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宪法大纲

辛亥革命网 2010-12-15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郭辉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依照1889年《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依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

 

宝熙(宪政编查馆提调)

          《钦定宪法大纲》内容: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十九信条:一、大清帝国之皇统,万世不易;二、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三、皇帝权以宪法规定为限;四、皇帝继承之顺序,于宪法规定之;五、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布之;六、宪政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七、上院议员,由国民于法定特别资格公选之;八、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官;九、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非解散国会,即总理大臣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解散两次国会;十、皇帝直接统率海陆军,但对内使用时,须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十一、不得以命令代法律。但除紧急命令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委任者为限;十二、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宣战构和,不在国会会期内,得由国会追认之;十三、官制官规,定自宪法;十四、每年出入预算,必经国会议决,不得自由处分;十五、皇室经费之制定及增减,概依国会议决;十六、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十七、国务员裁判机关,由两院组织之;十八、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宣布之;十九、第八条至第十六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此宪法大纲确立了清王朝的君主立宪制,虽然体现了其“大权统于朝廷”之旨意,但是第一次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对于开启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有一定积极作用。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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