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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大学中国留学生对辛亥革命宪政建设的贡献(2)

辛亥革命网 2019-03-11 08:50 来源: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国际学术研讨文集 作者:冯天瑜 查看:20511
辛亥革命选择的民主共和模式来自何方?宋教仁等辛亥志士以日本为中介,吸收法国系民主共和精义,也是重要一途。

  二、辛亥秋宋教仁来汉与鄂州约法制订

  辛亥年间宪政建设的启动,当属宋教仁抵汉,为湖北军政府修纂约法。夏敬观《宋教仁传》称:

  教仁任同盟会编制时,曾试拟宪法草案,及是手定鄂州临时约法,通电各省,推举代表,组织临时政府。【7】

  此说指出众推宋教仁草拟《鄂州临时约法》的原故:宋氏久已留意宪政建设,对欧美日本的政法制度作过经年研究,并在东京同盟会期间曾试拟宪法草案。从宋氏日记反映,他于1906-1907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早稻田大学期间,购置并研读多种法政书籍,并在1906-1907年间,翻译《日本宪法》、《英国制度要览》、《各国警察制度》、《国际私法讲义》、《俄国制度要览》、《澳大利匈牙利制度要览》、《美国制度概要》、《澳匈国财政制度》、《德国官制》、《普鲁士王国官制》、《日本地方渔政法规要览》等。他还对清末的预备立宪举措有系统评述,并关注立宪派的活动,对其兼有赞许与批评。故宋教仁堪称革命党人中富有法政知识,也最重视法政建设的一人。

  (一)宋教仁自沪抵汉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之际,宋教仁(1882-1913)正在上海主持《民立报》,当起义消息传至沪上,宋万分激动,当即挥写《湖北形势地理说》(刊于《民立报》1911年10月1 5日),申言“今日之形势,以天下言之,则重在武昌:以东南言之,则重在金陵。”【8】10月24日,黄兴从香港抵沪,与宋教仁倾谈竟夕。第二天,黄、宋一行百余人乘英商恰和公司轮船沿长江上溯,于10月28日抵达武昌。黄兴立即受命指挥阳夏保卫战,宋教仁住在时任湖北军政府民政长的汤化龙家中,开始承担的任务是协助湖北军政府办理外交。

  宋氏一向重视外交,武昌起义后,身在上海的宋氏撰《敬告日本人》(刊于1911年10月19《民立报》),批评日本政府视武昌革命为“内乱”,不认革命军为交战团体的作法。【9】然而,宋教仁10月28日抵鄂后,驻汉口各国领事已宣布民军为交战团体,申言中立,故湖北军政府并无多少外交需要办理,而当时正紧张进行的军事活动,又非宋教仁所长。处此时势,以宋氏宏阔的眼光,决定用力于两项战略性工作:

  其一,推动党人拥黄兴作两湖大都督,驾凌于旧军官出身的黎元洪之上,以保证湖北乃至全国的新政权掌握在革命党手中。由于黎元洪集团和湖北籍党人反对,作为“外来人”、“晚到者”的宋教仁的此一深谋远虑的建议,无果而终。

  其二,致力宪政立法。当时,大多数革命者忙于军政事务,无暇也无缺乏学养从事此一民主建政工作,宋教仁则义不容辞地担当此一大任,而立宪派人士汤化龙等成为协助者。

  (二)《鄂州约法》界说

  《鄂州约法》之“鄂州”,非指今鄂州市,“鄂”乃湖北简称,此“鄂州”指湖北省。“约法”,系中国古典词,秦汉之际刘邦“约法三章”名传千古,而孙中山1906年拟《军政府宣言》,论及实施国民革命,“次序则分三期”:“第一期为军法之治”,“第二期为约法之治”,“第三期为宪法之治”(与孙中山提出的“军政一训政一宪政”三步走之说大体对应)。所谓“约法之治”(约为“训政”阶段),指“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子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六年后,始解约法,布宪法。【10】故“约法”是尚未经过完备的民主程序制定的政治法度,是迈向宪法的过渡性立法。《鄂州约法》之“约法”,大概是在此种含义上使用的。

  民国正式建立前,湖北军政府一度具有革命的中央政府功能,而《鄂州约法》也就具有国家约法的意义,是中国乃至亚洲第一个正式颁布并得以实行的民主共和国约法,随后宣布反清独立的省份也颁布约法(如《江西临时约法》),均仿效《鄂州约法》。1912年元月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宋教仁任法制院总裁,草拟宪法草案,以《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名称公布,其内容乃至文字皆由《鄂州约法》脱出。故由宋教仁主笔的《鄂州约法》是中国民主宪政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三)宋教仁等起草《鄂州约法》

  宋教仁在汉滞留半月(10月28日一1 1月13日),主要工作是拟订约法,而相与探讨较多的是前湖北咨议局议长、现湖北军政府民政长汤化龙。 宋教仁与汤化龙都曾留学日本,同在东京的法政大学学习法律。宋1905年入在日本东京的法政大学,次年进早稻田大学;汤化龙1906至1908年在法政大学专门部习法律,二人都曾研究东西洋各国宪法及政治制度,又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早有交谊,故宋氏来汉入住汤化龙武昌家中,两人以宪政为题,彻夜切磋——

  夜分人寂,对灯促膝,所谈无非约法者。如此二十余曰,议论微定,大要兼取法、美二国之长,而力避偏枯拘挛之病。其草稿出遁初(宋教仁号)手。厥后南京参议院定约法取材于此,其所增损或有大非先生志者。要之民国约法谓之权舆先生及宋氏,不诬也。【11】 此说出自汤化龙胞弟汤震龙,自然强调宋教仁、汤化龙合议的作用(宋、汤二人聚谈的时间应为十余日,并非“二十余日”),却也明确指出,“鄂州约法”出自宋教仁手笔。

  据湖北汉阳人、共进会员王保民回忆,汤化龙对约法拟订提出重要建议:

  (1)共和国体

  (2)民主政体

  (3)立宪政治

  (4)责任内阁

  (5)政党议员

  (6)人民之权利义务【12】

  以上诸端正是汤化龙等立宪派数年来奔走呼号、竭力争取的,现在于新政权初建之际提出,恰当其时,也与宋教仁所思所谋一致,故宋教仁大都汲纳进约法文本之中。可以说,宋教仁与汤化龙是鄂州约法主要的两位草拟者,这也体现了民初革命党与立宪派为创建民主宪政,抛却前嫌,一度实现真实的联合。

   (四)约法制订过程

  关于约法的制订,杨玉如的记述强调“首义同志”“集议”,推宋教仁起草,然后公同审首义同志,因相与集议,制定《鄂州约法》,为各省倡。推宋教仁起草,公同审订。【13】

  胡祖舜的记述也突出革命党人的集议在“鄂州约法”形成中的作用:

  时居正、宋教仁已由沪来鄂,刘公、孙武、张知本等因与集议,制定《鄂州约法》,以为各省倡,推宋教仁起草。【14】

  李廉方则论及宋教仁与汤化龙、胡瑞霖等立宪派共议修订约法:

  鄂州约法,则由宋教仁到鄂后,与化龙、瑞霖等商讨,由教仁起草,共六十条,富 于民主意义,经军政府宣布。【15】

  据陶德琨回忆,“鄂州约法”的形成过程略为:

  宋教仁来汉后,提议湖北军政府制订约法;军政府建立由刘公任主席,居正、胡瑛、陶德琨、王正廷、汤化龙、陶凤集参加的约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会公推宋教仁为约法起草人。与宋教仁合作,参与约法起草的,除汤化龙外,值得提及的是张知本与张国溶。

  张知本(1881-1976),湖北江陵人,1904年官费留学日本,入法政大学攻读法律。1905年加入同盟会。1907年毕业归国,任武昌官立法政学堂监督等职。191 1年任同盟会湖北支部评议长。武昌首义后,初任湖北军政府政事部副部长,后任司法部长。

  张国溶(1878-?),湖北蒲圻人,张国淦弟,1904年中进士,奉旨留学日本,入法政大学攻读法律,率先剪辫。1908年归国。1909年湖北谘议局成立,任副议长。武昌起义前夕,曾与共进会首领刘公商议大计。【16】

  宋教仁1911年10月28曰抵汉,张知本、张国溶、黄中恺与宋教仁、汤化龙皆为日本法政大学学习法律的同学,相见即切磋法制建设,对《鄂州约法》制订有所赞画。

  武昌起义后,宋教仁于10月28日抵达武昌,1 1月13日晚乘船离汉东下,在武昌逗留半月,主要精力用于纂修《鄂州约法》,他对约法的重要性有明确认识,宋氏说:“武昌起义在行动上已为全国倡,而根本大法也要争取作出表率。鄂州约法不过是这方面的尝试,希望以后全国民众都来注意这个共和国的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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