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民国政府的司法党化运动

辛亥革命网 2012-02-20 00:00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田湘波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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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庆市渝中区下半城,距解放西路与储奇门交叉路口约100米处,曾经有一条晋安巷,如今已被拆迁。但上世纪30年代初,这里却是军阀刘湘下令建立的重庆反省院,用于集中关押被捕的共产党人,并进行“感化教育”。反省院存在了七年,曾关押过大量的共产党人、共青团员。

  1928年8月21日,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执行,设立反省院,经判决的共产党人,送反省院反省,美其名曰“感化”。反省院受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管辖。它是关押、摧残共产党人和进步群众的集中营。

  反省院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运动的产物。这个时期,民国司法制度的建设发生了一个大转折,即由过去对司法独立和超党派原则的倡导,转向公开地将司法纳入国民党的领导之下,即所谓司法党化。

  司法党化的方针早在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就实行了。1926年9月10日,广州国民政府政治会议向第50次中常会议移交时任司法部长徐谦拟定的党化革命化的司法行政方针案。中常会决议,仍交政治会议组织改造司法行政委员会。

  徐谦提出了废止法官不党之禁令。徐谦等认为,如果党不掌握司法大权,便不能进行司法革命,让有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党员担任法官,能使司法听党指挥,这是司法人员的革命。后规定非有社会名誉之党员、兼有三年以上法律经验者,不得为司法官。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党化并不理想,“各属法官之不尊重党纪及不知党的政策者,实居大多数。”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演变成司法国民党一党化。最全面、最深刻地从理论上论述“司法党化”和国民党与司法关系的人是国民党元老居正。他于1935年指出,在“以党治国”这一大原则统治下的国家,“司法党化”应该视作“家常便饭”。因为“司法是国家生存之保障社会秩序之前卫,如果不把它党化了,换言之,如果尚容许旧社会意识偷藏潜伏于自己司法系统当中,那就无异容许敌方遣派奸细加入自己卫队的营幕里”。

  司法制度的党化

  1927年秋,国民党设立了特别刑事法庭(以下简称特刑庭),开始了司法制度的党化。此法庭属独立机关,不隶属法院。特刑庭在行政上受司法行政部管辖,人事由该部提请任免,其审判员、书记官大多向高等法院调用兼任。庭长一般为专任,但也有例外。特刑庭的检察官,也常就是法院的检察官。设在国府所在地的称中央特刑庭,丁超五为庭长。设在各省的称地方特刑庭,国民党政府授权各省高等法院兼理特种刑事地方临时法庭事务。各省有设立的,有没设立的,未经普遍设立。

  与一般法院不同,特刑庭不是独立审判,它受国民党同级党部的监督。国民党省党部对本省特刑庭的审判有异议时,可向中央特刑庭提出“非常上诉”。特刑庭审判结果,最终由党务机关核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也有权直接插手中央特刑庭的审判。特刑庭案件的被告人无权聘律师为自己辩护,也无权上诉。

  1928年6月4日,国民党中央第143次常会规定了各级党部与特别刑事法庭关于办理特别刑事诉讼之相互关系:各级党部有向特别刑事法庭告发犯有“反革命或土豪劣绅罪”之嫌疑者之权。如1928年3月,江苏省灌云县劣绅葛锦城,包揽词讼勾结逆军,诈取民财,经省党部电告该县县长黄仑及驻灌县17军解省法办,该犯由17军押送到京,移交特别刑事法庭。该县党部,已搜得控状数十宗,将全卷移交特刑庭据情严办,以儆效尤。

  广州特刑庭完全由广州政分会控制,其组成人员有党务机构,审判员也都是国民党员。截至1928年5月中旬,广东特别刑事法庭成立的两个月内,共关押“反革命”嫌疑人1058名。

  特别刑事法庭主要是审判“反革命罪”的,其中主要是审判共产党党员。“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原系为军政时期迅速铲除革命工作之障碍而设”。所谓“革命工作之障碍”,按照蒋介石在《对于第二期清党之意见》中之说明,即“以极敏捷严厉之手腕,扑灭共产党徒之逆谋,摒除共产党于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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