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时代的县域治理及其历史启示(3)

辛亥革命网 2011-04-23 00:00 来源:《江汉论坛》 作者:宋亚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县不仅成为了我们这个泱泱大国的地域基础, 也成了我们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的社会细胞。在中国的各种制度建设和文

        今天,我国经济建设日新月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越来越迅猛。但是,全国70%以上的人口仍然生活在县域的土地上。农业、农民和农村,仍然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并且,随着社会前进步伐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县级政府行政管理的层面越来越多,各项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对领导干部的执政水平与执政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把县域治理好和发展好,不仅对一个省,乃至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综合实力的提升,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们今天的县级政府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要求,与封建社会的县级政府相比较,当然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历史是不能被割裂的。古人在县域的治理过程中也保留有一些优良的传统和行之有效的经验。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看,历史上县域治理的某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优良传统!仍然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1“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模式

        本来,“小政府、大社会”并不是封建统治阶级在行政管理体制建设过程中的理性选择,而是当时各种社会要素综合作用的自然结果,因为小农经济制度既局限了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也制约了社会剩余价值积累的广度和力度,同时还规定了政府作为上层建筑规模所应该拥有的存量和增量。这是封建社会县级政府之所以成为“小政府”的经济基础。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通过不断强化的教育手段,使封建传统道德观念的深入人心,让人们潜意识地陷进“修身、养性、齐家”的茧团里动弹不得,加之传统宗法社会的自治力量,把许多在今天的人们看来应该归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通过一种体制和机制的作用放到了村社,交给了宗族甚至甩向了家庭和个人,从而把政府自己放在一个比较超脱的位置上。这是封建时代县级政府之所以能够实现“大社会”的客观条件。

        实践证明,封建时代县域治理中的“小政府、大社会”所发挥出来的客观作用是积极而有成效的。这种积极而有成效的作用,首先表现在县一级政府始终只是一个有限责任政府和有限权力政府,而不是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无限责任政府和无限权力政府。其次是县一级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方法上,一般采取的官督民办甚至是放手民办的形式,很少是大包大揽、自操自办的。这些做法值得我们今天在转换政府职能和转变领导方式的时候学习借鉴。其实,很多社会事务并非只有政府大包大揽、自操自办才算是“大有作为”。政府、社会、个人,三者的关系既是管理上的不同层次,又是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县域治理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放手让城镇社区和山乡农村自律自治,充分调动、努力发挥各种组织和老百姓个人对于管理社会、管理自己、服务自己所应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仅可以极大地降低政府的行政管理成本,而且还可以创造良性互动的治理秩序。

        2,坚持“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中,春秋战国乃至秦朝,曾一度出现过是“德治”好还是“法治”好的争论。到了汉代,两者开始相互融为一体。为什么?因为长期的社会实践证明,德治的巨大作用在县以下的基层社会里从来就不亚于法治的效果。所谓法治,就是运用法律的准则与刑罚的手段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具有明显的外在强制性。主要是通过人们对于刑罚的恐惧心态来被动地约束自己。同时,法治必须紧密地依靠政权的力量来强制推行,执法成本高,负面效应也比较大。所谓德治,即主张通过传统的纲常教化于无形之中规范人们的行为,以达到秩序安定与社会和谐的目标。德治属于内生型的精神约束力,主要运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引导来培养人们于灵魂深处服从秩序的自觉意识。这种办法不仅政府的成本很低,而且社会效果长久。所以一直到明、清时期,封建王朝特别是县一级政府始终坚持“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建立法治社会是我们国家现代化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县域范围内,我们鼓励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守法,并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都是正确的。但是,仅有法制的力量又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并不万能,特别是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许许多多的矛盾与纠纷,单靠法制的办法往往不能获得有效的解决。而且,政府推行法治的显性成本太高,必须充分运用德治的办法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今天看来,封建主义性质的“三纲五常”当然应该遭到唾弃,但把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符合新时期道德规范建设上,放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上,放在内部矛盾的积极协调与妥善化解上,这是值得我们很好地传承的。所以,作为面向基层社会的县一级政府,我们既要加强法制建设,更要十分重视德治的功能,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积极倡导各种有利于维护群众团结和生活秩序的乡规民约建设,支持村社、宗族在法律的框架下广泛开展自治活动,鼓励民间力量自我调解矛盾、相互帮助、形成敦睦和谐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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