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辛亥革命90周年青年国际学术讨论会综述
辛亥革命网 2011-03-09 00:00 来源:史学月刊 作者:饶怀民; 郭常英 查看:
纪念辛亥革命90周年青年国际学术讨论会于2001年10月1 1日至14日在长沙市湖南师范大学举行。日本、韩国及全国各地共110多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提交了75篇论文进行交流,其中经济类12篇,政治类31篇,思想文化类30篇,考证文章2篇。会议期间,青年学者围绕各自研究重点和热点问题进行了大会发言和小组讨论。整个会议气氛活跃,内容丰富,有的研究内容填补了辛亥革命研究的空白。
关于辛亥革命时期的经济
关于辛亥革命时期经济问题的研究,涉及到三个层次:
1.清政府的经济政策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徐卫国论述了晚清政府半个多世纪以来经济政策目标变化的轨迹和经济政策目标落空的原因。他认为,洋务运动时期的经济政策目标是图强、求富和“制器”、“浚饷源”;甲午战后的经济政策目标是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辛丑和约》签订后经济政策目标是依赖西方列强的政治力量和资本优势来维持其经济运转。以上三者连在一起构成晚清经济政策目标的变化轨迹。他还分析了晚清经济政策目标落空的原因,主要是:在全球殖民化、资本主义化和现代化的影响下,战时、准战时状态、按列强意志制定国内政策、使国内政策国际化、政府内部应对失策等因素。结论为: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一个国家要想避免沦为殖民化和牺牲品,就必须抓住机遇,趋利避害,开辟现代化之路。闭关自守或任人宰割,都是没有出路的。(西南交大人文学院)张雪永通过对铁路干线国有政策出台前后晚清局势和铁路国有上谕的分析,认为路工迟缓、侵吞虚糜与商办公司无涉,上谕对商办公司的指斥多属不实之词;清廷不考虑人民呈请自办铁路的爱国动机,公然违反资政院、咨议局章程,说明铁路国有政策的出台完全是为了适应借款合同,因而“不合时宜”,“难逃劫路卖国之嫌”。结论是清政府的铁路国有政策是错误的。
2.实业振兴思潮(湖南师范大学)钟声对于清末民初的实业振兴思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实业”应包括农、工、商、矿、交通运输等部门,振兴实业作为清末民初的思潮比使用“实业救国”这一称谓更为恰当。其理由:第一,从名词的使用情况来看,一般报刊只称“实业振兴”或“振兴实业”,极少提到“实业救国”。第二,“实业救国”强调的是实业振兴的目的或重要性,而“实业振兴”应包括它的目的或重要性以及措施、方法等等。第三,清末主张发展实业的人包括社会各阶层人士,用“振兴实业”更能反映出社会成员参与的广泛性与认识上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他将振兴实业定义为:通过发展实业来建立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以此达到抵制外国的经济侵略和实现国家富强的目的。他指出,振兴实业思潮的形成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860年至1894年,是重商思想的形成与实业振兴的酝酿;第二阶段为1895年至1900年,是重商思想的扩展与实业振兴思想初步提出;第三阶段为19 01年至1911年,是实业振兴思潮的形成与重商思潮交融;第四阶段为1912年至1918年,是民国初年的实业振兴热潮。最后指出,振兴实业思潮是20世纪初经济思想的主流,其倡导者有重商主义者、清政府和以张謇为代表的工商业者及知识分子、资产阶级革命派等等。
3.区域经济(湖南师范大学)陈曦分析了湖南资本主义的发展及资产阶级的构成以及他们与辛亥革命的关系。指出湖南资产阶级由商业资本家、金融资本家、手工业资本家、产业资本家构成。手工业资本家因其人数众多,所占资本总额较大而居主导地位。产业资本家虽然人数少,但其投资单个企业的资本总额远远超过其他行业的单个企业的资本总额,并且由于他们投资的企业绝大部分都是近代化公司,与最先进的生产力相联系,因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商业资本家承担着商品的国际国内转运的重任,获得产业资本和封建商业的利润,由于利益的刺激,从事商业的资本家较多,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相对繁荣。金融资本家从封建的钱庄主人、商人演变而来,由于产业资本欠发达,导致近代金融业相对落后,金融资本家相对较少。产业资本家构成湖南资产阶级的上层,手工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金融资本家构成资产阶级的中下层,在辛亥革命时期,他们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作出了贡献。(郑州大学)黄天弘论述了河南绅商领导河南人民反对英国福公司掠夺矿权的斗争。指出河南人民虽然没有取得收回焦作矿权斗争的胜利,但是反对英国福公司“就地售煤”和“争开铁矿”的斗争,抵制了福公司在河南的经济扩张,推动了绅商兴办投资实业的热潮,促进了河南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华中师范大学)付海晏则以民初苏州商会附设商事公断处为个案,从经济史、社会史、法制史的角度研究辛亥革命后苏州的社会变迁。还通过考察公断处处长、公断处职员履历以及传统行业的蜕变,认为民初苏州社会经济虽仍以传统行业为主,也表现了苏州社会经济由传统行业向新式企业缓慢发展的趋新历程,通过考察商事纠纷中律师的办案活动,认为商事公断处并不排斥律师制度,甚至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但由于律师的舞弊与苛索,加之律师制度不够健全,没有受到商人应有的欢迎,反映出转轨时期社会变迁的曲折性和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