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民权思想在湖南的社会实践(2)

辛亥革命网 2020-09-29 10:07 来源:文史拾遗 作者:陈先枢 查看:

近代中国的“民权”,是受到西方(代议)民主制的深刻影响又不同于西方民主的一个概念,近代民权思想在湖南有过三次重要的社会实践。

  二、咨议局及省议会的建立

  19世纪末20世纪初,地方自治思想经过维新派的首倡,立宪派、革命派的大力鼓吹和宣扬,在广大留日湘籍学生、开明士绅和地方官员的共同吁请和支持下,地方自治思潮在三湘大地广为传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仅大力倡导地方自治思想,而且积极将地方自治思想付诸实践,从而推动了近代湖南地方自治运动的兴起和发展。

  1906年,随着清廷“预备仿行宪政”诏令的颁布,立宪、速开国会成为立宪派积极追求的目标,在朝野上下一致的大力吁请之下,清政府不得不于1907年9月颁布上谕,决定先在中央设立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10月15日,又颁布上谕,令各省督抚均在各省“速设立咨议局”。1908年7月,清政府又颁布《咨议局章程》及《议员选举章程》,限一年内一律办齐。根据章程,咨议局为“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划地方自治为宗旨”,具有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预算、决算、税法、公债、税役增加、单行章程修改、权利存废、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及督抚咨询等方面的职权。咨议局的设立,是中国数千年来的一大创举,是资产阶级和社会民众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中国近代地方议会的重要基础。

  清廷上谕颁布之后,1908年12月,湖南巡抚岑春蓂在长沙设立咨议局筹办处,派藩司庄赓良、臬司陆钟琦、学政吴庆坻为总办,谭延闿、王先谦、朱延熙等人为会办,分别负责筹办咨议局一切事宜。接着又在长沙设立选举调查研究所,协助筹办处工作,研究调查选举之法,由立宪派人士黄忠浩主持,各厅、州、府、县则设立选举调查事务所,具体掌握选举调查各事宜。根据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规定,各省咨议局议员人数“以各该省学额总数百分之五为准”,选举方法为复选制,初选以厅、州、府、县为单位,复选以府、直隶厅州为单位,初选额为复选额的十倍,湖南以取进学额为准,应举议员82名。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1909年6月18日,湖南各地选举投票正式举行,参加投票的选民共计100487名,其中长沙地区选民有37727人,分配议员额数为30人,另选一人为候补议员,实际选举议员人数为31人。在初选基础上,又于8月6日举行了复选投票,选出正式议员82人,10月初,各地议员陆续到达长沙,8日在长沙召开省咨议局预备会议,选举谭延闿为议长,冯锡仁、曾熙为副议长。1909年10月14日,省咨议局第一届会议在长沙县学宫明伦堂开幕,会议选举陈炳焕为常驻正委员长,刘润珩为副委员长,选举罗杰为审议长,冯锡仁、罗杰、易宗夔、汤鲁璠、唐右桢为资政院议员,并讨论了全省有关铁路、文化、教育、政治、实业以致外交等问题的议案,直到12月2日才闭幕。

  湖南咨议局主要通过常年会和临时会议开展议政活动,议长“总理全局事务,副议长协理全局事务”,议长有维持秩序、整理议事和对外为议会代表的的职权,还可以为会议主席,任命会议秘书及对某项议案赞成、反对人数相同时的决定权;咨议局办事处“经理局中文牍、会计及一切庶务,由议长、副议长监理”,办事处设书记长一人,书记四人。咨议局常年会每年一次,会期四十天,若有必要延长会期,最多不得超过十天,议员须半数以上到会方能开议。在组织程序方面,湖南咨议局没有设立分理各项议案的专门委员会,但是对于每一件议案,都指派专人负责审议,在集中讨论时开议根据情况自由发言,议案经咨议局大会表决通过后,呈请巡抚颁布实施,若巡抚有异议,可要求咨议局复议,若咨议局仍坚持原议,巡抚须将议案呈请资政院审议。在议员的组成方面,湖南咨议局第一次常年会选举的82名议员,其中76人拥有功名,占议员总数的92.6%,主要包括进士6人,举人13人,贡生30人,生员27人,其中有6人既有功名,又有留学日本的经历,没有功名的仅6人,正、副议长都是进士出身。

  湘省咨议局第一次常年会,历时五十天,会议期间,首先审议抚院提交议案20件,通过了18件(合并1件);讨论议员自提议案39件,25件被通过(合并18件)。出席本届年会的议员实到78人,有29人参与提案工作,在议员提出的39件议案中,包括了经济方面17件、政治方面11件、教育方面4件、军事方面3件、社会风俗方面2件、交涉方面1件、交通方面1件等内容,议员关注的范围比较广泛,其中地方政治权利和地方兴革事务是议员关注的重点。抚院所提议的20件议案,亦多关注于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改良等方面的事务,大多都获通过。总体上来看,本届年会的议案都把发展湖南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切实解决人民所关心的社会问题作为重点议题。1910年,省城爆发了大规模的抢米风潮,省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针对这一特殊事件,着重讨论了筹款救荒、解决财源、复兴工业、设简易工艺所、以工代贩等甚为紧急的社会问题。

  但是,咨议局并非立法机构,而只是当时所谓“预备立宪”的过渡形式的议事局,它的议案生效与否,丝毫没有法律保障,其本身的权力极为有限。但是湘省咨议局成立之后,议员们毫不顾忌清廷对于咨议局的定位及对其职权范围的划分和限制,心理上将其作为“立法机关”。因此,湖南咨议局为资产阶级争权益,表达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不遗余力。1910年,在咨议局第二届常年会上,咨议局亦重点审议了财政问题,提出要划定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方面的权限和比例,打破税收统归中央的传统,并议决通过了《划分国家税地方税》的呈文,明确提出属于国家的税收为地丁、漕粮、关税、契税、印花税、烟酒税及杂税,属于地方者为牙税、当税、厘金,官业收入,盐课、茶课两者均分,中央取三分之一,地方取三分之二,并直截了当地指出“地方税之必多于国家税”。 湖南咨议局向中央争取财源,体现了一种强烈的参政意识。

  1910年10月22日,长沙光复,湖南宣告独立。咨议局随之转向革命,宣布解散,另组临时省议会,该会作为省议会的过渡性机构,为省议会的召开作了准备。随后,1913年3月15日,湖南省议会在长沙正式成立,以欧阳振声为议长,王上仁、苏鹏为副议长。同咨议局相比,省议会组织有所扩大,议员由82人增加至108人,并由省议会推举10人为国会参议院代表,推举27人为国会众议院代表。同时,省议会在诸多方面与咨议局相比,都有着明显的进步:对选民的资格有所放宽,以年龄而言,选民从25岁降为21岁,不动产方面,由5000元降为500元;教育程度方面,由中学毕业降为小学毕业;选民人数大为增加,共得合格选民227万人,比咨议局时期提高了22倍有余,占到湘省人口总数的9.45%,这就扩大了议会的政治基础,提高了民众的政治参与程度。全省划分为5个选区,长沙地区为第一选区。在省议会及国会两院的选举中,国民党人以绝对的优势获得了胜利,在湘省省议会108个席位中,国民党获得90席,共和党仅为18席,国民党党首宋教仁更是以百分之百的高票当选为参议员。

  省议会的政治地位和权力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扩大,具有与行政长官同等的地位。按照规定,省议会可对本省行政长官的违法事件进行弹劾,对本省行政官吏的违法纳贿行为可咨请省行政长官查办;若对本省行政事务有疑义时,可提出质问,行政长官须于限期内答复;省议会议决议案,省行政长官须在十日内公布,若有异议,须声明理由,咨由复议,若出席会议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仍持原议,议案仍然有效。省议会审议的议案大多重点关注于与资本主义工商业发展利害攸关的重大问题如保护路权、矿权、税收及交通业的发展等方面。湘省省议会处于国民党控制之下,在抨击专制、守旧复辟、宣传民主共和方面毫不顾忌。1913年初,省议会开始了反对袁世凯的斗争,发布通电发对袁世凯的善后大借款。

  “二次革命”爆发之后,湖南省议会又发表通电,宣布湖南独立,呼吁不承认袁世凯政府,还通电吁请取消国会参、众两院,态度相当强硬。但是,在“二次革命”失败之际,省议会又与总商会联名致电袁世凯政府,谓湘省宣布独立“系为保持现状,消弭内讧”,这一说辞不为袁世凯所接受,1913年8月袁世凯饬令谭延闿将省议会即行解散。从成立到解散,省议会存在时间不过三个月而已,自1913年10月至1916年7月,汤芗铭督湘期间,省议会不复存在,直到汤芗铭兵败逃离湘省之后,省议会才得以逐渐恢复。

  近代以来,湘省地方自治运动的发展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自南学会、咨议局到省议会,勾勒出湘省以议会宪政为主线的地方自治发展的脉络,亦体现出近代以来湘省民众社会政治参与意识的逐步增强。如果说南学会只是自治的萌芽,咨议局粗具议会之特性,那么省议会即是完全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性质的立法机关,是湘省地方自治运动发展到成熟阶段的产物,对近代中国议会政治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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