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近代传媒法制(4)

辛亥革命网 2014-02-19 00:00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 作者:陈根发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辛亥革命与近代传媒法制有着非常奇特的相互依存关系,这不仅表现在辛亥革命爆发的直接导火线就是清廷对资产阶级革命报刊和近代传媒法制

  四、结语

  综上所述,辛亥革命前夜,鼓吹革命或立宪的报刊杂志的大部分是在日本、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家出版发行的,这就意味着辛亥革命后的传媒法制必将受到日本、美国等国家的传媒法制的直接影响。事实上,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所推行的传媒法制是彻底贯彻了言论自由原则,在自由度上甚至超越了当时的日本和美国。革命派虽然构建起了以《临时约法》保障言论自由为基础的传媒法制,但是没有能够很好地处理宪法的言论自由原则与《民国暂行报律》等的协调关系。这不仅违反了《临时约法》本身表明的“人民之权利……得以法律限制之”的规定,而且《报律》等的无效和缺失也助长了民国初期报刊业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因此,民国初期的“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下的传媒法制多少带有空想自由主义的色彩,而与当时的国情不符。有学者甚至认为 :“对清末民初新闻自由造成很大戕害的是绝对主义新闻自由思潮。不要报律、不遵守报律是其典型表现。这种表现在清末尚有促成封建王朝瓦解的积极作用。在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就是非理性的,弊远大于利。袁世凯制造癸丑报灾是残酷的,但新闻界的‘无日不与政府宣战’,并煽动暴力,却为报灾埋下了伏笔。” [20]

  传媒与法的历史经验表明,要想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排除埋藏在传媒人身边的危险,首先就需要有强大的传媒法律法规作为后盾和保障。言论自由也许正如有的学者所崇尚的那样,是“民主的生命之血(lifeblood)”[21]4,但是在传媒意义上的任何传播内容和方法又都因为其或多或少的政治性质而要受到政治的指导或影响。实际上,“在每一个国家,包括美国,新的媒体也都要受到那些适用于传统印刷媒体而被认为是不宽容的规定的限制”[22]12。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也不是绝对的,法院允许在表达自由上设置各种各样的限制。只不过是,这些限制的大部分将归类于随后的处罚,而不是在前的限制(prior restraints)。[23]62包括章太炎、戴季陶在内的辛亥革命的传媒领路人显然是忽视了法律或司法对传媒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也没有能够全面理解和领会诸如在法国、美国、日本这样的国家中传媒与法律、司法的密切关系,以致片面地汲取了这些国家中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原则,舍去了不可或缺的法律和司法对言论自由的规范原则。

  总之,辛亥革命时期的传媒法制有过非常勇敢和赋有理念的探索实践,在我国的传媒法制史上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它的某些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汲取和发扬光大的。同时,辛亥革命时期的传媒法制所暴露出来的空想自由主义色彩,也是我们这个信息自由时代需要特别予以警觉和引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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