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前的北京交通:不准练摊 红绿灯要手动调节

辛亥革命网 2013-09-04 00:00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胡一峰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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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是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体现。北京是一个建城历史悠久的古都,迈入近代之后,城市交通越发受到重视。1936年,北平市公安局出版的《交通警察学》一书明确把交通管理作为“都市问题之中心”。书中说,“衣食住行,为人生要素,行者何,交通之谓也,行之一事,又为人生要素之要素,盖以衣食住三项,多赖行以完成之。”这说明,当时人们对交通问题已经有了较高水平的认识。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前半叶,北京共颁布交通法规五十余种,对道路、车辆、执法、处罚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百年前就规定马路及便道不准“练摊”

  马路边“练摊”对交通造成很大妨碍,这个问题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困扰着城市管理者们。1905年,负责城市交通管理的部门工巡总局颁布了《马路章程十条》,把影响交通的行为纳入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内容涵盖行驶(行走)路线、摊贩占路、街道卫生和车辆停放等。

  1914年,北洋政府京师警察厅又发布了《马路规则》,规定“马路及便道均不准摆列贸易小摊”,“马路上不准停置车辆或横拦各物阻碍通行”,“马路上两旁铺户每日须将门前洒扫洁净不准抛弃秽物”。转换成今天的说法,大体上是禁止占用便道摆小摊、做买卖,临街的商户还要做到“门前三包”。

  1927年至1937年,北平特别市公安局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未经许可,在路边河岸等处占地设摊开店的,均处以拘留或罚款。

  道路施工也是影响交通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近代北京也有相关规定。1947年公布的《修正北平市掘路规则》要求,因工程需要掘动公路不论面积大小,都应先报工务局核准后才能开工。开工后,施工方白天要设置红旗,夜间要悬挂红灯。工期超过一天的,要添设临时障碍物,超过十天的,要添设固定障碍物。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由工务局移送警察局处置。

  动物与车辆、行人并行杂处,也对交通畅通不利。1906年,清政府巡警部在《违警罪暂行章程》中对此类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纵容狂犬“奔突于路上者”,处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或罚款三百钱以上、一元三百钱以下。在多人聚集之处及弯曲的街巷,驾马车骡车行走或故意造成交通拥堵的,可处拘留一日或罚钱百钱以上一元以下。

  国民政府把交通常识编入中小学教材

  交通管理法规关系百姓日用,须在社会广泛普及,才能发挥效力。这一点,近代北京的城市管理者也有认识。早在二十世纪之初,清政府为了让更多的人明了马路管理规章,专门在道路繁华地带立了小白牌,上写前文提到过的《马路章程十条》。

  进入民国,北平市公安局进一步认识到“普及人民交通智识及增进交通道德,实为整理交通根本之要图”,把改订的《北平市公安局管理交通规则》大意撰成白话文布告,附以各种手势图说,分别传达张贴,以便做到“家喻户晓,增进交通常识,而后警察执法,民众守法可以并行不悖焉”。

  1934年,国民政府推行“新生活运动”。北平也开展了一系列交通宣传,举行“安全周”活动,制作幻灯片和电影在影院播放,把交通常识编进了中小学教材,并对司机进行了专门的培训等。

  驾驶执照考试获得,开展号牌专项整治行动

  车辆,是交通管理的重点所在。1914年,北京第一个《管理汽车规则》颁布。京师警察厅要求,凡想成为汽车司机者,应先禀报警察厅,检验合格后发给《规则》一份,限期一周熟习,届时还要进行考查,确实已经学习纯熟者,才能拿到驾驶执照。

  这份规则还对车辆号牌作出了专门规定。“汽车须购警察厅制定之号牌两面订于前后易见之处”,“无论营业自用之号牌均用白地黑字以中国号码及阿拉伯号码并列形式,高英尺六寸宽一尺四寸”。

  虽然有这些规定,但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北平的汽车号牌管理并不到位。有的汽车往往不挂号牌,或者沿用外埠号牌,或仅在车前悬挂号牌,车后不挂。这些号牌不规范的车辆一旦肇事,警察难以查缉。为此,1933年,北平市公安局专门开展了一场号牌专项整治行动,通令各区随时检查,取缔违章行驶车辆,没有号牌或号牌不符要求者则饬令其到主管部门领取号牌。同年,还开展了停车点整治。当时在北平各繁华地区及娱乐场所,车辆乱停乱放现象严重,“填塞纷扰,滋事无穷”。针对这种情况,公安局按照地势重新规定行车路线和停放地点,并予以公布施行。

  此外,车辆登记及行驶也有详细规定。1946年7月,北平市公布《北平市汽车驾驶人管理规则》。次年7月,又公布了《北平市汽车管理规则》,对领取汽车登记书作出详尽规定,要求登记的内容包括车主的基本情况,车辆种类、制造厂名及年代、发动机号码及燃料种类、汽缸数、马力、座位数、车轮数、构造和颜色、车身长宽及轮胎尺码。

  1947年10月,北平市政府又对车辆行驶作出规定。“各种车辆均须靠右单行顺序行进不得两车并行;有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快车线内行驶,低速度车在慢车线内行驶;无快慢线的道路,高速度车在路中左侧行驶,低速度车在路旁右侧行驶;在交叉点各方向同时来车时应让直行车先行。”

  除了车之外,北平市政部门对行人也作出了规范要求。1934年6月公布的《北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规则》规定,行人一律应在便道行走;遇到消防车、警车及卫生救护车经过时,应靠路边避让,让上述车辆先行;交通警察应特别保护残疾人或老弱者通过繁华道路。

  北平共有八处手动调节红绿灯

  交通信号灯,起源于19世纪初的英国。在中国,最早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英租界。1934年12月21日,国民政府内政部公布了《陆上交通管理规则》,规定:“灯道标(即信号灯)以绿色示进,红色示止。”1938年10月,北京首次在东单路口、西单路口、王府井大街南口安装了交通指挥信号灯,灯的颜色也统一改成了红黄绿三色。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北平共有信号灯八处,分别位于天桥、珠市口、司法部街、棋盘街、东单、西单、东四、西四。这些信号灯比较简陋,需要交通警在高空岗楼根据路况手动调节,用铜插头插入控制不同颜色信号灯的电门孔,与机内铜块产生电接触控制灯色。信号灯柱上装有电铃,黄灯亮时铃声响起,提醒车辆、行人注意信号灯的变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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