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的民团与社会权势转移——以《江(4)
辛亥革命网 2011-03-21 00:00 来源: 作者:李平亮 查看:
辛亥革命时期。由于地方政局极不稳定,因而政府难以对地方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地方社会处于权力“真空”。因此,作为新的地方权力机构。民团的出现引发了地方社会进行新一轮重组。这一点,主要表现在民团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结合、及其创办者的身份构成上。同时,在社会重组的过程中,国绕着拥有和控制民团这种权力资源,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展开了多种形式的合作与竞争。
根据《章程》,征集民团团勇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抽丁,即每家有壮丁者三人抽一人;一是向地方社会招募,雇人充当团勇。团勇征集方式的多样性,为各种社会组织与民团的结合提供了条件。在一些地区。民团实际上为数个家族组织的联合体。如史料记载: 乐安城自治公所因前月光复后奉到都督催办民团布告,缘会商沙令诸准照办,以保地方。讵该令不 惟不赞成,反谓何必多事,摇动民心,是以迁延未办。
后因在城居民探得邻近永丰、崇仁各处有饥民籍端骚扰情节,群相恐惧。该绅等复行召集各界会商办法,暂就在城七大姓,每姓酌派团丁十五人,薪水酌定每名每日一百五十文,由七姓照数派出交局应膳。所需军装器械等项,除旧存外,现拟借款陆续增加。当即齐集投票,公举詹君昌辅为绅董,游君锦云为民团长,何君荣光、元君毓华、何君飞鹏为哨官,余君伦叙、乐君声闳为庶务会计,黄君承香为书记(均尽义务,不支薪水),已于十月初一日成立开局矣。俟新任到乐后,再行呈请转报云。
显然,乐安县城民团的出现,乃是城中七大姓联合的结果。他们不仅派出团丁,还负责团丁的膳食之费,同时也分享了民团的领导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七大姓创办民团。是在乐安县令反对的情况下进行的。在创办民团后,他们也没有呈请当时的县令立案,而是“俟新任到乐后,再行呈请转报?’。乐安民团的这一特点,从另一方面凸显出民团与地方社会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乐安民团与七大姓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民团已成为大姓巨宗控制地方社会的权力工具。
除多个姓氏联合创办民团外。也存在单个家族控制民团的事例。如南昌县南乡定山民团的创建,即是当地梅氏家族独自完成的。有关梅氏家族与定山民团之间的密切关系,在其族人担任该团局的职务中表现得一览无遗:
梅文涛(台源),民国历充南昌万舍团练总办、南昌定山团练局总办,南昌商团事务所总干事。
梅光鍪。清国学生,民国定山团练局副管带。
梅光锡,清国学生,民国元年充定山团练局副稽董。军功五品。
梅光钰,军功八品,民国元年壬子定山团练局干事。
梅光综。定山团练局军需员。
由上可知,从团练局的军需员到总办,梅氏族人无一不将其紧紧抓在手中,定山团练局实际上成为梅氏家族一手掌握的合法的私人武装力量,从而为该家族在地方社会建立起强势地位创造了有利条件。
不仅血缘性的家族组织能够成为民团的主体。且地域性的会社组织也能转变为民团。辛亥革命之前,江西各地存在着三点会、哥老会、洪江会等多个秘密会社组织。南昌光复后,由于江西都督府要求解散上述秘密会社组织。因而它们有的迅速向民团辖化。如以下史料记述:万埠街自治会绅商集议自行组织民团,拟选洪江会巾义勇者二十人编作两排,设一队官以统之,所需款项由本地绅商担任,绝不苛派。闻已拟程,呈报军政府内务局并民团总局备案矣。
三湖、永泰二洪江会自改设民团后,会中同志皆谨守范国,以图保全名誉之计划,并在各该市设立局所,以保治安。闻该团经费系就警局向有之铺捐、新收鹅鸭等捐集合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