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到党治:孙中山的思想转变(4)

辛亥革命网 2016-10-08 11:33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李贵连 查看:

百年前的清末民初,中国先进知识精英们的理想,是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即民主法治的中国。孙中山是当时最具现代意识的革命领袖和思想家,是这种民主法治的最早追求者。

  有道是,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胡汉民从大清帝国走出耒,头脑中留有传统帝王思想,采用帝王手段消灭异党,应该是他的“党外无党”的应有之义。但是,党内无派却让他自己尝尽苦头。他和蒋介石本是国民党内的两派,“党外无党”,在“清共”“反共”的共同目标下联合。但是,手握军权的蒋公,无法接受胡先生党权的指挥。1931年2月28日,仅因训政时期要不要制定约法的争论,二千年前的鸿门宴就在首都南京重演。蒋公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公开宴请胡先生,对这位国民党元老、中执委、中常委、五院政府的立法院长,党治理论的权威进行“党治”。枪口之下,胡先生乖乖就缚,被送往汤山,亲尝了自己酿造的“党内无派”这杯美酒。(这杯酒好看,但是太苦。胡先生获释后,宁汉分裂,同党相残,白刀子进红刀子出。这种状态,可以说是对国民党“党治”的最大讽刺。也许就是这个原因,所以1932年5月22日《独立评论》第1号刊出的胡适博士的《宪政问题》一文,这个胡先生就说:“住在香港的胡汉民先生近耒也屡次发表谈话,表示他赞成宪政的实行。并且赞成党外可以有党了。”我没有查核胡汉民先生的这几次谈话,但是相信胡博士不会说瞎话。胡汉民先生是吃一暂长一智呵!)然后,操纵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用法律形式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用根本法的形式,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党治凝固化。《约法》扩大国民政府和国民政府主席的权力,规定“国民政府统率陆海空军”,国民政府主席统辖五院,五院院长和各部部长人选由国民政府主席提请国民会议任免。这样一来,继续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长的蒋介石,终于通过法律,将党政军大权集于自身,使他的专制独裁合法化。卢梭说:“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 “党治”的归宿是一党专制,一党专制的结果是领袖独裁。这就是民国历史。由“党治”而生的必然是专制之法、独裁之法。这种变专制时代“一人之治”为“一党之治”的“法治”,司法党化下的“法治”, 是专制法治、独裁法治,帝制时代“治法”的变种,而不是现代的民主法治。

  于一夫先生论证说,国民党“‘以党治国’的思想,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治党、治国、治军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早在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就曾出现过‘以党代替苏维埃’的错误倾向。针对这种倾向,毛泽东曾经指出:‘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政府的威权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府机关搁置一边。……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也著文对‘以党治国’论提出尖锐批评,指出:‘某些同志‘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优势,以为党员包办就是绝对优势,不了解真正的优势要表现在群众拥护上。把优势建筑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又指出:‘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结果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邓小平认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他的态度很明确:‘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要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来。’但是,毛泽东、邓小平的提醒,并未引起全党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高领导层已经形成的‘以党治国’观念不但没有克服,反而进一步强化。特别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继而在和1958年召开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之后,在政法机关突出强调党的‘绝对领导’,更使‘党化国家’成为定型。它的最集中的表现,就是毛泽东1958年8月24日在北戴河发表谈话:‘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他还说:‘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刘少奇也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这种主张使党权无限膨胀,任意毁弃法制,最终导致滥施专政,政治清洗不断,国无宁日,亿万人民身受其害,也使执政党自身的形象受到严重损伤。” 历史爱与人开玩笑,与当年胡汉民自尝自酿的苦酒一样,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我们的共和国主席刘少奇,也手执自已亲自参与制定的共和国宪法,向毛主席的红小兵要求人身权利。为自己的“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 付出了生命代价。

  这就是推翻帝国之后的中国二十世纪之“治”。共和法治、民主法治,在摧毁大清帝国过程中,曾经激动过数不清的志士仁人,他们中的不少人,甚至为此而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是,二十世纪取代帝国的民国也好,共和国也好,都从未出现什么共和法治、民主法治,实行的都是党治。

  五、结语

  本文开始时就说,今年六月人民大学会议上我有一个发言。我的发言结束后,台湾中央研究院的一位学者问我,“法治”、“党治”的区别何在?由于时间短促,当时无法展开讨论,所以我只简单回答:法在党上就是法治,法在党下就是党治。也可以反过来说,党在法上就是党治,党在法下就是法治。问题看似复杂,实际也很简单。

  我个人一直认为,秦汉以后的中华帝国不是人治,特别不是先秦儒家所说的人治。毛主席说“百代都行秦政法,”这不是他一个人的看法,谭嗣同、章太炎都如是观。二千多年,维护庞大帝国运转的是先秦法家倡导的专制法治,或者说官僚法治、帝制法治。二十世纪初,在帝国变为民国/共和国的过程中,孙中山由法治转入党治,民国/共和国只有党治,而没有民主法治/共和法治,实在有其历史的必然性。这个历史的必然性表现在:面对现代世界资本帝国的鸦片和新式大炮,掌控中央权力的领导者,应具备现代知识,带领国人向现代转化,组织民众驱逐入侵者。但是,很可惜,二十世纪初年,子民众多,有二千多年帝制传统的末代大清帝国的统治者,已经丧失了这种能力。1912年1月1日,大清帝国小皇帝还坐在北京的龙椅上,南京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严正宣告中华民国成立。在民国与帝国的博弈中,帝国灭亡了,但是民国大总统袁世凯以及他的后继者,同样没有这种知识和能力。孙中山由此而选择党治,要由他的党也就是国民党来掌控全国政权。这是历史的无奈选择,还是历史的错位?我不想也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我只是模糊的感觉,1930年以后倭寇全面寇华的年代,如果还像1927年以前那样,中华民族由猪仔议员选出的北京民国政府大总统、或由南方的护法军政府大元帅统领,全国没有相对统一的政令、军令指挥抗战,我们民族的命运实在无法想像。

  但是,孙中山特别是胡汉民等的“党治”,是“党外无党”、一党坐大不允许其它党存在的集权党治。这种集权党治,党权至高无上,不受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变成腐败的权力。这一层,接受过现代法学训练的胡先生,看来也是明白的。1929年8月26日,他在立法院总理纪念周的演讲即以《肃清党治下的一切腐化分子》为题,大讲反腐败。他的讲话虽然强调“官吏是为求人民的自由而做的”,然而也不得不承认,“目前事实上所表现的”是,“个人主义无限制无阻碍地猛烈侵袭了所谓党治下服官办党之人的内心”。许多老同志和新进的同志都认为,“非国民党员不能抓政权,既做了国民党员就非抓些政权不可,于是既入党便赶紧去抓政权,未入党的便赶紧去钻谋入党”,党籍“是升官发财的保障,是一切权利的保障”。最后,他说:“自命为革命者的人,自己未做官时天天骂官僚腐化,及至自已做时,却会比自已所骂的格外该骂些,格外反动得厉害,假如长此不改,我们还说什么以党建国,以党治国!”这是国民党开始党治才二、三年的状况,以后的情况就无需多说了。更要命的是,胡先生这时还没有说到“党治”的归宿是集权,集权一定是一党专制,一党专制的结果是领袖独裁。专制独裁一定遭到人民的唾弃。这似乎是一条历史的铁律。

  二十世纪的中国党治,还有一个十分奇特而尚未被人注意的吊诡现象: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从来没有什么“党治”,有的是“奸党”罪名和“结党营私”的恶名。而“革命”在先秦就已出现。十九世纪末期开始使用的、与英文revolution相对应的“革命”,就字义的内涵而言,它与传统的“革命”并不完全相同。在大清帝国的官方语言中,则是严重的罪名。“革党”、“革党罪”属于《大清律》中的谋反大逆罪。辛亥革命,“革命”差不多是流行语。但是袁世凯当上大总统后,“革命”仍然是罪名。孙中山组织“中华革命党”,《中华革命党总章》说,在革命时期,“一切军国庶政,悉归中华革命党党员负完全责任。”“革命”与“党治”才开始挂钩。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革命”与“党治”才成了捆绑在一起的孪生兄弟。“革党”不但无罪,而且是天经地义、顺天应民的正义之党,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正义、公理、法律的化身,是天然合理、合法掌控全国政权的革命党。“党治”就这样与“革命”同步。直至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邓小平宣布不搞阶级斗争,“革命”由此而失去革命对象,刑法也将“反革命罪”删除,革命党改称执政党。“党治”在中国“治”了差不多一个世纪,“革命”也在中国“革”了一个世纪。

  “革命”既然失去“革命对象”,革命党也就无“命”可革。无“命”可革的革命党怎样掌控政权?是继续“党外无党”的革命党的“党治”,还是转为“党外有党”的执政党的“党治”?回首民国百年历史,大清帝国被推翻后,由于真正的民国无法成立,历史才不得不选择“党国”。党国成为这一过渡期的国家形态。与此相应,在国家的治理形态上,由于民主法治一时无法替代传统的专制法治,党治取代了民主法治。孙中山是“党治”的始作俑者。但是,我们不要忘记,在他的建国三时期的设计中,“党治”只是军政、训政时期的“治”,而且训政仅有六年期限。六年训政期满,便要公布宪法,还政于民,推行宪政,实行民主法治。因此,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应该结束“党治”而转入民主法治。那么,这种民主法治是什么样的民主法治呢?我在过去的一篇文章中曾作过这样的回答:

  “民主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民主法治应该有多种模式,而不应仅仅是西方美国的模式。因此,我坚信民主法治,这个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最终一定会实现。因为,法制现代化既然启动,就无法倒转,只能是有曲折,甚至是九曲十折。就像长江水,最终流入大海,进入民主法治。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政党学说,党以阶级划分为基础,以夺取国家政权为目标,“党治”以党内党外权利差异为标志。两千多年前,以血缘为基础,以亲疏为标志的礼治,既然可以加上一个‘不’字而转型,今天我们是否能以‘不分政党、不分官民,一断于法’,作为民主法治的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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