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辛亥革命对中国共产党创建的历史推动作用(2)
辛亥革命网 2016-06-28 15:40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作者:刘宋斌 查看: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从宪法和法律上明确规定和确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特别是组织政党提供了权利的保障
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辛亥革命取得的又一个重要直接成果,也是中国宪法史上一件划时代的大事。《临时约法》是一个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它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制度和公民的各项权利。《临时约法》共七章56条。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纳税、服兵役等义务。
《临时约法》中对人民所享有各项权利的规定,结束了中国人民在封建制度禁锢和压迫之下的“臣民”身份,实现了政治上的一次大解放,从身份和名义上成为民主共和制度下的“公民”,为他们参与政治活动提供了身份和法律上的保障。特别是《临时约法》中规定人民有人身、言论、结社等自由,为公民参与组织政党组织活动创造了基本前提。
《临时约法》关于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一系列规定,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所标榜的民主精神,是1905年制定的《同盟会宣言》中所揭示的奋斗目标的具体体现,是辛亥革命的重要积极成果之一。它把资产阶级革命派所一向宣扬的“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和依此而提倡的“公民道德”,加以条文化和法典化了。这一系列规定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它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封建等级特权制度予以否定,是对各族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的肯定和保障,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一系列除旧布新的政治与社会方面的政令和措施,进一步从政治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形成了有利于公民从事政治活动的环境
在这些政令和措施中,与人民的权利有关的主要有: (1)禁止刑讯。刑讯是一种封建性的野蛮方法,孙中山在禁止刑讯令中说:“本总统提倡人道,注重民生”。他要求“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1912年3月2日。】(2)保障人权。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立即通令改变所谓“贱民”的身份,对“闽粤之疍户、浙之惰民、豫之丐户”等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3)禁止买卖人口。从保障人权出发,孙中山还专门发布过禁止买卖人口的命令,要求:“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与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 (4)禁绝贩卖“猪仔”、保护华侨。临时政府成立后,专门向外交部下达了禁绝买卖“猪仔”、保护华侨令。(5)改变称呼。孙中山以大总统名义颁布命令说:“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嗣后各官厅人员相称,咸以官职,民间普通称呼,则曰先生,曰君,不得再沿前清官厅恶称。”《内务部咨各部省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1912年3月2日。】以官职相称,比较起封建时代的“大人老爷”,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6)废止跪拜。在南京的各省代表会议上,孙中山提出废止跪拜礼,规定普通相见为一鞠躬,最敬礼为三鞠躬。这一提议得到全体代表的赞成通过。
以上这些法令和措施,有的立即实行或逐步实行了,有的则没有来得及实行。但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值得肯定和赞许的,对中国社会的进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辛亥革命后中国议会政治的实施和政党政治的出现,培养了人们的民主精神,吸引和动员人们关注和参与政治生活,形成了有利于政党产生的社会环境
一个政党的产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环境。这就是公民对政治活动的参与意识,对政党这一事物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在封建君主专制下,普通民众视皇帝为“天子”,是天下一切的所有者,正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民众把自己看得很低贱,也缺乏参与政治的意识和诉求。少数士大夫虽然有参政的要求,但一般不敢存在组织政党的想法,而且把政治派别的活动看成是不道德的恶行,非贤人君子所为,认为君子是群而不党。中国历史上就有着浓厚的“君子不党” 的传统。在这种社会环境和群体意识下,即使有参与政治活动和组织政党的自由,政党也难以生存。辛亥革命爆发后,随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规定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享有集会和结社的自由。这些规定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效果。在民国初年,有两件事情对培养人们的公民意识和政治热情,关注和参与政治生活,提高民众对政党政治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产生了重要作用。一是民国初年的国会选举,一是政党团体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
议会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模式的一个基本标志,它是立法、制宪机关,又是政党角逐政权的主要舞台,是反映国内与国际各种重大问题的场所。1912年12月至1913年3月,民国政府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国会选举。与此同时,颁布了相关的选举法规。从各省登记的选民来看,共有4000万以上,占全国总人口4亿的9.98%,约每10人中有一个选民。这与清末谘议局的选举参与人数相比增加了24倍以上。虽然其中有虚报的数字,但实际上的确使更多的人获得了选举权。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举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共和的精神,反映了人们要求民主权利的愿望,因而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