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氏兄弟与于右任、胡景翼、杨虎城等人的患难(3)

辛亥革命网 2012-10-18 00:00 来源:民革陕西省委员会 作者:井晓天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从辛亥革命、二次革命、讨袁护国、反段护法、直到兴师北伐,在刀光血影的革命战火中,井勿幕、井岳秀弟兄与于右任、胡景翼、杨虎城等人

     上述于右任先生的电文、出师令及《井勿幕烈士行略》均确认:井勿幕先生遇难日为公历十一月廿一日,并不是《井先生纪念碑铭》上错刻的十一月廿八日(西安解围日),也不是《陕西省志·人物志》井勿幕传记中推算的十二月廿三日(农历十一月廿一日)。

     然而,当时护法运动已经失败,中山先生受西南军阀排挤,被迫于五月廿一日辞职离穗,无暇顾及此事;安福国会选举的大总统徐世昌已于十一月十六日发布停战令(井勿幕遇害前五日);十一月廿三日广州军政府亦发布停战令。于右任无法调动部属,“誓灭国贼,慰我先烈”的誓言,终难兑现。井岳秀到陕北立足刚稳,便开始着手实施胞弟井勿幕制定的“屯田河套,联络蒙古,巩固北边”战略部署,“内以固关辅之基,外以释北顾之虑”【14】。此时井勿幕被害噩耗传来,犹如晴天霹雳,从精神上将井岳秀一下击倒,使他大病一场。井勿幕被害后,虽然于右任曾有请恤之电、复仇之令,于右任、李根源与林森之间也有多次电文往来【15~18】,但仅是痛惜和义愤,受大局影响,“请恤”无下文,“复仇”未行动,井岳秀只好以一己之力,替勿幕弟报仇雪恨。井岳秀病还未愈,当探知李栋材行踪后,即派张志先、薛玉山等人赴汉口租界缉拿,押解至榆亲刃李以祭勿幕。事后,在给师子敬的信中,井岳秀叹道:“李賊东才,弟派张志先君带弟马弁三人在汉拿获,湖北王督军、汉口杜镇使派弁兵解石庄,山西宪兵司令张君违三派队解榆林,弟已手刃之矣。仇虽復,而幕弟常此终古,伤哉,痛哉。”【19】仇虽復,但心绪难平,伤痛永存。杨叔吉对此曾深为感叹:“勿幕殉难后,崧生手刃其凶手李栋才,掬其心,剥其皮,兄弟之仇,不反兵,崧生有焉。余则愧死,无以慰我仲兄也!”【20】

     五、中山嘱托——密令和任命指明方向

     当时陕北局势紊乱,南边靖国军战事焦灼,北方绥远军重兵压境。段祺瑞政府令各省出兵,“九路援陕”,围剿陕西靖国军,绥远都统蔡成勋命沈广聚师和李际春旅在伊盟与陕北交界的沿边一带驻军,并挑起了“陕绥划界”争端。面对着杂乱纷扰的政局,承受着丧弟之痛的打击,井岳秀四顾茫然,他只愿远离纷争,但求保境安民,早已别无他图。恰在此时,中山先生的来信给他指明了方向。对中山先生的崇敬,对三民主义的信奉,是井、于、胡、杨友谊延续的政治基础。

     民国八年(1919)春夏之交,护法失败避居上海的孙中山先生派合肥李筱南先生携亲笔信来到榆林,面唔井岳秀。中山先生在信中首先对井勿幕遇害表示沉痛哀悼,高度评价井勿幕的革命业绩,赞誉井勿幕为“西北革命巨柱”;并对井岳秀表示诚挚的慰问,勉励井岳秀化悲痛为力量,密令井岳秀保存西北革命实力,为靖国军作藩于北,等待时机,响应北伐,再造共和。《二十二军军史》中对此曾有简要记述:“先是民八九年,军阀权势张甚,合肥老同志李君筱南衔总理命,间关来榆,密令佯与北洋军阀联系,以保持西北革命实力,嗣为靖国军作藩于北,羁縻晋、绥、宁军于榆、绥、靖、定间,俾三原军势得以恣意发挥,向南图进。”【21】从此,遵照中山先生的密令,井岳秀逐渐将陕北变成了革命党人的避难所和革命军的休整补给基地。

     民国十二年(1923)二月廿一日,中山先生第三次回穗,三月一日正式成立陆海军大元帅府,就大元帅职。九月四日,赵西山等被委派为大本营出勤委员。民国十一年赵西山曾奉于右任之命,为宣慰陕西靖国军各路代表,赴广州觐谒孙中山,报告陕西革命战争情形,并献西北军事善后之策。赵西山等人持孙中山密令联络各省同志,遍历关内外诸军,宣达孙中山对于国事之主张,转赴榆林见井岳秀、杨虎城筹商大举。民国十三年(1924)秋,赵西山持孙岳、胡景翼密函赴广州,觐见孙中山请示机宜。蒙颁发井岳秀等讨賊军司令委任状五件,兼程北返。【22】中山先生给井岳秀的任命状,现存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馆。任命状为纸质,长约26厘米,宽约18厘米,为毛笔书楷体竖幅,共计六行,五十一个字:“任命状(大字第伍玖叁号)任命井岳秀为中央直辖陕西讨贼军临时总指揮。  此状  孙文  中华民国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监印周仲良)”【23】任命状上盖有“孙文之印”篆体阴文朱印一款,“大元帅印”篆体阳文朱印一款。中山先生的任命是对井岳秀的信任和肯定,也是见证陕西辛亥革命历史的珍贵历史文物。

 标签: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2008-2025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