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民国政府的司法党化运动(2)

辛亥革命网 2012-02-20 00:00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田湘波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演变成司法国民党一党化。最全面、最深刻地从理论上论述“司法党化”和国民党与司法关系的人是国民党元老居

  1928年6月,冯玉祥向中央发出“文电”:“查豫、陕、甘各省,自清党以来,破获共党,分别拘押。现军事即将结束,此项共犯,拟将其悉数押解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处理,或由中央派员来豫、陕、甘各省,就地审判;究应如何办理?请裁夺案。”中央第148次常会决议:令三省设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及反省院,分别审判开释,或交反省院。

  特别刑事法庭也审判毁党要犯。如果说特别刑事法庭是专门审判共产党人的案件的机关,那是不太准确的。1928年8月30日,国民党中央第163次常会时,中央组织部函:“为浙江杭县指委,潘咏珂、廖应钟被浙江省特种刑事地方法庭,非法逮捕案,检送该案,详细调查报告,请迅令江苏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即判决并咨请国府惩处钱西樵案。”中常会决议,由法庭依法办理。

  钱西樵是专门捕杀国民党党部人员的毁党分子。9月13日,中央第167次常会决议:将皖省“六一”党潮事件主犯陈华封等交皖省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依法办理。

  特刑庭的设置对司法权的影响是很大的。台湾法学专家史尚宽指出:“司法权因设有特种审判机关,而被削弱。”由于特种刑事法庭与法治建设精神不合,1928年年底最终被裁撤。

  取消特刑庭之后,国民党对共产党控制和迫害的机构就是反省院或感化院。1928年8月15日,中央第30次常会特决定四项办法:其中之一就是“首都及各省设置反省院,俾法院办理反革命案件,对于被告,如因证据不足致不起诉或判决无罪或依法免刑时而认为被告系不良分子,得送入反省院或感化院,其组织宜采纯粹分房制,俾严重隔离,以求悔悟,而杜传播”。

  8月21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执行。设立反省院,判决的共产党人,送反省院反省,美其名曰“感化”。

  法官和陪审员的党化

  1932年10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推事及检察官任用有四种资格,在四种资格中,无论是经过考试还是审查,都少不了党义这一条。

  1929年至1935年,司法行政部附设有法官训练所,对法官进行轮训。该所所长为洪兰友。洪兰友是二陈门下的,是当时司法院长居正引用的。该所除对考取法官训练外,并曾调任推、检带薪到该所受训。该所也曾把从事党务工作原无法官资格的人,由党部保送到法官训练所受训,毕业后,即取得法官资格,分发各省以候补推、检任用。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有人提出要任用国民党员作法官。1928年,浙江省党务指委会常委何应钦等呈:“请规定审判反革命机关之服务人员,不论其职务大小,一概不得任用非党员,以免本党忠实同志受其桎梏而使反革命者漏网,以尊党权,而清腐恶案。”在“党化司法”的口号下,有些原无法官资格,因系国民党员,由国民党要人的援引,一跃而成为高等法院院长。如吴贞瓒只在湖南作过承审员,一跃而为河南省高等法院院长;曾友豪未在法界任过职,一跃而为安徽高等法院院长。法官、书记官,也有加入国民党的,但毕竟是少数。也有个别法院因院长的关系举行集体入党的。在国民党提出“党化司法”的口号后,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不存在了。

  此外,在法官党化上,还采取“人民陪审制度”。如1932年郑继成刺杀张宗昌一案,全山东省人民皆称郑忠孝、为国锄奸大快人心,而济南地方法院却判处有期徒刑7年褫夺公民权7年。

  时任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兼最高法院院长的居正认为,这是在采用陪审制度国家不会发生的现象。“人民的世界观是,‘忠孝之行为不能认为有罪’,法院之世界观是,‘预谋杀人应该处罚’。人民之世界观是,‘张宗昌罪恶贯盈人人得而诛之’,法院之世界观是,‘张宗昌之生命也是国民政府法律保护下之法益’。两种世界观针锋相对。”

  居正认为:“陪审员名单,可由各职业团体选出候补人,由各地方法院经各地党部之同意指定之;如职业团体不满意于各地党部之选择时,得诉之于上级党部而请其决定。”居正心目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民”还是国民党党部认可的“人民”,“人民陪审员制”还是受国民党控制的,是党化了的陪审员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合作支持 | 网站地图 | 网站律师 | 隐私条款 | 感谢表彰 | 在线投稿
2008-2021 武汉升华天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鄂ICP备19017968号-1

鄂公网安备 420185020040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