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的民团与社会权势转移——以《江(2)

辛亥革命网 2011-03-21 00:00 来源: 作者:李平亮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 在中国历史上。地方军事化经历了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辛亥革命时期的民团与社会权势转移——以《江西民报》为中心的研究,

1.民团系仿旧时保甲团练办法,故定名日民团:民团以保卫地方为宗旨,无事各安其业。有事共御其难:团长由地方公举,请府县民事长许可。

2.民团编制以五十人为一队,以十人为一排,每队置队长一名,每排置排长一名;城镇人口繁密,编制民团一队或二队以上;乡视人口多寡,酌设民团二、三排或一队。

3.民团负保卫地方之责,其所辖境内应昼夜巡守:遇有抢劫之徒,应拿获送地方官惩办,但不得诬良为盗;遇有火灾,诚恐宵小乘机肆抢,应速出队,前往弹压,兼行救护;邻近地方有警,无论己未设民团之地方。均须出队救护。

4.招募之法。每家有壮丁者三人抽一人,或出示招集。均可酌量地方情形办理;抽丁为征兵制度。募兵为雇兵制度:招募团勇须年富力强、不染嗜好者,并希取本乡公正绅耆保结。

5.经费就地筹款。酌量地方情形,或劝捐。或摊派,但不得勒迫扰害;地方公款如可挪用者。可禀地方官许可借拨若干:如有货物抽税,可禀请地方官准许:民团杂费及购买军械制服等军费,须由团长核定,进出款项按月造册公布,报告府县民事长。

6.自奉到本章程之日起。即将从前团防局、保甲局、团练局、保安社等各目一律改称民团。以归划一。

    从章程各项内容来看,军政府对各地创办民团的态度较前有了一定的改变。虽然其仍然赞同民团由地方自主举办。但同时也规定民团团长的任命以及费用的征收。都必须报经地方官长审核。从这一点来说,此后各地创办的民团实际上具有了一种‘官督民办”的性质。    《章程》颁布后。是否经由地方官员核准,成为军政府认定各地民团资格的依据。如内务局在接到丰城生员任期觉创办民团的禀文后,就以其未经同乡公举和上禀为由,拒不发给照会:    创办民团,因属热心公益。假名公举,实系有意欺蒙。该生自称承同乡公举,充本邑民团总长,何以推举诸人并未呈具公禀,本局不能无疑,所请发给照会之处,应毋庸议。即使是具有举人功名之人要求兴办民团,内务局也表示其必须遵照所颁章程,经地方官核准立案后方能照准:

    该举人请示前来,本应照准立案,惟查各县举办民团均须禀明地方官核准,申请立案,或由地方团体加盖图记,出名呈请,方能照准。本局业经牌示,饬遵在案。

    创建民团须经地方官长核准的规定,无疑有利于军政府加强对民团的监管。但这种制度上的条文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私立民团的现象仍是时有出现。为此,江西都督马奉先又规定:“现议除由本部督府认可加委之民团军队外。凡从前一应民团军队名目,虽经案准,一概取销。倘有热心公益、实见得该地方非有团兵不足以保治安。规定应设团局,亟宜由该地方公正绅士呈请本都督核准,始得照办。如系私立名目,苛勒口民,一经查出,即照匪论。从重严办。”‘剐至191 1年12月底,内务部也强调应将加强民团的监管视为重中之重:民团最关紧要。现在各属请办民团立案甚多,然得其财,足以保地方,不得其人,则贻害方大。前奉都督命令,已办民团地方,应令呈报立案,未办民团地方,应批令该县会绅公举,加给委任。其请购买枪械者,前奉都督命令,不动解款,听都督之命令调遣方可核准。内务局应于民事科科员中择二员专管民团事务。先将己报举办之处,详细列表,俾便考核。如查有系内务局委充团长,应丁表内注明,仍行知各县,查考其人是否胜任,以兔贻害地方。其以后呈报者。则照上开各节办理。

    显然。内务局也已经意识到。民团的建立。虽有利于地方社会对外来侵袭进行自卫,但也可能给地方社会秩序带来危害,因而主张民团团长的任命和民团器械的购买,必须分别报经县政府和都督核准。

   民团章程的颁布、马都督的规定以及内务局的主张,表明江西地方政府试图通过掌握民团团长任命权,来加强对民团这一地方武装的监控。然而,事与愿违,在内务局、马都督颁布各种告示后,假冒民团勒索、自任民团团长之事还是层出不穷。为什么有悖于《章程》和政府告示之事会屡禁不止呢?其根本原因。在于民团已经成为基层社会的权力中心和地方精英控制基层社会的工具。

二,军政合一的地方权力中心

   依照《章程》的各项内容,民团既担负保卫地方安全和对它处实行救护义务。也享有在一定的条件下向当地村庄和商户劝捐、摊派甚至抽税的权利。换言之,江西军政府将治安与税收两项最基本的职能完全下放给了民团%因此,在制度上,民团就不是单一的军事组织,而是有着多种军政功能的地方权力机构。民团的这一性质,在地方社会的实际运作中也得到充分体现。    首先,各地创办民团。都是为了防卫外来袭击。如高安民团创建的原因,就是当地人意识到“当此犬局未定之时,难免匪徒窜入。乘机窃发情事,非亟办民团以保卫”:乐安民团。也是在‘‘在城居民探得邻近永丰、崇仁各处有饥民籍端骚扰情节”后创办的;¨”而上饶县在兴办民团后,“匪徒无从遁迹。合郡市人稍免风鹤之惊”。除了抵御“匪徒”这种军事防卫功能外,民团还在地方社会扮演着司法机构等多种角色。如丰城民团就曾多次捕获乡间“盗贼”,而大庾民团则承担起防止械斗之责。

    其次,各地民团的经费,都是由向商户派捐或劝捐而来。如南昌县渡头镇民团,“其经费以自治常年街村各捐及殷实店户略为劝捐”,茬港乡为保证民团经费,除加收了两倍房捐外。还要求两家典铺每月出特别捐十千文,而清江县三湖、永泰二市民团经费则“系就警局向有之铺捐、新收鹅捐而来”。除向地方商户征收捐税外,一些民团还能从政府漕粮项下抽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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