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伟时:从私有经济的发展到辛亥革命爆发(4)

辛亥革命网 2012-03-16 00:0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余少镭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清末新政有三大成就:教育改革、司法改革、宪政改革。但满族权贵对既得利益的维护,把新政扼杀在摇篮里,把历史机会给了革命党。,袁伟时

  袁传时:对。义和团事件以后,就开始大量办新式学堂。新学堂办起来后,一般人还认为,你不是通过科举上去就不是正途出身,就还是想走老路,民间也认为这个是最光荣的。到1905年,袁世凯、张之洞他们提出来,假如不彻底改革的话,大家都不把新学当做正途,当做最主要的上升渠道,那样的话,新学就发展不起来。它还有另外一条路,就对新学不重视,建议马上就废除科举。清政府接纳了,废除科举制,1905年下的决心。但是,这个废除还有过渡的安排。比如说留学回来的,还有洋科举,就是回来还要再考一次,虽然废除了科举,照样授予进士、举人的分级头衔。原来的秀才们,采取很多方式过渡。年轻的,就鼓励你到学堂里去学新的知识,老的呢,年纪大了也就分别作出安排,各种各样的就业,教语文啊,各个方面,有一些也可以考一下,给你相应的进士之类的头衔、待遇。它是一个稳妥的过渡安排。

  南都:也就是说安排得当,所以没有引起很大的混乱。

  袁伟时:对,没有什么混乱,很自然就过渡了,这是一个清末新政的一个很伟大的改革,教育改革。第二个就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分两步走,最初就是将原来的大清律例,即传统的中国法律里面最残酷的刑罚废除了,很多酷刑,什么砍头啊凌迟啊原来都很平常的,这些最残酷的东西第一步先废除。然后就很坚决的将传统的中华法系废除了,引进了西方的大陆法系,在日本法学家的协助下,制定了新的民律,刑律,民事、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行政和司法不分的弊端,司法走向独立的道路。同时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没有禁止的就不算犯罪,罪刑法定等,都确定下来。那就是说,从司法审讯到法律体系,都彻底改革了,其中有一些完成了全部的立法手续,刑律、诉讼法等都颁布施行了,但是民法(民律)还是草案,没有完成最后的手续,辛亥革命就爆发了。辛亥革命后所有这些的都继承下来。中国法治有了良好开端,司法水平提高了一大步,这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

  再有一个就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就是预备立宪,最初就是所谓官制改革,将原来中国的六部制,慢慢地变为新式的政府机关。好像外务部,原来没有的,原来是人家来朝贡,管理藩属的,到圆明园事件以后,改为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那这个还不彻底,到了义和团事件以后就直截了当改为外务部,就外交部了。原来的内政很不规范,现在成立了巡警部,就是建立警察。“警察”是新政后的叫法,原来叫“衙役”。由警察管理社会秩序,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变化。

  南都:警察这个具体是袁世凯搞的?

  袁伟时:对,首先就要收回天津地区,但是当时这些被占领的地方有一条规定,中国的武装力量不准进去。袁世凯就想了一个办法,训练了三千民警,接收了天津。袁世凯的部属赵秉钧最初负责训练民警,后来就变成了巡警部尚书,也就是部长了,各个地方就慢慢开始建立警察署。同时内政方面,原来的清政府的政权机构只建到县一级,现在就往下延伸。县一级及县以下的政权也分开,也按照三权分立的体系来建立,这个政治体系的改革在中国历史上也是一个很大的变革。

  南都:这个步子迈得很大,也就不是后来说的欺骗人民的说法。

  袁伟时:不是。当然了,朝廷当中始终有皇族,满族权贵始终有利益,想维护他的利益。

  南都:这就是我刚才想问的问题,他们是不是又想变又怕变,怕变了以后他们的既得利益会遭到损害?

  袁伟时:对对,这是一个关键地方。老是怕丧失权力,后来的好多问题都是这样。一方面,它不是真假的问题,真假问题你有个推测,在史学家来讲,这个问题是不足取的。我们都看行动,实际情况怎么样,而不是推测你的动机。到后来的皇族内阁的出现,就说明它内部矛盾比较大,有些人就不肯放开权力。

  南都:那可不可以把皇族内阁的出现,作为转折点来看,通俗点说,他们想改,打了右灯又往左转,就是想朝着宪政走,又想保护既得利益。

  袁伟时:后来出现一系列问题,也是跟它整个满族的上层权贵有腐化成分。好像慈禧她在新政时期,是支持新政的,所以才有那三大改革,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另外一方面,慈禧她又很短视,就是胸怀很狭窄,这个狭窄表现在她挑选接班人的问题上。她挑选了一个三岁的宣统,宣统还是小孩,然后他的父亲摄政王又是一个很平庸的青年,20来岁,没有什么经验。

  南都:从他一上台就处理袁世凯就可以看出他有多嫩。

  袁伟时:其实满族皇族里面有一些人比他强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她不挑选比较有为的人来接班,这样的处置,在一个大的风暴面前,应对失措,那样的话就会出现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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