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中国近代法律学的先驱
辛亥革命网 2010-12-17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谢未渊 查看:
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同治三年(1864年),由于其父被弹劾去官,沈家本援例到刑部任郎中,开始学法律。光绪九年(1883年),沈家本考取进士,仍留刑部供职,从此专注于法律之学。
沈家本博闻强记,遍览历代法制典章,刑狱档案,对中国古代法律资料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和研究。他还写了大量的研究性著作。1886年,《刺字集》成书出版刊行,这是沈家本第一部公开印行的学术著作,也是他第一部研究法学的蓍作。此后,他又撰写了《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和《律例杂说》等十余部书稿。这些研究使沈家本具备了渊博的法律知识和敏锐的洞察力,为以后从事修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八国联军侵华期间,沈家本发挥法律学辩才,对法国传教士妄图侵占府署东侧房产一事据理力争,最后取得胜利,但被该传教士诬告为附和义和团,被联军扣留,后几经交涉,到1901年2月14日才恢复自由。1901年11月14日,沈家本升任刑部右侍郎。1902年沈家本与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沈家本受命为修律大臣期间,最主要的活动是修订旧律、创制新律的立法实践。修订旧律,即是对《大清律例》的全面改造,改造成果主要体现在《大清现行刑律》中,该法典删除了凌迟、荣首、戮尸、缘坐和刺字等残酷的刑罚,禁止刑讯和买卖人口,废弃了奴婢律例,统一了满汉刑律。
沈家本关于修订法律的奏议
沈家本在主持修订法律期间,还积极为将来法律的施行做准备。他奏请设立法律学堂以造就新型法律人材。1906年,中国第一所中央官办法律专门学校——京师法律学堂正式开学,沈家本被任命为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京师法律学堂的开办堪称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创举,这不仅是配合新法创制和施行的必要措施,更成为中国近代法学研究和教育的良好开端。
此外,沈家本还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虽然这些新法典未曾实行施行,但其制定的本身就已经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大进步。
1911年5月,清政府为挽救危机实行新政,成立了“皇族内阁”,沈家本辞去法部左侍郎一职。退出官场后,沈家本致力于《刑统赋解》、《粗解刑统赋》、《刑统赋疏》的整理。1911年,武昌起义爆发,清政府在清廷四面危机的情况下,被迫起用袁世凯组阁,沈家本被任命为司法大臣。1912年,清帝退位,沈家本的仕途生涯随之告终。
中华民国成立后,由于沈家本在法律方面的显著成就,袁世凯任命他为司法总长。但沈家本已厌倦了官场生活,他称病不出,专心著述,完成了他的最后一部著作《汉律摭遗》。该书征稽广博,取材严谨,使汉律研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时光无情,沈家本壮志未酬,却已心余力衰。1913年7月12日他在京溘然逝世,享年73岁。噩耗传出,举国叹惜,诗词祭文,咸述其功。正是:
“法学匡时为国重,高名垂后以书传。”——袁世凯为沈家本墓题词(1914年)
沈家本生活的时代使他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他正视急遽变化的现实,积极研究法律,以与国际接轨。他对法律的研究和修订使中国法律逐渐地向近代转变。沈家本坚持以“会通中西”为修订法律的原则,注重引进西方新法以改造中国的旧法,在改造过程中,又注重对其总结,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他的著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等。
沈家本全集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