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者的近代转型——辛亥革命前张謇宪政观探析
辛亥革命网 2011-03-06 00:00 来源:社会科学论坛 作者:李刚 查看:
作为晚清儒者的典范人物之一,张謇近些年来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无论其经济、教育思想,抑或其政治思想,皆被学者进行了有深度有见解的探讨。然鲜有从儒者的近代转型角度,探析辛亥革命前张謇宪政观。张謇既具有儒者之气度与特质,又具有实践家之实干精神,其不迂腐之品格,在晚清儒者中实为难得。因此,把张謇作为儒者近代转型的研究对象,既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
1 894年荣中状元的张謇并未走向一般士子所必走之路:“学而优则仕”,而是选择了一条充满荆棘且前途未l、之路。正因此,他有了接触世界、放眼世界的机会,亦为其政治思想的近代转型提供了条件。20世纪初的清政府出于对皇权危机的恐惧,试图进行自上而下的政策变革来巩固大清政权。利用这种机会,张謇写成了《变法平议》,其文已现其民主宪政思想的端倪。
应该说,《变法平议》体现了一群温和儒者的政治取向,“循梅生(何嗣焜)乡校丛议例’申其意也”。总体观之,它的基本思想就是在维护清朝统治的前提下,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教育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变革。
他认为“法久必弊,弊则变亦变,不变亦变。不变而变者亡其精,变而变者去其腐。”强调变法不能“有诟骂而无商量,有意气而无条理”。应据国情,反复斟酌,认真考量,分轻重缓急有步骤有秩序地加以实施,“意行百里而阻于五十,何如日行二三十里者之不至于阻而犹可达也”。在这种观念引导下,他的变法内容基本上集中于“变事”的范畴。而他提出的“置议政院”和“设府县会”两项内容,虽然亦规定议政院应由京外四五大臣做领导,自行选举议员,但却使其工作为“采辑古今中外政治法之切于济变者,厘定章程,分别付行法,司法之官次第举行,随时斟酌损益,不必专程督促,复蹈操切之辙”。如此,则西方民主宪政中之议会在此时张謇的政治思想中成了形同僚属的咨询机构。即便如此,《变法平议》仍然具有重大意义:它已温和地触及了政体改革问题,预告了西方民主宪政思想在中国的登堂入室。
张謇如同其他国人一样,既痛恨日本对中国的侵略,又不断研究探索日本明治维新
以后所发生的巨大变化。1 903年正月,日本驻江宁领事邀请张謇及江南名流参加日本第五次国内劝业博览会,张謇欣然应充。大约七十天的考察,他亲眼目睹了君主立宪政治给日本带来的诸多裨益,使他确立了“万事法为上”的观念。他在日记中深有感触的写道:“则将举一事,先自纠缠于防弊,不知虫生于木,弊生于法。天下无无虫之木,亦无无弊之法,见有虫则去之,见有弊则易之。为木计,为法计,虽圣人不过如此”“东西各国办事人并非别一种血肉特造,止法度大段平划一,立法行法司法人同在法度之内,虽事有小弊,不足害法。”说明张謇已经认识到了以法治国,任法不任人的重要性,而这些正是立宪政治的本质特征。1 904年张謇从《中外日儒者的近代转型:辛亥革命前张謇宪政观探析报》上得知日俄开战的消息,而且日本还不时获取小胜利,他在日记中写道:“日本全国略与两江总督辖地相等,若南洋则倍之矣。一则致力于实业教育三十年而兴,遂抗大国而拒强国;一则错昏若处瓮,瑟缩若被执,非必生人知觉之异也。一行专制,一行宪法,立政之宗旨不同耳。”通过张謇对中日之比较中,可看出他已经认识到了政治制度优劣对国家发展所产生的深刻影响,并表达对清政府腐朽无能不思进取的憎恶和对日本君主立宪政治的羡慕。
此后到1 91 1年间他奔波于全国各地积极宣传君主立宪思想,投身于全国性的立宪运动,并成为立宪运动著名首领。从他这一时期的书信、奏稿、请愿书及书序中,我们可以看出他的君主立宪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中国君主立宪采取何种模式的问题上,张謇倾向采取英国模式。世界范围内以英国模式和德日模式为范本。英国是一种“协定立宪政体”。它是英国社会内部新兴的布尔乔亚和市民阶层与国君为代表的旧贵族相互妥协,势力均衡所形成的历史结果,立宪政府是有限政府。而德日却是“钦定立宪政体”,立宪只作为一种现代形式的政治符号并不具有真正限制君权的实际意义,并不妨碍权力的集中运作。虽然张謇多次说过“中日较近,宜法日”,这是因为当时立宪派包括张謇在内都认为中日相邻,国情亦相近,应该学习立宪成功的日本(他们也并不清楚英日的区别)。但如果我们对他的著作进行仔细分析,就会发现他还是偏向于更加强调民权的英国宪政模式。他说:“要之立宪之始有事在,不立宪法,遂无望立法,行政,司法之实行也。西方之人有言:不知政治之组织,而妄求政治之权利,是妄想也。此非过论。”这样的话语在他的书信以及奏稿中随处可见。他强调的是宪法在国家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政治组织和政治权利配套建设的重要性。他在对日本君主立宪政体建成的介绍中也是对宪法宣布,国会的召开祥加介绍,“施政之秩序有缓急,国民之智力无强弱。事不难于发端,亦贵有以先之耳”[10]。可见他希望国人学习日本的是怎样建成立宪政体而不是怎样加强皇权。这一思想还体现在他对事关民权的机构诸如责任内阁,地方谘议局的重视上。
2.强调在中国建立国会制度,设立责任内阁的重要性。张謇倾向于学习英国的宪政模式,因此他也特别强调建立国会,设立责任内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说,“无国会则所谓的筹备皆空言”,“国会者,宪政机关之要部。有国会,然后政府有催促之机,庶政治有更张之本”。国会议员有人民选举产生,人民通过国会来参与国家大事,“必人民得有公举代表与闻政治之权,国家乃能加以增重负担以纾国难之责“‘国民即有不可忍之痛,不能直达于政府者.国会亦可与代陈”。作为国会议定主张的贯彻执行机构一一责任内阁,张謇认为它应该是内政外交的全权负责机构。他指出:“责任专于内阁,而君上是临而临察之。内政有失,则责内阁大臣焉;外交有失,则责内阁大臣焉。中外人民之观听,群倾注于内阁大臣。”并对国会负责,而不是对君主负责,君主只是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而国会对政府行使监督权。
3.利用地方谘议局来扩大民主在中国政治中的地盘。清政府的目的是想把谘议局办成各省采取舆论与筹计地方治安的一个谘询机构。清廷告诫各省谘议局议员“勿逞意气以紊成规,勿见事太易而议论稍涉器张,勿权限不明而定法致滋侵越”。而作为1 909年9月成立于南京的江苏谘议局的议长,张謇从来没有打算把自己所领导的谘议局仅当作一个议政机构,而是按照宪政中议会的模式和精神来积极推动江苏谘议局的工作。在他的观念中,谘议局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它应是地方的立法机构,应为地方立法服务。他在谘议局第一届常会上提出了《本省单行章程规则截清已行未行界限分别交存交议案》,要求在谘议局成立以后江苏省所订立的单行法必须经过谘议局议决,否则不能公布生效。“凡属本省之单行法,自应由督部,抚部院交议,或由议员自行提议,经本局议决后,呈请公布施行,始为有效”。“行政命令权以外,凡含有法律性质之章程规则,应由本局议决之”。其次,谘议局不应是行政长官的辅助机构,而应与督抚保持独立与对等的地位,并对督抚行使政治监督。当时清政府规定,督抚向谘议局发函称“札行”这一居高临下的公文形式,而谘议局向督抚发文只能用“呈请,呈上”这下一级对上一级使用的公文形式。张謇以江苏谘议局议长身份向宪政编查馆致电说:“立宪政体,议政行政,互相维系,义无轩轾。查公牍往来,中则上达,札属御下。若督抚对于谘议局概用札行,是议局法团几等诸行政下级官厅……若督抚于谘议局用札,而于京堂翰林之议长则有用照会,是直重个人这资格而轻化共之法团。谘议局之地位从此尚能确定乎?”为了保持独立性,张謇与两江总督张人骏的违法行为展开了数次斗争,1 911年2月谘议局在讨论张人骏提交的预算案时,删减了三十多项支出,增加了十余项。张人骏对此大为不满,既不复议,亦不公布。张謇率副议长,常驻议员全体辞职以示抗议,并说:“謇等不足惜,其如国家宪政何?其如本省行政何?”刀直到清廷的干涉下,这场持续数月的政治风波以张謇等人获得象征意义的胜利而结束。
4.对地方自治的高度重视。1 908年8月,清政府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这个章程虽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如它规定:“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18]忽略了地方自治中民众的自主参与,但它毕竟开启了中国地方管理方式革命性的变化。张謇对地方自治问题的理解主要体现在他对以实业、教育、慈善为核心的南通地方自治的创办上。甲午战争后,他将新式实业教育引入家乡,开始现代文明乡村的建设,他在东游日本时,就曾感叹:“日人治国若治圃,又若点缀盆供,寸石点苔,皆有布置。老子言"治大国若烹小鲜’,日人知烹小鲜之精意矣。”日本的地方建设给张謇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即便张謇的立宪观并未超出温和改儒者的近代转型:辛亥革命前张謇宪政观探析良主义之范畴,但我们依然要警醒地认识到,作为受儒家思想深化之人,在民族危机与实业发展的需要之下,其能主动、积极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并完成传统之“士”向近代知识分子的转变。而且,其政治理想转变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影响之巨、实非传统儒者所能比拟。仅凭此点,我们亦不能因传统思维而否定张謇的立宪思想。当然,亦不能过分夸大作为儒者,张謇个人的转型。应该充分地认识到,张謇的宪政观是20世纪初期宪政思潮的一部分,它反映了中国社会精英对立宪政治的高度认同和对现实政治的强烈不满。这一思潮对推动中国由权力高度集中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向民主宪政制度的转变做了大量的舆论宣传和宪法译介工作,并大规模地宣传了资产阶级之民主宪政观念,最大限度地唤醒了中国国民,为后来民主宪政的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与群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