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与民国初年的产业革命热(2)

辛亥革命网 2011-03-05 00:00 来源:南京晓庄学院学报 作者:史全生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后,即在19,辛亥革命与民国初年的产业革命热,

    于是,在孙中山的积极鼓动号召下,广大革命党人除柳亚子、戴天仇、河海鸣等激烈派人士继续在宣传鼓动反袁斗争外,其他大都深信“破坏已终,建设方始”,把建设看成和革命一样,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天职”,纷纷投入实业建设。黄兴发起成立了拓殖协会,编纂书报,拟定计划,准备开发西北边疆。他还担任了“督办川粤汉铁路”,投身于铁路建设事业。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建设之道,不可无学”,便出国留学,学习科学技术,以备将来回国更好地从事实业建设。他们一个个都胸怀着一个共同的信念:“政治革命,丕焕新猷,自必首重民生,为更始之要义;尤必首重工业,为经国之宏图”:坚信“今兹共和政体成立,喁喁望治之民,可共此运会,建设我新社会,以竞胜争存,而所谓产业革命者,今也其时矣。”而且他们认为:“欲事建设,须萃人才,抑不有团体,亦无以厚其势力”纷纷成立各实业团体。于是,中华民国工业建设会、中国实业团、西北实业协会、安徽实业协会、黑龙江实业协会、中华民国矿业联合会,等等,各实业团体如雨后春笋,相继成立。有的如全国同仁民生实业会,得到海外华侨的大力支持、竞相报名入会,会员竟多达20余万人,在许多省份设立了支部或分会。各实业团体还纷纷举行集会,组织演说,发表宣言,号召兴办实业。于是在广大革命党人的组织发动和参与下,全国很快兴起了一场“产业革命热”。

    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不仅直接发起了这场“产业革命”,而且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建立民国,把一些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推上了政治舞台,也为这场“产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创造了一定条件。

    首先是推翻了清潮,结束了统治中国达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为民族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一定的障碍。虽然清初也采取了一些恢复社会经济的政策措施,而且也出现过“康、乾盛世”,那也只是当时的社会经济取得了一定的恢复,很难说资本主义萌芽获得了多大的发展。尤其是长期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限制对外通商,只能加强其自然经济的经济结构,很难推动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到了近代,虽然在西方列强的炮舰威逼下,被迫开放了一些通商口岸,可对于西方资本主义文明仍然深闭固拒,把西方的科学技术视为“奇技淫巧”,把西方思想文化的传播说成是“以夷变夏”,在新的世界局势面前,“抱定一个汉人强满人亡的宗旨,死死不肯变法”,严厉地镇压了戊戌维新运动,“把那些维新志士杀的杀,逐的逐,只要保全他满人的势辛亥革命推翻了反动腐朽的清政府,虽然没有引起农村的大变动,农村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但在一定程度上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障碍,也使农村的封建地主土地制度失去了封建上层建筑的保护。

    辛亥革命最后被袁世凯攫取了胜利成果,建立了以袁世凯为首的北洋军阀政府的统治,但是当时革命党人在南方仍然拥有相当的势力,有七八个省的地盘,十几万军队。全国的革命形势仍十分高涨,人们的革命情绪十分高昂。面对全国如此日益高涨的革命新形势,袁世凯也不敢冒然建立清一色的北洋军阀官僚统治,而是吸收了一些资产阶级代表人物作为点缀。当时袁世凯为了控制政权,巩固自己的政治统治,对于权力要害部门如内政、陆军、海军、财政、外交等部从不放手,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上,而对于农林、工商、司法、教育等非权力要害部门则留给了资产阶级代表人物。所以民国初年这四部一直由宋教仁、蔡元培、王宠惠、张謇、梁启超、刘揆一、范源廉等人担任。而这些部门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有着最密切的关系,其工作也正好是资产阶级代表们的长处,他们便利用自己直接主管这些部门工作的机会,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努力推动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民族资产阶级的法制法规。如蔡元培、范源廉任教育总长时,就先后颁布了《普通教育暂行办法》、《普通教育暂行课程标准》、小学、中学、专门学校、师范教育和大学令,废除了封建的“尊孔”、“忠君”的教育方针.指出“忠君与共和政体不合,尊子L与信教自由相违”,确立了新的德、智、体、美的教育方针,“注重道德教育,以实利教育、军国民教育辅之,更以美感教育完成其道德”。颁布了“壬子(1912年)癸丑(1913年)学制”,基本奠定了中国近现代的教育体制。张謇在其任农商总长的短短三年(1913年10月至1915年9月)之中,先后颁布了20多个关于农、林、工、渔、牧、副等方面的法制法规,如《商会法》、《权度法》、《森林法》、《狩猎法》、《证券交易所法》、《公司条例》、《矿业条例》、《公司保息条例》、《国有荒地承垦条例》,等等,以及这些法规条例的施行细则,都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不仅使实业家们经营各企业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照章则行事,也为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实施了种种保护鼓励政策。

    在保护政策方面:一是保护民族工商业免受封建势力和外国资本势力的破坏和打击。如《矿业条例》规定:凡金、银、铜、铁、煤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一类矿产,无论是否拥有地面的土地所有权,“应以呈请矿业权在先者,有优先取得矿业权之权”,只有那些经济价值较低的三类矿如青石、石灰石、花岗石等,才“应由地面业主自行探采,或租与他人探采”。同时为了防止外国资本侵占中国矿权和民族资本,该条例还规定只有“与中华民国有约之外国人民”,并“证明其愿遵守本条例及其他关系诸律”,才能参与中国公司合资开采矿山,且“外国人民所占股份不得逾全股份十分之五”,其法人代表“须以中华民国人民充之”,而且“所有工人概用中华民国人民”。

    为了保护本国工商企业,民国初年还多次发布文告,提倡国货,号召人们购用国货,抵制洋货,特别是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尤应“以公家力量,限定购用,以重国货”。为了更好地开展保护国货,抵制洋货,民国初年农商部每年都将全国各种商品按国产、进口两类,“列表汇登,按年编制”,以便人们对于国货与洋货对比的严峻形势一目了然,以激励人们抵制洋货,保护国货的爱国热情,规定对于仿制洋货的工厂“尤应特别保护”。同时,北洋政府还在1915年10月,在北京举办了一次国货展览会,全国有20个省区选送了10万件国货产品参展,其规模之大,远远超过了1910年清朝在南京举办的南洋劝业会,其“浏览人数,平均每日不下万人”,以至“参观约卖,恐后争先”,旬日之间出售陈列品逾1/3。

    其次是激奖政策。为了发展民族经济,民国初年还颁布了一系列奖励民族工商企业的规章制度,发《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公海渔业奖励条例》、《海轮护洋缉盗奖励条例》、《植棉制糖牧羊条例》,等等,规定对新发明新创造和首先仿制外国产品的各工矿企业和个人给予种种专利权,对于振兴民族经济卓有贡献的各工商企业和个人则给予种种的荣誉和物质奖励。如规定扩充植棉者每亩奖励2角,改良每亩奖3角,种植甘蔗每亩补助蔗苗款2角,肥料款6角,牧场改良羊种每次百头30元,等等。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