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民国政府的司法党化运动(3)

辛亥革命网 2012-02-20 00:00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田湘波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演变成司法国民党一党化。最全面、最深刻地从理论上论述“司法党化”和国民党与司法关系的人是国民党元老居

  审判实践的党化

  居正说,审判实践的党化是司法官如果觉得无法律条文可以适用时,应该本于党义之精神以为裁判,也即“适用法律之际必须注意党义之运用”。

  居正以郑继成刺杀张宗昌一案为例,说明济南地方法院若以党义来审判,将不会判处郑徒刑。因为张宗昌是军阀,“绳之党义,明明是‘不得享有自由及权利’之人:民国国民之自由及权利,不轻授于此等破坏民国者,毫无疑义,质言之,他决不是国民政府法律所保护之人:他的生命,决不是法律保护下之法益。”

  “不过这样富有创造性之裁判,非有党之最高权威为有力的倡导,我们自然是不能责诸一般司法官的。”

  同时,法院出现了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就可以定罪的状况。1929年3月,上海特别市党部代表陈德征在三全大会提出了一个《严厉处置反革命分子案》。此案的大意是责备现有的法院太拘泥证据了,往往使反革命分子容易漏网。

  陈德征提案的办法是:“凡经省党部及特别市党部书面证明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机关应以反革命罪处分之。如不服,得上诉。唯上级法院或其他上级法定之机关,如得中央党部之书面证明,即当驳斥之。”

  胡适评论说:“法院对于这种案子,不须审问,只凭党部的一纸证明,便须定罪处罚。这岂不是根本否认法治了吗?”胡适还给时任司法院长王宠惠写信说:“近来中国怪象百出”,而陈之提案为“最可怪者”,他问身为“研究法律的专门学者”的王宠惠,“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哪一世纪哪一文明民族曾经有这样一种办法,笔之于书,立为制度”?后来王宠惠复信说此案“并未提出,实已无形打消”。

  胡适30多年后回忆说:“过去我和亮畴(王宠惠)闹翻了。”他以为:从前清到民初都能维持司法独立,“到了亮畴先生,他手下的两个人在上海的胡闹,把这个制度搞坏了,我很生气”。

  在审判实践中,党部可告发“共党”罪犯。1928年4月26日,国民政府电令“对各地共产党‘首要危险分子’,经国民党党部告发者,由就近军警看管,听候处分,其‘叛乱行为昭著者’,归照内乱罪依法惩办”。政分会可行审判活动。6月1日,广州政分会召开第111次会议,广州特别刑事法庭庭长罗文庄,呈送第123庭审理邓九、夏北侯、赵景会等被告反动嫌疑各案判决书,请核示俾得宣告执行案,政分会决议:邓九应予枪决,夏北侯应予枪决,马骏、林炳、赵景会三人均照准开释。中常会可裁制卖国罪。

  1932年8月25日,国民党中央第35次常会决议:“关于第三届中央第161次常会通过关于卖国罪之裁制由中央常务委员会议议定办法,并指定委员一二人执行之,其法律上之责任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任之。”并注明“秘密”二字。

  在审判实践中,党部还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1929年8月27日,南京市党部执委会第30次常会讨论了第十区党部呈送第四区分部的提案:请转呈中央饬国府通令各军政机关对于宣告死刑案件,须恪守法定程序办理,否则应负刑事责任,该会决议,照转。

  另外,党部可对司法院及其所属法院下命令。1931年7月30日,中央第152次常会时,陈立夫提议:“(一)由中央函国府令司法院转令各地法院,将各监狱在监共犯照相及案情经过,限期呈送司法院转中央党部备查。(二)由中央函国府令司法院转令各地法院,以后凡有共犯案件,应于一星期内将犯罪人相片及案情呈报司法院转中央党部备查案。”中常会决议,照办。

  此外,司法党化,还包括对罪犯实施党化教育。

  1927年7月,广属警备司令部军法处长对在押监狱百数十名人犯,拟用主义对囚徒宣传,施行党化教育,以资感化。8月25日,广东省党部通告各县市党部派员赴该县市监狱宣传党义,以期感化。

  居正关于国民党与司法机关关系的原则的论述,都赤裸裸地体现了国民党党治下司法中党政体制的特征。事实证明,要想在国民党党治条件下实现司法权的独立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而已。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