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英豪 辛亥弄潮

辛亥革命网 2013-10-17 00:00 来源:大同日报 作者:姚斌 古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辛亥革命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在那场伟大的民主革命斗争中,曾经涌现出一大批追求挽救民族危亡,争取

  2011年,恰逢辛亥革命100周年。辛亥革命在政治上、思想上给中国人民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解放作用。在那场伟大的民主革命斗争中,曾经涌现出一大批追求挽救民族危亡,争取国家独立、民主和富强的革命志士,他们用激情和热血推动了历史的进步,书写了华夏民族的非凡历史。在此,让我们怀着崇敬的心情,认识几位大同的辛亥先驱吧。

  “虎贲将军”宋世杰

  宋世杰(1873~1914),字俊臣,山西大同人。童年在私塾读书,因家贫12岁随父习武,后投师石全亮,马上步下之功为师傅见重,后以收徒传艺为生。他性情爽快,见义勇为,常因讽刺时政,痛恶贪官污吏和卖国贼,被士绅称之谓“二麻烦”,甚至因戏弄收税稽查而遭毒打,但仍不屈权贵,其浑名时在大同、归绥一带人所熟知。后宋世杰结识志同道合的李国华、李德懋等人,常在一起习武,抨击时政,反对满清,向往革命。1910年同盟会派刘贯山等来同,吸收宋世杰等参加同盟会,并让世杰在同开设鞋铺,作为联络点,并筹措经费。还派世杰同孙占标在清军中作争取工作,先后动员孔献林、傅殿邦等官兵28人参加革命,又派邢儒等人,打进地方官绅成立的“大同民团”中,以便掌握武装力量。

  宣统三年(1911)武昌起义爆发,大同于10月30日夜12时举行起义,宋世杰与李国华等人潜伏在大同总兵衙门附近,亲自燃放讯号,向总兵衙门发起总攻。清兵开枪阻击,宋世杰在弹尽之际,出面说服清兵倒戈,指挥潜伏在清军中的同志里应外合,很快占领总兵衙门,总兵王得胜越墙而逃。

  11月1日,革命党人组成大同军政府,推举宋世杰为军事统领,因其作战英勇,军政府授予世杰“虎贲将军”称号。令其兼任“虎贲马队队长”。宋世杰亲率战士日夜巡逻,镇压了趁火打劫的刘满银一伙,并打开城门,让卖炭、卖粮人进城,城内秩序逐渐恢复。阎锡山派续桐溪率忻代宁公团至大同,宋世杰协助守城40余日。由于“南北议和”,革命军撤离大同,清军入城,世杰率部转移口泉一带。1912年2月,清淮军杨荣泰部在城内,奸淫抢掠。宋世杰应群众要求,率部攻入城内,在群众援助下击溃淮军。大同于2月22日二次光复。

  阎锡山窃取辛亥革命成果后,派孔庚为大同镇守使,张树帜为骑兵团长,宋世杰为第三营长。为扩大势力派张树帜骑兵团到内蒙攻打百灵庙,失利后,调宋世杰率营增援,一举攻克。返同后张对宋心怀忌惮,伺机报复。阎为巩固个人权位,对辛亥革命起义的同盟会首脑人物排挤打击,指示张树帜先夺世杰兵权,设“鸿门宴”于席上将宋世杰逮捕,后又收买流氓三猫虎、土匪二铁腿,诬告世杰“惨杀良民,贪污烟土”,1914年6月,宋世杰被杀害,时年41岁。

  有胆有识李国华

  辛亥革命前的大同,也和全国一样,处于“山雨欲来风满楼”的革命前夜,富于爱国热情的大同人民,早已不堪忍受清政府的腐朽统治,纷纷起来反对清王朝。同盟会认识到,作为三晋之屏障,京师之大门的大同,在此发动革命,可造成清王朝的肘腋之患,对全国举行武装起义,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此,1910年,同盟会北部地区支部派遣刘冠三(山东人,震旦公学创办人)、王虎臣(河北人,曾任北京清河陆军中学堂地理教员)、寇煜(湖北人)来大同开展工作,通a过大同巡警局警官樊荣的帮助,在大东街九龙壁之东开设了一个铺面,以掩护其身份。他们很快与大同同盟会员李德懋、刘干臣(河南人,在绥远参加同盟会,当时隐居在鼓楼西街吕祖庙出家,法名本悟)取得联系,共谋大计。很快他们就发展了一批同盟会会员,其中就有还在大同中学读书的李国华。

  李国华(1887~1912),大同人。为人有胆有识,会拳术,善于演讲,记忆力强,能熟背《孙子兵法》。在校时不满腐败的满清政府,向往革命,积极参加进步组织和活动。1910年同盟会大同支部成立,他被推选为支部负责人之一。他曾到太原与同盟会山西支部联系,并得到山西支部的支持,进行起义准备工作。

  1911年11月30日夜12时,大同举行起义,李国华和宋世杰潜伏在大同总兵衙门西南的小皮巷北口,放起讯炮,随后立即冲到总兵衙门口,李奋不顾身,亲自夺取清兵步枪三枝。在弹药将尽时,他协同宋世杰、孙占标指挥事先经过组织作为内应的清军步一营士兵28人,一齐向衙内攻击,并号召清兵投诚。大同总兵王得胜猝不及防,越墙逃走,起义军占领总兵衙门,大同辛亥起义遂告成功。

 标签: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2008-2024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