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经济”到底是什么?(6)

辛亥革命网 2011-04-23 00:00 来源:《江汉论坛》 作者:宋亚平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县域政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归根到底就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认真遵循县域经济运行的内在的客观规律,并按照这个客

        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本是西方经济学家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的两个完全不同内涵的理论范畴。但是,就像建桥与筑路无法脱节一样,宏观与微观在社会实践中又是紧密“捆绑”在一起的。比方我国的中央政府在从事宏观性质的经济活动的同时,还从事有大量微观性质的经济活动。如国家直接投资兴办、直接经营管理的涉及到许多行业领域的各种企业,都是微观性质的以追求直接的经济利润为主 (当然也注重社会效益)的经济活动。凡有过证券买卖经历的人都知道,那些经常在沪、深股市上翻江倒海的所谓“牛皮股”,绝大多数都是直属于国务院和各部委的上市公司。不仅中央政府有国有企业,省、市、县、乡各级政府也都有自己规模大小不等的国有企业 (上世纪 90 年代,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曾经提出过“抓大放小”的口号,各级地方政府也都层层跟着喊 “抓大放小”,即是各层级政府都有微观经济活动的明证)。无论是从质还是从量上考察,中央政府创造的微观经济活动在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一直占据着很大比重。县域经济活动则以其 “数量少、块头小、占比轻”而总是处在微不足道的地位。按常规讲,县域经济应该属于微观经济之 “末”才算合情合理!

        那么,为什么说县域经济是宏观经济之“末”和微观经济之“首”呢?原因无非是:虽说宏观经济的活动主体是政府,但并不是各个层级的政府都具备承担宏观经济调控的能力。真正能够负责任的是国家政体系中处于“金字塔”顶端的中央政府,也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够拥有如制订法律法规和产业规划,出台财政、税收、金融政策等 “杀手锏”来实施宏观经济的调控管理,以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平衡、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有人便理所当然地认为,统领全国经济工作的中央政府就是宏观经济之“首”。作为行政体系末梢的县域基层政府则不同,既无权出台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更不敢印制钞票、发都被上收垂直到省,只能把主要人力、物力和精力直接放在争资金、争项目、争技术、争市场等微观经济活动上。所以,有人把县域政府调控效能不断弱化状态下的经济现象称之为宏观经济之“末”,也可以说是有根有据了。

        然而,县域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紧密围绕本地区广大老百姓的生产生活而具体展开的社会经济形态。这种“民本性”、“草根性”品质的微观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会经常产生诸如产业与产品结构不合理、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市场无秩序恶性竞争、资源得不到有效开发、生态环境被不断破坏、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甚至敢于与国家统一的市场体系“叫板”等一系列非理性现象,从而制约着县域经济协调、平衡、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县域政府不仅仅只是被动地要去贯彻执行中央政府的对全局性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而且还要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对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所以,宏观经济活动与微观经济活动在任何一级行政区域都是有机结合的一个整体,我们很难以行政层次的高低和政府级别的大小来区分谁是宏观经济之“首”而谁又是宏观经济之 “末”的。

        问题在于,很多县域的宏观经济活动与微观经济活动之间不是一种亲密的鱼水关系,而往往就像油与水一样很难融合在一起,经常相互脱节、相互扯皮,甚至是相互障碍、相互对立。这里面当然有很多原因,但其中一个极其重要的思想根源,即过去我们上上下下都普遍认为宏观经济活动只是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的责任,作为宏观“末梢”的县域政府,大可不必为宏观层面上的调控监管费力操心,其任务就是老老实实地恪守微观之“首”的本份,将主要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集中到具体的直观的微观经济建设活动中。在这种思维模式的影响下,县域政府用以宏观调控管理的许多职能被肢解取消或被垂直上收,手段更少了、能力更弱了。久而久之,大家便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好,不该做的事情却做了一大堆。

        到底应该由哪一层级行政区域的政府来从事宏观经济活动,还是应该由哪一层级行政区域的政府来从事微观经济活动,抑或究竟是以谁为“首”还是以谁为“末”,我认为都不是问题的要害。真正的核心与关键,就是不管哪一级政府都不应该直接从事微观经济领域的经营活动。虽然我们一直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但是,这不等于说政府就应该在微观经济建设第一线冲锋陷阵。政府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是凌驾于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之上的公共利益维护者、公平环境的创造者和矛盾纠纷的裁判人。以常识论,国事如家事,政府像父母,各个不同利益的阶层和群体就像膝下众多的孩子。孩子之间自然避免不了会相互扯皮甚至打架斗殴,做父母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规则去对待他们,这个公平公正的规则便是统一的政策与法律。所以,政府的职能就是编制规划、修订政策、营造环境、裁判纠纷。如果政府直接从事微观经济活动,不仅有与民争利之嫌,严重影响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且会损害政府的公正形象和扼杀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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