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之前的君主立宪主义(三)

辛亥革命网 2011-10-08 00:00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 作者:林来梵 凌维慈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 那二十世纪的迫近,曾使得数千年悠然自得的中国,在不断深化的“西方的冲击”之下,从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经历了苦闷的、坚苦卓

  梁启超的立宪主义理论

  在理论上,除了前述的“自上而下”立宪运动中的立宪理论上的准备之外,同时也出现了促进“自下而上的运动”的立宪理论。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首推当时亡命日本,研习立宪理论,并通过一系列活动呼吁国内进行立宪运动的梁启超的立宪主义思想。

  面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民族危机,梁启超所提出的“新民说”等思想,实际上乃是将国民家的形成作为当时中国的基本历史课题。因此,他首先创造出作为新的政治主体的国民这一概念,提倡以此为承当者支撑起立宪体制,组织国民国家。梁启超的这一理论,是从以下两个根本理论的推演而来的。

  其一,是以国家有机体说和国家法人说为基础的国家论。概括的说,就是“国家是一个具有人格的统治权主体”,由各个机关进行意思表达和行为,从而构成行使统治权的有机的整体。这个国家有机体在于“君主、大统领、国务大臣、一切的行政,司法大小官僚、国会、进行选举的公民都是国家的机关。”[17]这里的国家论,特别是作为理论根据的国家法人说,吸收了当时日本的美浓部达吉博士的国家法人说。[18]

  其二,是基于以上的国家论的君主立宪论。[19]在这一方面,梁启超的想法和美浓部达吉博士所主张的“国体概念反对说”则有所不同,他和达寿一样对国体和政体进行了区别,但他认为“国体的区别以最高机关的所在为基准”[20],而这又不是美浓部达吉博士所反对的那个国体的概念。梁启超认为:立宪和专制的不同不在于国体是君主还是民主,而在于对国家权力行使的限制的有无,[21]并且在与当时主张共和制的革命派论争时,极力主张:共和制和君主制的不同,不在于国家主权是君主拥有还是国民拥有这个问题,而在于国家的“最高机关”在哪里这个问题。他认为君主立宪制当然是“最高机关”属于君主。梁启超提出了有名的“三世说”,[22]他主张在民智未开的情况下,作为国家的“最高机关”君主有必要象日本天皇那样“总揽”三权,但同时又应是接受限制的“虚器”。为了对君主的“虚器”化进行制度上的保障,他提倡应该导入实行大臣副署制那样的责任内阁制。他一方面认为责任内阁制对国民选举产生的国会负责,即是对国民负责,[23]另一方面,又把议会构想成可以代表将“国民全体的意志”作为“国家意志”加以代表的、从而可以拥有立法权的机关,认为它才是君主立宪制的根本。一些日本学者认为,梁启超的君主立宪论,特别是他的那种由民权来制约君权的思想,可以说有点类似于理念化的英国君主立宪政治。[24]

  在人权论上,梁启超最初以西方近代的自然法思想为根据,认为法反映的是“人民的公意”,从而推导出立法权属于国民的结论,但是其后则对自然法思想进行了猛烈的批判。他将西方近代的权利概念与中国儒教古典的民本主义理念相结合来进行理解,这在某种意义上是有道理的,但其结果是并没能完全正确地理解了西方近代的人权。有关这一点,现代美国的宪法学者J。Nathan曾这样指出: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把人民视为一种资源,认为虐待他们最少时,他们就生产得最多,因此‘民本’并不意味着‘民权’、‘民主’。但是,让古典的内容符合新的要求本身,是中国思想的长久传统,透过民本思想的多棱镜分析西方的民主主义,十九世纪的中国思想家想说服自己,个人的权利的确可以作为增进国力的手段。”他甚至指出,“梁和他同时代的很多人不认为权利是由市民用来保护自身的,而认同政治权利作为可对国家做出贡献的那种价值。”[25]如果Nathan的指摘是正确的话,那梁启超等人的确没有达到康德在近代德国立宪主义的酝酿期所认识到的“人是目的本身”那样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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