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预备立宪:激化各种社会矛盾 加速清王朝覆

辛亥革命网 2013-03-29 0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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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末“新政”

  在内外交困的巨大压力下,1901年1月,流亡西安的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名义发布上谕,宣布实行“新政”。4月,清政府设立督办政务处,综理“新政”各项事宜。从1901—1905年间,清政府颁布推行了一系列“新政”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设立商部、学部、巡警部等中央行政机构;裁撤绿营,建立新军,创设武备学堂;颁布商法商律,奖励工商;废科举,鼓励留学,颁布新的学制,等等。清末“新政”是清政府主导的一次统治阶级自救运动,目的是适应《辛丑条约》以后国际国内新的形势,抵制日益高涨的革命运动,挽救其摇摇欲坠的封建统治。“新政”的施行,虽然在政治、经济、军事和社会生活的变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其改革的方向是为了维持已趋末路的封建秩序,加之腐朽不堪的统治阶级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和权力,所以不仅未能改变中国积贫积弱的落后面貌,反而导致各种社会矛盾激化,进一步加深了清朝统治的危机。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是清政府为回应社会上日益高涨的革命风暴和日趋强烈的立宪诉求,不得不将“新政”延伸至政治体制领域,同时又竭力保持甚至加强皇权而采取的政治应急举措。

  1905年12月,清廷派载泽等五大臣分赴日、英、美、德等国考察政治。五大臣考察回国后,密陈立宪有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三大好处,主张诏定国是,仿行宪政,而“实行之期,原可宽定年限”。1906年9月,清政府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其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但又称“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立即实行宪政。在要求早日成立议会和立即颁布宪法的社会压力下,1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议院选举法要领》,决定以九年为立宪的预备期限,期满召开国会。《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1909年,宣统帝继位后,清廷又进一步把军权集中在皇族手中。随着请愿立宪运动的日益高涨,在立宪派、部分地方督抚等提前召开国会的强烈要求下,清廷被迫同意缩短预备立宪时间,却又在1911年成立主要由皇族成员构成的新内阁。“皇族内阁”的出笼,使清廷借预备立宪之名而行中央集权之实的图谋大白于天下。预备立宪不仅没有挽救清王朝的统治,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加速了其覆灭的进程。

  请愿立宪运动

  请愿立宪运动是清末立宪派为促使清廷实行君主立宪而发起的政治运动。1906年9月,清廷宣布“预备仿行宪政”后,立宪派纷纷筹组立宪团体,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张謇、郑孝胥、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的预备立宪公会,汤化龙在湖北成立的宪政筹备会,谭延闿在湖南成立的宪政公会,丘逢甲等在广东成立的自治会。与此同时,流亡海外的康有为将保皇会改组为国民宪政会,梁启超和蒋智由等人则在东京成立政闻社,杨度在日本东京组织了宪政讲习所。1908年7月,清廷颁布《各省谘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后,立宪派积极参加了各省谘议局的筹组、选举活动。运动的高潮是国会请愿运动。从1907年9月起,部分朝野官绅上书清廷,要求在三年内召开国会,并准备请愿活动。1908年3月,清廷宣布以九年为立宪的预备期限后,各省立宪派以谘议局为平台,借“国民代表”的身份,先后发起三次全国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清廷对国会请愿一次次拒绝,使国会请愿运动的规模越来越大。清廷对第四次请愿运动的镇压,则直接导致立宪派的分化,部分立宪派人士对清廷的预备立宪彻底绝望,转而同情和支持反清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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