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土地法和土地改革运动(2)

辛亥革命网 2010-11-17 00:00 来源:辛亥革命网 作者:邵彦涛 查看:

辛亥革命,辛亥革命网,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国民党和蒋介石声称要坚持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实现“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制定颁布了《土地法》,并且在

  2、土地陈报。这是实施《土地法》的基础,也是南京政府进行土地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蒋介石说得很清楚:“我国土地如果实行清丈之后,田赋收入,比较现在可望多20倍,即每年可望收入20万万元,岂不是于国家财政大有裨益,……我们从种种方面观察,都可以证明土地整理,是我们国计民生的一个生死关键。”1934年1月,国民党四届四中全会原则通过关于土地陈报案,交行政院核办。行政院公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及要点说明。然而,此项工作也遭到了大土地所有者的百般阻挠。江苏省在全国率先成立“土地整理处”,但土地陈报工作遇到重重阻力。浙江省推行土地陈报工作一年余,耗资300余万元,动员12万余专职人员,而成绩极不理想,最后仅完成全省耕地面积的17%。

图2: 1938年安康县与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土地亩数陈报相关的文档。

  三、土地改革的影响和意义

  南京政府自1930年制定《土地法》到1936年正式推行《土地法》,期间虽曾在局部地区试行,但收效甚微。待正式推行一年半时,又不得不进行修改,公布修正方案。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土地改革被迫停顿下来。抗战期间,国民党曾在大后方一些地区推行“扶植自耕农运动”,以标榜其继续执行孙中山“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之思想的决心。然而,这些政策都是耗费巨大而收效甚微。直至国民党退出大陆,也始终未能实现孙中山的遗愿,没有完成土地改革的任务。

  (本稿件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特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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