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第一大案——山阳县令灭口案

辛亥革命网 2020-06-11 09:30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朱梦园 查看:

发生在民国初年的山阳县令灭口案曾被称为“民国第一大案”,这是我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起案件,孙中山先生也对此案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发生在民国初年的山阳县令灭口案曾被称为“民国第一大案”,这是我国近代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起案件,孙中山先生也对此案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该案件在当时社会中的反响巨大,当时首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和以陈其美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而该案件的最终结局也导致当时的革命阵营发生了进一步的分化。这场案件的演变与发展,实乃为民国初年中国法律与革命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A 案件始末 县令杀害革命人士

  山阳县令灭口案又称为姚荣泽案或周实、阮式案,是指1911年11月清朝江苏山阳知县姚荣泽残杀辛亥革命志士、南社社员周实、阮式的案件。被害人周实,字实丹;阮式原名桂生,字梦桃,二人皆为南社社员、同盟会的会友,投身于资产阶级的反清武装革命事业多年。1911年6月,在周实与阮式的共同努力下建立起了南社分社——淮南社,又因他们二人思想激进,性格豪爽,文采出众,从而促使淮南的知名人士纷纷加入淮南社。

  10月10日,武昌起义捷报传来,善于投机的山阳县令姚荣泽便假意革命,声称“我亦汉人,怎会同情满人呢”!随后他便被当地乡绅推举为司法长。就在武昌起义的炮声震撼了晚清统治者,南京各地政局混乱之时,淮安知府刘名誉携眷潜逃,并卷走了大部分府库藏银。邻近州县为了防止乱兵滋扰,纷纷组织团练,招募乡勇,日夜巡逻,山阳县也不例外。但是这些乡勇之中不少为当时的地痞流氓,他们碰到可疑的乡下人要么大肆敲诈,要么就抓起来砍头,一时间闹得人心惶惶,山阳县城内豪绅乡民纷纷逃亡。周实从上海回到山阳县,看到这混乱的局势之后,就和好友阮式商议,他们清楚地意识到要谋光复大业,就必须先安定当前局面。当时恰逢在宁、沪的不少山阳县学生因战事返乡,周实、阮式二人便立即召集这些学生,再加上阮式在山阳高等学院的弟子,组成一支拥有八九十人的“学生队”。“学生队”成立之后,便在周实、阮式二人的领导下开始巡逻,承担起维持和守护县城安全的职责。绅商市民看到在这支“学生队”每日巡逻下,城内秩序大有改观,于是聚会商议之后,改“学生队”为“巡逻部”,周实、阮式二人则分任正副队长,并使“学生队”获得枪支自用权,自此“学生队”便正式取代了那帮纪律松散、祸害地方的乡勇队。山阳县绅商市民又开会商议,推举前山阳知县姚荣泽出任县知事,总管商民政事。周实等人感觉时机已经成熟,于是派人向清江浦的江北都督府接洽光复事宜,准备成立淮安军政分府。

  11月12日,临时江北都督蒋雁行通令山阳县及附近各县选举代表奔赴清江浦开会,讨论各地的光复事宜。不料山阳县令姚荣泽却拒不赴会,山阳士绅便推举周实、阮式等5人赴会。周实等人刚走,姚荣泽便开始在县城内散布谣言,说周实是上海回来的革命党,他回来的目的就是要当山阳县的都督,完成“杀官劫绅”的任务。姚荣泽还私募兵士40名当卫队。周实、阮式等5人开会回来后,听说姚荣泽私募兵士,便立即前往加以制止,并要求姚荣泽交代县库的款项账目,双方各不退让,争执之下阮式一时怒起,随即拔出两支手枪,直指姚荣泽胸口。姚荣泽当时便被吓得面如土色,连忙向这二人保证立即解散卫队,并承诺在3日之内交清账册。就在这次争执之后,一场血雨腥风的暗杀活动开始悄无声息的酝酿之中。

  11月14日,为了响应武昌起义,周实在山阳县漕署召开光复大会,宣布山阳县脱离清朝,到会的有5000多人,偏偏县知事姚荣泽再次借故缺席大会。阮式顿时火冒三丈,他认为“姚荣泽避不到会,即为反对光复之行为”,并痛斥“淮劣绅无状”。阮式的这一演说,似乎印证了“杀官劫绅”的传言,导致当地士绅人人自危,会议结束后不久他们便拥护并推举姚荣泽为县司法长(一说为民政长)。

  11月17日上午,姚荣泽召集何钵山、秦保愚、阮钵香等众士绅在海会庵开会。姚荣泽提出“必杀周阮”,诸绅士纷纷表示同意。这天中午,周实应邀到乡绅何钵山家参加午宴,宴会刚一结束,姚荣泽派人传消息于周实,说其在学宫(俗称“文庙”)等候他议事,周实欣然前往。当周实行至学宫魁星楼下时,突然遭到枪击,连中七枪毙命。开枪者是前清参将杨建廷等人,他们袭击过周实,便直奔阮府。当时的阮式刚刚吃完饭,一出家门就被杨建廷等人捆上,绑到了学宫。姚荣泽指使无赖朱二,将阮式“刳腹剖胸,肝肠俱出”,其场面惨不忍睹!

  姚荣泽杀害周实、阮式以后,称二人勾结乱匪,扰乱秩序,当天又将二人家属一并拘捕。经过姚荣泽所谓的“审判”,周实的父亲周鸿翥被判10年徒刑,而阮式的两个哥哥阮保麒、阮玉麒以及弟弟阮锦麒多次被姚荣泽毒打,被迫远走他乡。

  B 案件争议 “权大”还是“法大”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南社柳亚子、朱少屏、蔡治民等人积极活动,要求严惩姚荣泽,为周实、阮式二位革命志士昭雪。一方面,他们不断在《民立报》《太平洋报》中披露周阮惨案,制造社会舆论,激起民愤;另一方面,他们到处奔走呼吁,上书给当时的沪军都督陈其美(亦为南社社员),告以,“虏令无状,一日杀二烈士,不捕杀此獠,无以谢天下”,同样以革命出身的陈其美对革命同志遭遇的不幸表示强烈的愤恨和关心,从而使得这一案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孙中山闻报,也立马批令江苏都督庄蕴宽速办,并亲自为周实、阮式提挽联:“喋血于孔子庙中,吾道将衰,周公不梦;阴灵绕淮安城上,穷途痛哭,阮籍奚归?”于是在孙中山为代表的国民政府的支持下,陈其美几经交涉,终于在南通拘捕了姚荣泽,将其经苏州押到上海进行审理。

  革命出身的陈其美军阀作风严重,在面对革命者死于旧官僚之手的事实忍无可忍,从一开始,他就积极主张立即将姚依军法处置,为革命志士报仇雪恨。然而这种有法不遵的做法却遭到多方的反对,皖南同乡会就致函陈其美,称已进入共和时代,“不可有离法逞臆之行”。当时身为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的伍廷芳,主张此案应按照司法程序审理判决。伍廷芳曾在英国林肯法学院研习法律,取得了法律博士学位。对于姚荣泽案件,他主张改变传统的审批方法,坚持由司法部组织一个临时裁判所进行审判,并致电孙中山指出:“民国方新,对于一切诉讼应采文明办法。”他还进一步提出审判姚案的具体方法:“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由于南京政府成立之初,便依据西方现代政府的“三权分立”原则建制,在诉讼上确立了司法的独立。因此伍廷芳的意见得到了孙中山的支持,要求依此方法进行审理。鉴于此,陈其美不得不放弃以军法处置姚荣泽的想法,同意由司法部门组织一个临时裁判所进行审判。

  然而,陈其美为了使姚荣泽案的审理有利于革命党方面,符合革命的利益,就想通过控制姚荣泽案的裁判官和陪审人员来达到镇压反革命的目的,于是,他于1912年2月29日单方委任军法司长蔡寅为临时庭长,并让蔡寅与日本法律学士金泯澜二人为民国代表。这一越权行为立即遭到了伍廷芳的反对,他认为姚案既然已经采用文明办法进行审理,裁判所人员的安排及委任的权力,应当属于司法部,另外,他还提出允许聘请外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建议。陈其美则表示,民国建立之初,在机构尚不健全、局势尚未安定的情况下,不能过分强调司法的独立。同时他还强烈反对聘请外国律师的做法,认为这种做法很可能会造成日后外国干涉民国司法的借口,要求必须加以限制。至此,关于此案的双方争论,已经从一般案件的审理方式上升到民国司法权和国家司法权的高度上。

  C 案件审判一波三折

  由于本案发生在辛亥革命胜利、民国初建的特定时期,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主张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在姚荣泽案件中,伍廷芳与陈其美两人就司法程序,在如何实现惩罚姚荣泽的目的上,双方意见相左,发生了激烈的争论。陈其美作为资深革命家,插手姚荣泽案的动机主要是为冤死的革命同志报仇昭雪;伍廷芳希望将姚荣泽案作为“民国第一案”,希望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寻求新的规则,使司法独立、文明审判的社会思潮广为传播。伍廷芳与陈其美就该案件的争论,实际上更像是一个关于西方化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争论。由于二人在尽快把姚荣泽绳之以法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因此最后在孙中山的干预下,二人最终妥协。

  1912年3月23日,姚荣泽案在上海市政厅公开审理。公审过程完全按照伍廷芳拟定的西方法律程序进行,允许被告聘请律师出庭辩护,允许所涉外国人出庭指证,同时也允许陈其美派人出任裁判官并选派部分陪审员,接受沪军都督府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先后经过三次审理,3月31日,陪审团认定姚荣泽谋杀罪成立,最后由主审法官当庭宣判姚荣泽死刑,并要求在3个星期内执行。这一结果既维护了革命的利益,也遵循了司法独立的原则,在当时可谓是皆大欢喜的结局。然而,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转型期,辛亥革命时期的政治关系复杂,政治格局瞬息万变。就在姚荣泽案宣判前后,袁世凯已经窃取了革命胜利的果实,立宪派势力日升,不断损害革命党人的利益,姚荣泽案也因此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在法庭宣判姚荣泽死刑之后,“特假五分钟,准姚犯发言”,于是姚荣泽强调杀死周、阮两人“系受绅团逼迫,非出己意,哀求轻减”。7名陪审员“共表同情”。随后经承审官认可,由陪审员集体禀请大总统“恩施轻减”,最终由袁世凯发布大总统令特赦姚荣泽,免其被执行死刑,这一轰动一时的大案最终落下了帷幕。

  后记

  姚荣泽案的处理是中华民国成立之后,第一次由南京临时政府司法部公开审判的。该案的司法审判向全国人民和世界各国表明新兴的中华民国主张法制改革以及采用欧美资本主义新法和进行文明审判的决心,体现了三权分立和司法的独立。但是从姚荣泽案的发生、提解、组织法庭、审判、结案、恩免的整个过程来看,在当时要实现司法独立、审判文明和依法办事,可谓是困难重重,这其中既有当时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性,也有封建势力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周实、阮式惨案所引发的中华民国司法独立的纷争,实则为西方法律规则与中国传统旧法的碰撞,在碰撞的过程中催生出中华民国历史上第一件按照西方法律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代表了民国初年中国向现代司法诉讼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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