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治到党治:孙中山的思想转变(3)

辛亥革命网 2016-10-08 11:33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李贵连 查看:

百年前的清末民初,中国先进知识精英们的理想,是建设一个现代法治即民主法治的中国。孙中山是当时最具现代意识的革命领袖和思想家,是这种民主法治的最早追求者。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胡汉民、孙科向国民党中央提出训政大纲提案。在提出提案的同时,胡氏还发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系统述“党治”方案。

  《说明书》分两部分:

  一为《原则上之说明》,有四点:

  1 .军政结束转入训政,国民党必须挑起训政重任。

  2. 训政要旨八个字,“以党建国,以党治国。”“於建国治国之过程中,本党始终以政权之褓母自任。”以党的力量,“扫除革命之障碍,”“造成真实之统一,”“负起训政之全责。”

  3. 训政党治,“就党与政府之关系言,党必求有其完固之重心,政府必求其有适宜之组织,就权与能之关系言,党为训政之发动者,须有发动训政之全权,政府为训政之执行者,须有执行训政之全责,就党与政府二者在训政时期中与人民之关系言,则党之目的在以政权逐步授诸全国之民众,政府之目的在於逐步受国民全体直接之指挥与监督,此三者为训政时期建国制度上必须周顾之根本原则,缺一不可。”(按:这段话原文分句全用逗号)这是大纲“分别规定政治会议与国民政府之纲领”的原因。

  4 .“训政之目的,在于宪政之完成”,而“宪政必恃训政为阶梯”。五权宪法是建国的制度。国民党的责任“在于培植五权之基础而期其最后之完成。”

  二为《制度上之说明》,要点有五:

  1 .“政治会议,为全国训政发动机关”,因此,“政治会议,对于党为隶属机关,但非处理党务机关,对于政府为其根本大计与政策所发源之机关,但非政府本身之机关,换言之,政治会议,实际上总握训政时期一切根本方针之决择权,为党与政府间唯一连锁”。“政治会议,在发动政治根本方案上,对党负责,而非在党外也,国民政府,在执行政治方案上,对政治会议负责,但法理上仍为国家最高机关。”一句话,党在国上,国在党下。这就是“党国”的内涵。

  2. 国民政府组织按五权制度建构。政治会议与国民政府五院连锁相通,“国民政府常务委员为政治会议之当然委员”。五院分立,“以五院委员为政府委员,以政府常务委员五人分任五院之主席,合五院之组织而总称为国民政府,政府常务委员五人中,指定一人为政府主席,政府主席除对外为国家代表外,其权力地位莫不与其他常务委员同”。

  3. 因国家行政计划与政策必须立法、行政两院交互决议与执行,故于立法院设置分组委员会,予行政各部出席立法院及分组委员会之权。

  4. 司法行政与司法审判“宜分不宜合”,为使司法审判独立,以司法部掌司法行政事务,以司法院掌理独立审判之全责。

  5. 考试院、监察院职在铨考监察政府人员。

  司法独立是民主法治的重要内容。作为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胡汉民应该知道、也当然知道司法独立在民主国家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在他的党治方案中,你能看到这种作用和重要性吗?司法院院长居正也是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毕业生,他撰写发表《司法党化问题》,直接把广州政府时代的司法党化推向全国。他说:“司法党化”这个新名词出世以后,有人高兴有人忧虑。高兴的像是得到奇货,忧虑的好像世界末日将要到来,露出惶惶不可终日的样子。其实都是大惊小怪。在“以党治国”的国家,“司法党化”应该是“家常便饭”。 “在那里,一切政治制度都应该党化,特别是在训政时期,新社会思想尚待扶植,而旧思想却反动勘虞。如果不把一切政治制度都党化了,便无异自己解除武装,任敌人袭击。何况司法是国家生存之保障,社会秩序之前卫。如果不把它党化了,换言之,如果尚容许旧社会意识偷藏潜伏于自己司法系统当中,那就无异容许敌方遣派的奸细加入自己卫队的营幕里,这是何等一个自杀政策。”

  他认为,“司法党化”是不成问题的,成问题的是:怎样才叫做“司法党化”。按他的见解,司法党化必须包含以下两个意义:

  1.主观方面: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 。

  2.客观方面: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于党义之运用。

  他解释说,司法干部人员专指各级法院的推检。所谓司法干部人员一律党化,是指推检不一定都由有国民党党证的人来担任,而是要从明瞭而且笃行党义的人民中去选任。要他们都有三民主义的社会意识。“质言之,司法党化并不是司法‘党人化’,乃是司法‘党义化’。 三民主义之国家,要求每一个法官对于三民主义法律哲学都有充分的认识,然后可以拿党义充分地运用到裁判上。”他们能够做到:

  (1)法律没有规定的,能用党义来补充他;

  (2)法律规定太抽象空洞而不能解决实际具体问题的,能拿党义去充实他们的内容,在党义所明定的界限上,装置法律之具体形态;

  (3)法律已经僵化之处,拿党义把他活用起来;

  (4)法律与社会实际生活明显地表现矛盾而又没有别的法律可据用时,可以根据一定之党义宣布该法律无效。

  这就是居正所要的司法党化。它是党国一体、以党治国理论的逻辑结果。这种“党化”,“化”到台湾,“化”到21世纪的今天。

  胡氏训政大纲是一个全面实施孙中山党治理念的纲领。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这个《训政纲领》。《训政纲领》共六条,主要内容是:(1)训政时期由国民党的党代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党代会闭会期间,政权托付国民党中执委执行;(2)国民党“训练”国民学会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政权,国民政府则总揽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种治权;(3)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修改解释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党的“党治”,通过《训政纲领》进入实际运作

  四、“党治”“军治” 与领袖独裁

  1927年6月6日,胡汉民在“清党”中提出“党外无党,党内无派”的口号,要求国民党员“对于党的信仰,要绝对的统一。”训政纲领运作,既然“党外无党”,那么国民党之外的其它政党都成了“异党”“匪党”。国民党就要通过掌控的政权,动用行政、立法、司法,直至军事围剿、特务暗杀、金钱收买等手段,取缔、捣毁、屠杀、消灭“异党”“匪党”。1929年,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上海特别市代表陈德征提出《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认定“共产党、国家主义者、第三党及一切违反三民主义之分子,”都是危害党国的反革命分子。对这些反革命分子,只要国民党的省及特别市党部一纸书面证明,法院或其它法定受理机关,就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 这就是国民党的党治。在这种党治下,不用说,敌对的共产党是“共匪”“赤匪”“反革命”,要动用军队痛予剿除。就连蒋氏自己的黄埔老搭档、孙中山的信徒邓演达也难逃这种党治之劫,被蒋介石下令秘密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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