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2)

辛亥革命网 2011-03-21 00:00 来源: 作者:徐 波1,沈 卫2,侯 勇3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 1840年以来的160年间,中国在向现代社会的转型中经历了巨,辛亥革命与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

  关于民众和官员的关系,孙中山明确将其定位为“主人”和“公仆”——人民是主人,官员是公仆 “公仆”的职责是“为众服务”。1 919年,他在《孙文学说》中说:“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鲩。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1924年,他在《民权主义》演讲中更将包括国家总统、总长在内全体官吏比作车夫、巡捕、厨子、医生、木匠、裁缝。他说:“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把那些专门家不要看作是很尊贵的总统总长,只把他们当作是赶f开1汽车的车夫,或者是当作看门的巡捕,或者弄饭的厨子,或者是诊病的医生。或者是做屋的木匠,或者是做衣的裁缝,无论把他们看作是哪一种工人,都是可以的。人民要有这样的态度,国家才有办法,才能够进步。”  

 应该指出的是,南京临时政府对人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并不是一种文字花样,而是准备实实在在要兑现、要实行的。武昌起义后,新闻业迅速发展。3月6日,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暂行报律》三条,以图约束。该项报律公布后,受到上海新闻界强烈反对。章太炎即专门为《大共和日报》撰写社论对财艮律>予以批评。孙中山考虑各方意见,从维护言论自由,接受舆论监督的大局出发,于同月9日宣布《报律》无效。他说:“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常以为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敝之苦心,实味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浦钳制舆沦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民国初年,报刊杂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舆论环境极为宽松,成为春秋战国以后中国历史上一个空前的思想解放的时代。而正是这种宽松的空气,为“五·四”新文化运动和此后马克思主义的传播提供了条件。 

  再次,首举“法治”旗帜,推动中国向现代法制社会转化。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国家。是资产阶级革命派的一个重要目标,他们为此而积极努力,并得到社会的广泛响应。还在1906年,孙即在《革命方略》中规定: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1912年1月6日,孙在会见记者时又强调“中华民国建立伊始,宜首重法律”黄兴也将制定宪法作为“吾党莫大之责任”。认为“人民之保障,国家之强弱系焉。”当时,孙中山任命对法律素有研究的宋教仁担任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长,在较短时间内编制并通过一批法律、法规。 

  前述1912年3月,孙中山命令取消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暂行报律》-事,即是反映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实行的以法治国的坚决态度的一个典型事例。当时,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次长居正,认为上海报纸语杂言庞,欲加以约束规范,遂制定《暂行报律》。从法律角度看,此《报律》未经临时参议院通过即予以发布,违背法律程序。因此,上海报界俱进会及10多家报社联合政电孙中山,指出“内务部擅定报律,侵夺立法权…,.欲袭满清专制之故智,钳制舆论,报界同仁万难承认’’。孙中山接到此电后,即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浚同时复电报界谓:“民国一切法律,须经参议院议决发布,乃生效力。此次内务部所布暂行报律三章,未经参议院决议,应作无效,”表示了尊重法律的态度和维护法制的决心。 

  虽然由于袁世凯的上台,使民国初年的法治运动严重受挫,但此后的各大军阀却再也无人敢于抛弃辛亥革命所形成的法制传统。同时,辛亥革命使法制精神在中国勃勃涌动,使建设法制国家成为国人的强烈愿望和要求。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经济领域的变革及特征  

 中国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必须以武装革命为先导,方能推倒满清这一根本的桎梏,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同样重要的是,中国能不能独立、自强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最终有赖于中国社会经济的现代化,这网样亦为人们的共识。从整体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经济真正由传统轨道转入现代轨道的历程,也是由辛亥革命正式开始的。这一转变的标志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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