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时期革命党人的政治暗杀活动探析(3)
辛亥革命网 2011-03-18 00:00 来源: 作者:白 纯 查看:
广州新军起义前夕,清廷粤督岑春煊和水师提督李准,“均为党人大敌,非去其一,不足以消灭阻力,而张革命之声势”,“刘师复久有是志”,“遂毅然自荐”,谋炸李准,后因试验炸药失慎,“刘被炸伤面部及左手下部,五指全废”。1911年12月南北议和正在进行,禁卫军总领兼军咨处副办良弼,“拥护清室阻挠共和,(袁)世凯威吓清帝退位之计划,因之大受影响”,革命志士彭家珍认为,“此獠不灭,终为革命大患,吾不急除之,人其谓我何!”遂于1912年1月愤然炸死良弼,彭家珍亦头部重伤而殒。1909年6月,香港支那暗杀团决议“全体执行员刘思复、李熙斌、朱述堂、程克四人赴北京执行清摄政王载沣死刑”,此行没有成功。1911年底,北方革命协会张先培、薛成华等人,“组织暗杀团刺杀袁世凯、张怀芝以除革命障碍而作报复。刺袁暗杀团。由张先培负责组织,刺张暗杀团,由薛成华负责组织”,后因敌人高度戒备而未能成功。
(4) 武装起义失败后为复仇和振奋士气而进行的政治暗杀活动。
1908年熊成基领导的安庆马炮营起义失败后,另一起义领导者范传甲仍留在城内,谋刺清军协统余大鸿,没有成功,被捕杀;熊成基潜至哈尔滨,谋刺清海军大臣载洵,未遂,亦被捕杀。(201911年黄花岗起义后,香港支那暗杀团认为,“同志之遇害者甚众,清吏罪恶益著”,“遂决议先执行清两广总督张鸣岐、水师提督李准死刑”,在执行过程中,使“李准受重伤,断肋骨二条,设非有轿夫多人遮蔽,当死无疑”。眇不久,该暗杀团成员又“以李准被炸不死,及损失勇烈之团员,深为悲愤”,乃“决议在广州执行第二次暗杀”,“执行凤山、张鸣岐二人死刑”,在执行中,“凤山与其卫队多人均炸毙”。⑧黄兴在黄花岗起义失败之后,“痛心多数青年同志之损失,及海外华侨捐款之虚掷,决欲亲至广州实行暗杀一、二满清大员,以振全国之民气”。(后在孙中山的劝说下才没有“躬自行险”。孙中山提议洪门筹饷局“汇款万元与黄克强,为筹设暗杀机关经费”。(30J1910年,汪精卫因多次起义失败而赴京谋炸摄政王载沣以泄愤的史实,已为众家研究提及,此不赘述。
(5) 为惩处叛徒、奸细而进行的政治暗杀活动。
秋瑾牺牲后不久,浙江党人即暗杀了出卖她的胡道南,负责围捕大通学堂的刽子手李益智,也被党人“焚死于粤之大沙头花艇中”掣1909年陈其美、张恭、王金发集中江浙两省同志,计划大举,不料“党人大举计划因事泄而中止”,张恭被捕。不久,王金发侦知“为(刘)光汉所为,怒挟枪访之,责其变节卖友,将处以死刑”,“光汉跪地乞命,谓必以一己生命保全张恭,恭因得移上元狱,幸不死,光汉由是不敢再至上海”。另一叛徒“汪公权以为无虑,仍时至上海侦探党人举动,卒为王金发枪毙示儆间者快之”。 1909年冬,“豫省当局特派委员赴日侦察留学界行动,为同盟会员程克(字仲渔)所知,乃诱至东京郊外暗杀之”。 上述五种类型的政治暗杀活动,有的是同盟会或其他革命团体领导的,有的是革命党人的自发行为。以往论者在论及这一时期革命党人的政治暗杀活动时,往往将它们说成是1908 -1910年间广州新军起义等几次武装起义失败后,一部分革俞党人对革命前途丧失信心,产生悲观情绪,冀望侥幸获胜而采取的冒险行动,因此对这些暗杀活动基本取否定的态度。根据对上述各次政治暗杀活动的历史考察,我们可以看出,有很多暗杀活动,都发生在这段时间之前,有的则发生在武昌起义胜利之后,因此,真正属于武装起义失败后出于观失望情绪而进行的政治暗杀活动,为数并不多。若将这一时期革命党人的政治暗杀活动都归于这一类而加以否定,显然有失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