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效仿难以推进法治现代化

辛亥革命网 2011-08-02 00:00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丁国强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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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体系只是停留在形式层面,难以深入人心、影响社会,所谓“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

  统治者的立宪、立法也只不过是一种政治手段,而缺乏切实推行的真诚。

  辛亥革命前后的中国危机重重,激进与革命成为拯救危机的必然反应,无法按部就班、循序渐进地进行法律变革。

  法治说到底是一种累积性的实践活动,只能靠自己一步步地走,套用或照搬别人的话语系统,只能造成自己的失语。

1912年1月5日,孙中山(中)举行第一次内阁会议,就民国的政治和法律等系列问题进行商讨

  1 法律无力难以影响现实生活

  辛亥革命推翻封建王朝,结束了君主专制,用法律来治理社会、平衡各种社会力量和利益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民初政治的混乱与法律缺失密不可分,旧的礼教制度依然具有控制作用,而对西方法律体系的模仿又显得十分蹩脚。关键在于,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只是停留在形式层面,难以深入人心、影响社会,所谓“法律自法律,社会自社会”。法律只是一种假象或者装饰,难以转化成日常的行为规范,无力影响社会生活,这不仅是因为旧的礼教制度势力强大,更重要的是现代法律思想启蒙难以实施,人们还没有真正把法律当一回事,更谈不上确立对法律的信仰了。

  统治者的立宪、立法也只不过是一种政治手段,而缺乏切实推行的真诚。同鲁迅、钱玄同等激烈批判中国传统文化的启蒙思想家相比,法学家对于传统法律的批判则是十分温和的。吴经熊甚至故意“和稀泥”,将西方法律精神与中国固有的民族心理强行捏合在一起,“立法本可不必问渊源之所在,只要问是否适合我们的民族性。无巧不成事,刚好泰西最新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和中国原有的民族心理适相吻合,简直是天衣无缝。”(《法律哲学研究》)吴经熊何尝不清楚中西法律思想和心态的巨大差异,他之所以这样论证意在说服国人接受西方的法律设计和制度安排。不同的文化背景、社会现实决定了不同的法律路径。法国学者J·埃斯卡拉发现中西文化有着根本性差异,而在法律领域表现得最为鲜明。

  2 既要呼应法律传统又直面社会现实

  法律的面孔是在社会变迁中塑造的,法律与生活秩序是无法割裂的。我们无法撇开时代和社会生活来讨论法律的意义与价值。中国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个体的精神觉醒不仅动摇了专制统治的根基,也加快了从晚清开始的法律变革进程。中国现代思想史理应给法律思想以一席之地。尽管由于救亡的紧迫,民族独立的任务放到首位,民权被放到一边,但是,王伯琦、吴经熊、蔡枢衡等法学家却从未放弃对法律如何在中西文化冲突中完成现代转变的思考和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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