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民国初年的政党政治(2)

辛亥革命网 2011-03-18 00:00 来源: 作者:姜平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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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同盟会发生殳-化改组的同时,原立宪派政党也发生了分化和重新组合,到国会选举前全国正式形成为三个立宪派政党,即共和党、统一党、民主党。它们和国民党形成“四党并存”互相竞争的局面。而就政治倾问来说,实质上四党分为两派:国民党对袁世凯不信任,积极谋求通过议会政治和政党内阁的道路,来控制袁世凯,防止袁世凯搞个人独裁;而共和、统一、民主三党则信任袁世凯,支持袁世凯加强中央集权,反对国民党的政策。就力量来说,四党中国民党最强,为第一大党,共和党力量次之,统~、民主两党力量较小。共和、统一、民主三党的政治主张和倾向是一致的,有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国民党的要求,但它们相互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因而在全国大选前未能实现联合。

    由于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本约法施行后,限10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法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1912年3月,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在北京宣誓就职后,南京的临时参议院也迁往北京,并决定将筹组国会当为主要任务。5月,参议院决议,国会实行两院制。7月,参议院陆续制订出《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员议员选举法》和《众议员议员选举法》,8月10日,由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颁布。随后又公布了两院选举法施行细则。

    《国会组织法》规定,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构成,两院职权相同,处于平等地位。国会对于重大议案,均必须经过两院通过才能成立。参众两院均设议长、副议长各一人。同时设立秘书厅,并分别建立法制、财政、内政、外交、军事、交通、教育、实业、预算、决算、惩戒等13个常任委员会。必要时还可建立特别委员会。选举法还规定,国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期为四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之。

    两院《选举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参议院议员总数定为274名,由各稽省议会每省选出10名,当时全国有22个省,共2-W,名j由蒙古、西藏、青海选举会共选出参议员40名;由华侨选举会选出6名,由中央学会选出8名。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规定总名额为596名,除蒙古、西藏、青海由选举会产生众议员40名(与参议员人数相等)外,均由各地选民选举产生,一般为80万人选举众议员一名。选举方法为间接选举制,分初选、复选两步进行。初选以县为选举区,先选出50倍于本选区众议员名额的初选当选人,再进行复选;复选以若干县组成一个选区(每省不得超过8个选区),由本选区内各县的韧选当选人,选出本选区的众议员。众议员任期三年,届满时全部改选。众议员初选复选均设选举监督,全省设选举总监督,负责选举的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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