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的民团与社会权势转移——以《江(3)
辛亥革命网 2011-03-21 00:00 来源: 作者:李平亮 查看:
进贤县绅学商界张万口等禀批。据禀已悉。该员绅等思患预防,举办民团,以卫地方,殊堪嘉尚。吴以睿、黄应泰、杨芳、张荣清等果是地方开会公举,自应照准,但民团经费自应会同官绅,遵照财政局拔给丁漕二成以办地方公益之通饬,酌量支领,核实开支,以重公款。仍须造具报销清腑,存案备查。所请札委之口,仰候发给照会前往妥办可也。
由于民团在派捐等方面拥有较大自主权。因而冒充民团勒捐、派捐之事时有发生。如江西都督马毓宝认为,“其实心任事、孚洽众望者固多,且藉此渔猎财产、骚扰地方者亦不少。更有一般无耻之徒,不经照准,即假冒民团名义。四出勒捐”。又由于民团能从政府漕粮中取得经费,因而还出现借创办民团以获利之举。如当时江西政府内务部的一份批文记载:德外胡炳口、左维熙禀批:禀及章程均悉。民团事宜,概由地方官查核转详,本局已经牌示在案,该胡、左二人既非公举,又不禀明地方官转详,而遽来局请颁团长口口,实属荒谬已亟。且阅所定章程,有总局、有分局;有正团长,有副团长;有总局驻兵四人,干事一人,伙 夫一人,驻兵二人,有下事一人、伙夫一人。二局共教习一人,有书生一人。其余兵按村派充。每月操演三次。口口办事人则如是之多,常驻兵则如是之少,是谓常驻兵者,不过正副团长出入之护卫而已。余兵按操演三次,亦虚衍故事,未必能守望相助。又经费一节希望漕粮项下之二成,原为县公益之用,非谓零星部分而能主该村民团之用也。除不准外,为此转斥。此批。
从批文的描述来看,该民团无论是在人员任命,还是在编制等方面,均与章程规定不符。因此,我们不难推测,胡、左二人创办民团。其目的恐怕还是在于从政府赋税中获得经费。这种“缩水”民团和前述冒充民团勒捐现象的出现,从另一面映证了民团己成为人们竞相利用的一种资源和权力工具。
民团在地方社会的强势地位。还反映在其逐渐取代警察机构的趋势上。在民团出现前,警察局(所)作为维持地方治安的惟一权力机构,享有在地方社会征收捐祝的权利。但是,随着民团的出现,各地普遍出现了为保证民团经费而主张停办警察的现象:
本邑商人因城厢内外现已办有民团。遂欲停办警察以轻负担。日前召集大众在商会提议此事,当时莅会之人无不赞成,但该会执事诸人受某君运动,极力反抗。……嗣因赞成此说者实居少数,卒归无效。遂决议停办以苏商困而节糜费,现在各街警察均一律遣散矣。
茬港乡代表万炳森等禀批:禀悉。查民团系暂时筹办,设警察为永久要图。据称该处警察经费概 系房租抽出。主客各半,每月不过六十千文。现因筹办民团,则由房租项下二倍照加,由房客独任。又典铺二家每月各出特别捐十千文,是每月共有经费不过140千文。又该绅等因筹款维艰,遂欲专办民团,暂停警察,顾此失彼,碍难准行。所有民团经费如有 不足之处,应再就地另筹,俟有成议再禀由地方官核夺可也。
尽管政府极力反对将办理警察机构的经费用于兴办民团,但以民办的民团替代官方的警察机构似是大势所趋。如南昌万舍市巡警区官聂之藩就因警费无着,“请求销委警差。自请委回丰城办理一坊智段团防”:南丰县为了保证筹办民团的费用,做出了裁撤一半警兵之举;在南城县,则是将民团、巡警合而为一。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在政府制度和地方实践的共同作用下,民团已经成为地方社会的军事和政治权力中心。也正是因为民团成为新的权力中心。因此各级民团团长也享有极高的社会政治地位。如当时的报纸就曾这样评论:“赣省民团长刘君凤起已于昨日一句钟到达建踵门。拜谒者络绎不绝。当时各界迎接情形,较诸满接上司陋习,殆尤甚焉。噫!共和国民演出此种怪现状,殊堪浩叹也。”
三,民团与社会转移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