教之。此训政之时期,所以为专制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非此则必流于乱也”。同时,“国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缮性操心之日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国民之资格”。这表明,孙中山看到了民众在实现宪政中的重要作用,期望以改造国民性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突破口。
最后,要大力发展经济建设,为实现宪政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宪政的发展与经济的关系非常密切。帕特南在考察了意大利近20年的地方民主化历程后指出,要使民主运转起来是需要“启动资金”的,这里的“启动资金”意指普遍的信任、互惠的规范和致密的社会参与网络。但就实际情形看,这一启动资金则首先表现为实现宪政所必需的经济基础。因为宪政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从根本说,是由于生产方式进步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美国人古德诺在《解析中国》一书中也曾表达过类似的观点:“由于中国传统的思想模式的作用,使得中国的知识分子往往运用文化决定论来观察世界的变迁,‘中国的失败自然是文化的失败,西洋的胜利自然亦是文化的胜利’是对这种认识模式的典型概括,在这种思想模式的支配下,刚刚开始接受西学的年轻的中国知识分子们往往把注意力都集中在哲学领域……他们显然忽视了政治制度、思想观念与社会经济实际状况之间的紧密关系,没有认识到要想使人们的思想发生真正的改变,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经济基础本身不发生改变是不可能做到的。”
民国初期,孙中山“宪政阶段论”中关于“军政”时期的设计,正是认识到了以革命暴力破坏封建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建立新的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当一种文化受到外力作用而不得不有所变化时,这种变化也只会达到不改变其基本结构和特征的程度和效果”。
就政治参与而言,只有经济发展了,民众衣食充足时,才有可能参与到宪政中来,才有时间和精力去行使自己的法律权利。同时,只有经济发展了,经济上的诉求才会转化为政治上的主张,因为,“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社会利益关系的不断变化,使公民不得不诉诸政治行为来维护并进一步实现自身利益。譬如在利益关系的变化中,新的利益群体的出现,使现存群体受到某种威胁,不同群体之间就有可能产生某种利益关系的紧张。这种紧张关系又使各个群体内部产生群体意识,从而导致群体求助于政治权力,采取集体行为来与其他群体竞争,以扩大和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